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业务员有责任吗

2024-05-22 18:56

1.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业务员有责任吗

一、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业务员有责任吗

2. 公司被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群众集资的钱如何返回?

公司被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群众集资的钱如何返回?
··一般情况下,全额返回是没有希望的,甚至颗粒无收。
因为,那些人胡作非为、挥霍无度、账目不清,能够拿回一点就不错了。
靠公安部门追缴返还。
如果被骗属于过失,对自己的过失和取巧心里也应当付出代价。

3. 老板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骗员工有罪吗

分情况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所负职责一般可将涉案嫌疑人分为四类:
①公司高层,往往潜伏幕后指挥犯罪,实际控制公司运营;
②中层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指导并参与具体工作,就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
③底层业务员,直接与出资群众接触,宣传公司业务,吸存资金;
④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办公设备等后勤人员。
从故意犯罪理论考察,前三类人员系直接故意,积极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四类人员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部分人员可能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但为获取工资或提成收入仍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人员可能并不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
扩展资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表现
非法提高存款利率
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
基于此,尽管世界各国的利率多由市场决定,央行也往往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办法影响市场利率。中国则不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
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中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变相提高利率
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
(1)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
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体”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此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 “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行为。
(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
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情况,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老板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骗员工有罪吗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业务员全部偿还所吸的资金还承担刑事责任吗?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偿还资金属于民事赔偿,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还是需要承担的,如果刑事责任是三年以下并且有悔罪表现的,可以申请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扩展资料
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业务人员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从工作职责上来看,出纳的工作就是对涉案公司的现金出入进行管理。
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纳不会到被指控参与吸纳资金、非法集资的过程。从性质上,出纳提供的是一种普通的事务性,程序性的劳务,这种劳务是所有公司都需要的一般性财务工作,是受《劳动法》保护、鼓励的工作。
这里要注意,此类案件中,不能光看当事人的职位名称,而是要看具体的工作职务。有时某些人员的职位名称、title很高大上,动辄财务总监、主管、经理,但实际上做的只是一个单纯的出纳或记账工作。
这些事实,都可以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其他同案人口供,证人证言、公司员工登记册、入职表、劳动合同等都可以反映出来。
2. 从收入上来讲,出纳人员的工资一般就是固定的工资,即便是有绩效奖金,也只是和其事务性的财务工作本身相关,不会与非法集资、融资的数额相关,不会从非法吸存活动中获得任何提成、回报、折扣和奖励等。
即便是获取了一定的折扣和奖励,只要不是主要的集资人员,一般之算作普通的公司业务推广工作,将所得的非法利益退出即可。比如在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中,相关业务员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拉拢、还本付息承诺的工作,如果将他们都定为犯罪分子,那一个案子可能要抓的人好几个看守所都装不下。
3. 另外,出纳人员在主观上对公司的核心业务难以明知。
涉嫌非法吸存的公司,一般会以投资公司、资产管理、p2p公司的形式存在,有的甚至会有比较齐全的牌照和资质。而出纳由于不接触业务整个流程(即便是接触业务的营销人员,有时也无法知晓)。
严格意义而言,出纳属于财务行业人员,不具有资产管理、理财等行业的知识储备,也无法对非法吸存行为的性质进行有效辨别。他们无法从公司发的员工手册、操作流程中知晓自己的公司在从事非法集资业务,有的公司还会经常获得相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荣誉和奖励,这样迷惑性就更大,当事人主观既不可能明知,也不应该明知公司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还有很多点可说,总之,不要轻易给一个职位定罪,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定性要慎重,而且是证据确实充分,即便是法人,也有可能是挂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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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业务人员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6. P2P老板非法吸取公共存款被拘留,付了刑事责任,客户钱还 能拿回来么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如果罪犯承担刑事责任后,其所所获得的钱款尚存的,相关部门会依法退还;但如果已经没有的,就无法退还。作为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求罪犯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五色土 孙敦浩 回答如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集资诈骗罪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吸收资金。

  三、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是吸收公众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集资诈骗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标准: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9万的部门经理,法院如何判决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这样增加刑罚量后的基准刑为4年4个月。 具体的法院的宣告刑还需要考虑其他量刑因素,不如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犯还是从犯,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都会对最终量刑产生影响。建议你下载一个免费的法律咨询APP,叫律律,上面有专业的律师在线回答问题,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