有关法律名人名言有那些

2024-05-16 02:13

1. 有关法律名人名言有那些

1、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宋·包拯《致君》
只要依法治国法令畅通,纪律和风气自然清正,那样就不会有治不好的国家,也不会有顽固不化的百姓。
2、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商君书·画策第十八》
国家都是有法律的,但是没有能保证这些法律一定得到遵遁的法。
3、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4、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扩展资料: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习近平引用的古典名句(治理篇)

有关法律名人名言有那些

2. 关于法律的作文800字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与道德相比,法律更客观,范围较窄,并且以强制手段发挥作用。当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力量不够的时候,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强制作用,预测作用和评价作用。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这样社会才能更稳定,经济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

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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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伴我行 
桃城区邓庄中学 靳 勇 
你从荆棘中绽放,你从崎岖中走来,我们的法制进程。 
你束起凌乱的长发,披上遮体裘衣;结绳以记事,刻骨以铭文,铸鼎而铭记。终有那世袭替代禅让,高低贵贱始有分别,赢得泱泱大国“礼仪之邦”的赞誉。然“对‘太阳’之咒骂,对酒池肉林的痛恨,烽火戏诸侯的儿戏中”,国之厦为之倾斜。“窃钩者盗,窃国者诸侯”各地诸侯历新法强国力,秦盛商鞅裂,吴兴李悝亡。 
“劳力者食人,劳心者食于人”。始皇立而一统天下,君主制立于中国。“焚书籍,坑儒生”,一统钱币经济兴,一统文字文化盛,皇权集于一身,开始了文明古国千年封建之旅,终难脱人治大于法治的绳缚。江山代改,人才辈出。在重兵压城城欲摧之时,南唐后主不思励精图治,变法兴国,以跪拜佛堂而抵兵戎,以吟诗作画而自醉,一江春水不敌兵,终败送大好河山。宋太祖赢得大宋一统,但沉疴难除,旧疾不去,法之立服务于高主,黎民广大难逃重压。君主悟而臣子励,王安石受命危难,为振兴国力,欲破而后立,不惜以身战旧法。张居正“一条鞭法”为黎庶,为百姓,众说纷纭。精美设想,英雄无数,只能改经济不能改政治,政体不变,经济之变革如昙花一现,香存而花败。法制之改革不动根本,难植新芽。 
在盲目与固执中,枪炮声响彻耳畔,强盗闯进家园,掠走珍宝,窃贼分割了土地,痛苦的呻吟中,雄师觉醒。戊戌变法学西洋,改旧习,可刚一触及旧统治者利益,法治便又为人治。“百日维新”成了“戊戌变法”的代名词。民国初立,国权归于民,但 为了新法之立,孙逸仙出生入死,出广州,战军阀,以血肉之躯抵旧思潮的炮火,民国终于站立。“民族,民权,民生”,孙先生为立新法除旧制,鞠躬尽瘁,死而不已,随着先生的故去,新法也被“蒋氏”政权遗弃,民不聊生,法虽立而无用武之地。 
黑夜终会逝去,曙光定会来临。春雷阵震,雄师跃起,伟大民族屹立东方,毛主席振臂高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法制步入正轨。当人大代表步入会堂,当新宪法诞生,我们泪飞流而心欢喜,不再沉迷,不再壅塞,民权合乎民意,欣欣向荣,春芽萌发,法治社会逐步建立。事事终须磨砺,芬芳出自严寒。十年浩劫,法被践踏,人被压抑,从高官到小民无不被黑云笼罩,你——法的进程几乎停滞。伟大的中国人民终究挑开乌云见月明,人心思进出新生。邓小平书记领导下,十一界三中全会出台利国、利民新法律,家家欢呼,人人雀跃。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日新月异。江书记“三个代表”壮心志,新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胡锦涛书记带领我们开创未来新世纪。和谐社会,法制社会,人人欢喜。看蓝天下,从小儿垂髫到耄耋白发,《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儿童健康成长;《老年人保护条例》,社会保障系统让老人安心安逸;《经济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选举法》让你行使政治权利;《兵役法》保国为民,《消费者权益法》让你放心去消费生活。走在街头,游于园中,无时无刻我们不被法律呵护。 
中国的法制历程,历尽千载风尘,吐故纳新绵延不绝,法制社会人心所向。我深爱的祖国,你的春天鲜花烂漫;法制社会让你四季如春.

