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2024-05-10 05:51

1. 陕西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财政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和执行本省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分析预测本省财政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和市、县的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起草本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三)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和全省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组织制订省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省转移支付制度。(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全省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五)组织制定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六)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研究制定省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请省政府审批地方税收的减免工作。(七)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贯彻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并执行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拟订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本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外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参与涉外债务等的国际谈判,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十二)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全省会计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本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2. 陕西省财政厅的职责调整

(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按照中央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要求,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二)完善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内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省内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五)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 陕西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省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二)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授权,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地方税务局具体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这些事项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省财政厅备案。

陕西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

4. 陕西省财政厅最新名单

陕西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直机关党委书记:丁云祥陕西省财政厅厅长:常艳玲主持财政厅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陕西省财政厅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王范儒分管国库处、行政处、国防与政法处、会计处、省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协助丁云祥同志分管预算处。陕西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康仲涛分管厅脱贫攻坚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丁云祥同志分管人事教育处。  陕西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长: 叶_(女) 分管驻厅纪检监察组,协助厅党组负责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陕西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刘红春分管经济建设处、社会保障处、资产管理处、省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陕西艺术幼儿园,协助丁云祥同志分管机关党委。陕西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李明怀 分管经济建设处、社会保障处、资产管理处、省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陕西艺术幼儿园,协助丁云祥同志分管机关党委。陈军平:陕西省财政厅副厅长;孙国权:陕西省财政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陕西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武自力 分管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综合处、税政处、教科文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省国有资产评估中心、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省注册会计师事务服务中心、省财政科学政策研究所、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陕西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孟江明  陕西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李春龙  协助李明怀同志有关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秦爱梅(女) 协助刘红春同志有关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张永周 协助常艳玲同志有关工作。

5. 陕西省财政厅的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28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会计师1名(副厅级);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8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副局长2名、稽察特派员5名、督查员9名、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级领导2名)。

陕西省财政厅的人员编制

6. 陕西省公务员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公务员局设5个内设机构: 负责全省政府系统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计划的拟订以及培训教育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完善公务员培训监督检查机制;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实施公务员宣誓制度;负责对省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和业务联系。

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3号),省地方税务局设10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系统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等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系统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工作;调查研究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和协调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地方税政调查研究,研究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供税制改革建议方案;拟定地方税收综合业务的规章制度;负责税收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征收管理处 负责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地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管理;负责征管质量考核;指导对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负责普通发货票管理、印制及定点印刷厂的印制资格审批。  流转税管理处 负责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税种政策执行中的管理、解释和调研工作;草拟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涉外税务管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具体事项。  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管理、解释和调研工作;草拟有关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集体企业及私营企业财务工作;审批省属集体企业财务方面的有关事项;办理有关税收减免具体事项。  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负责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遗产和赠予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管理、解释和调研工作;草拟有关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农业税管理处(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定及实施细则;监督农业税收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农业税收计划的编制和分配;负责农税资源普查和统计、分析工作,编制各类农业税收报表,提供有关农税工作信息;负责农税票证的印制和管理;办理农业税收减免具体事项;管理农业税专项资金和装备。  基金管理处 负责省政府决定征收的各类基金及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定及实施细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达各项基金及社保费的征收计划。  (十)计划会计处 负责全省地方税收计划的编制和任务分配;统计、分析、检查、通报税收进度情况;负责编制和管理税务经费预、决算;负责管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管理税收工作装备;负责地方税源资料的普查和统计,监控管理重点税源,进行税收能力估算和税收宏观分析;编制地方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提供有关税收信息。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办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副厅级建制。  主要职责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负责中、省属企业省级收入地方税及中、省属企业和单位省级收入各种基金和社 会保障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承办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设综合处、管理处、税收政策处、征收处(办税服务厅)、基金处5个职能处室,驻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延安6个驻地市征收处。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正处级建制。  主要职责 起草税务稽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考核全省地税系统的稽查工作;负责中、省属企业的地方税纳税检查工作;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查处全省范围内重大地方税违法案件;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稽查局设办公室、综合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选案科、业务一科、业务二科5个科室。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8. 陕西省审计厅的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负责文秘与文电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讲话材料的起草,新闻宣传与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牵头和协调厅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负责省审计厅信访举报的日常工作;负责厅门户网站的管理。(二) 法规处负责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立法协调;负责审计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并组织落实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政策性建议和措施;组织起草省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对设区市级审计机关审计执法和质量检查及考核;负责审计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审计处罚的听证;负责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参与牵头负责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查证质量的审计监督;负责编辑、发行《陕西财经法规公告》;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三) 财政审计处拟定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组织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负责审计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地税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四) 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组织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拟定审计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机关、团体财政财务收支;负责联系和协调派出审计处的日常业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监狱、劳教、农电、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农电、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六)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负责对省属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政府建设部门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七)金融审计处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负责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计;依据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八) 企业审计处负责对省级经贸部门及所属的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效益进行审计;组织并参与对经贸系统开展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九) 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和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十) 外资运用审计处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按有关规定提供由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组织联系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十一) 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组织对省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制度规定和办法;负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企业主管以及司法等部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协调工作,承办省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十二)审理稽核处负责审理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审计业务文书;组织实施厅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稽查和结果评估;负责办理审计收缴违纪资金有关事项;检查和指导设区市审计机关审理和复核工作;负责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执法执纪机关的协调配合相关事宜;负责对审理复核中涉及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事项的核查。(十三) 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十四)老干部服务管理处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文件传阅、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发放离退休人员的补助和补贴;安排离退休人员急重病人就诊用车。管理老干部活动场所;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体检和离休干部的健康休养工作;承办离退休人员丧葬事宜;承办厅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