3. 作文:我对法律的一些感悟(500字)

学校为提高员工的文化素质,提升校园文化品味,培养职员自觉阅读和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创建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自2006年暑假以来,连续三个学期开展了“理性·感性·悟性”主题读书活动。通过此项活动,我受益良多。利用本次寒假的读书活动,我系统的学习了《法律基础》这一书籍,并从中受益良多,以下就是我的一些感受及心得。
首先,我对传统的一些法律概念由模糊的感性认识提升到了清晰的理性认识。我先从概念入手,了解了法的起源及在我们国家法的意义所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它反映由特定生活条件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通常可以把法律的作用分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来说,法律具有规范作用。这种作用是通过指引自己的行为;评价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违法;教育一般人懂得行为违法与合法。另一方面,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来说,法律具有社会作用。法律的这种作用发生在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不同领域中,并且通过不同形式来表现的。它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在法的制定上,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这些都是我的意识中不曾出现过的东西,通过对这些概念的了解和学习,使我意识中的法律框架清晰了许多,也为我进一步的学习细节的法律知识奠定了基础。

作文:我对法律的一些感悟(500字)

4. 法律的基本作用和意义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拓展资料司法是法治社会处于核心地位的纠纷解决机制。从社会秩序维护的意义上说,司法的最基本功能是对社会纠纷进行裁决。但并不仅限于此。
司法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确立,实现法律价值等方面的功能也不能忽视。换言之,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司法在发挥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作用的过程中,还要确立司法的社会价值引领功能。
因为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司法判决受到关注,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对纠纷的解决与矛盾的化解有着约束力,而且也会在社会大众对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对法律价值理念的认识上产生重要影响,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
新华网 司法的价值引领功能

5. 《拍案说法》中有哪些法律知识?

拍案说法中已经涉及到民法刑法中《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刑事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供参考。

《拍案说法》中有哪些法律知识?

6. 在西方,法学最早起源于哪里?

在西方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 ,第一次出现了法学著作。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最早的并完整保存下来的西方法学著作。
到中世纪中期和后期,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即自12~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以及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这三个法学流派虽各有特点且相互对立,但通过它们 ,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得到广泛传播,从而为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统一的法律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扩展资料
法学大类包括:法学类、监所管理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社会学类、民族宗教类、政治学类、公安学类等。
1、法学类
法学,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诉讼法,法律,国际法,刑事司法,律师,涉外法律,经济法律事务,公安法制,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法律硕士,法律实务。
2、监所管理类
监狱学,犯罪学,狱政管理,刑事执行,劳教管理,罪犯管教,罪犯教育,矫正教育学,罪犯心理矫治,涉毒人员矫治,司法管理,民事执行,行政执行,监狱管理,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应用法制心理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毒品犯罪矫治。

3、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大类

7. 简答:在法律下,我们享有什么权?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益有: (1)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 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 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 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2) 自由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手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 、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 安全权。 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 害的权利 .
  (4) 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 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 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 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6) 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时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 监督的权利。
  (7) 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的权利。  (8) 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 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2、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简答:在法律下,我们享有什么权?

8. 如何理解法律行为主体的属性?

在法学上,“权利”有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之分。客观权利,简单地说即是在制定法中所规定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明确的、法定的,当事人据此可主张权利、排除妨碍或者申请国家的保护与救济;但主观权利的概念则比较复杂,大致说来有三种不同的用法:
一是将主观权利等同于“自然权利”,强调主观权利中的“主观”意蕴,认为“所有构成主体属性的、属于其本质的、为其固有的,都是主观的”,由此主观权利“就是根据自我判断从事一切自认为有益于其生存的活动”。在启蒙时代,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所强调的“自然权利”即属于这种类型的表述。这一理论强调的是生而为人者都必然拥有与其生命、自由、自我发展、追求幸福等密切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依赖于国家和社会的存在,反之,自然权利的让渡,构成了国家和社会成立的基础。
二是将主观权利理解为“特权”,是一个“保留给权利主体的领域”,“它为了主体的利益而限制着其他人的自由;它在人们之间构成一种有利于某一特定个体的法律上的不平等”。“特权”意味着这种权利为特定的当事人所拥有而其他人不得染指。例如所有权意味着一种排他性的占有,肖像权限制着他人对主体肖像的使用。因而,主观权利最突出的特征“是权利人在特定范围内享有的独占性(即对他人的排斥)”。这与“自由”不同,自由可以与他人“竞争地行使”,如多个人平等地竞争一个就业机会,而主观权利则是权利拥有者的独占区域。有学者也将这种意义上的主观权利称为“主体权利”,认为所谓主体权利“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属于权利人的被允许的行为的尺度”。这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权”的表述,具有主体权利的人即拥有一种“法律上的优势”,可以要求义务方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三是将主观权利理解为“主体的实际权利”,是“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的动态的表现”。我国出版的《法学大辞典》就持这种看法,认为“主观权利”是“客观权利”的对称。客观权利只是民事主体取得主观权利的资格,而只有通过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去才有可能真正取得主观权利。这种意义上的主观权利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行为人通过权利去创设法律关系、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活动。根据这种界分,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只是一种静止的权利,而当事人通过实际的行为去进行法律行为、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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