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商业保险税前扣除

2024-05-07 10:07

1. 健康商业保险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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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商业保险税前扣除

2.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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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税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有哪些

第一,这个政策的推出短期内不会有太大减税效果。因为想买健康险的人还是会买,不想买的人还是不会买。且该政策一年可抵扣的保费限额才2400,收入低的,本来就不用交多少个税,所以减税效果很小。高收入的又不在乎这点减税,因为就每月200,也就每月省个几十块个税。大家可以简单理解,以前个税抵减额是3500,现在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可以抵减额变成3700每个月。比如员工小张,工资每月扣掉社保个人部分的应付工资是8500元,以前需要交个税是(8500-3500)*20%-555=445这个新政策后,小张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每月能扣减200元,现在需要交个税=(8500-3500-200)*20%-555=405元每月少交个税(445-405)=40元!第二,虽然只能减少小小的几十元个税,但大家要透过表面可以看出国家的意图,国家在鼓励大家买商业健康保险。之前推出的个别省市市民可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自愿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还可以用医保余额去健身等政策已经在透露此信息。说到这,简单提下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区别?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的一项福利,政府、单位、个人强制缴纳,基本解决生病问题,是最基本的保障!就类似汽车的交强险。商业医疗保险是个人自愿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就像汽车的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这个不是国家强制的,是个人自愿的。国家出具保险费2400一年抵扣个税的政策,应该主要利于保险行业,以及能看出国家领导层对推动保险行业的决心。另外笔者认为,买一款适合自己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确是给家庭额外的一道保障,虽然社会医疗保险大家都交了,但毕竟是社会统筹的,只能给予基本保障,对于大病,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和意义才更为重要。因为环境污染等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生大病的概率是越来越高。国家既然通过可以抵扣个税的方式在鼓励大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大家应该去积极运用。第三,透过这个新政,商业健康保险抵扣个税这个事情,大家可以更高一层的考虑,中国个税税负高,大家都有目共睹。个税要改革,也被讨论的很火,也有很多人羡慕国外的个税家庭扣减制等。其实,不难看出,国家也在往这方向改革。现在商业健康保险每月200元可以抵扣,未来,唯一一套家庭住房的房贷也可以抵扣也不是不可能,对吧。大家可以共同期待。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可以更新下工资单!第四,上述新政策,每月扣减200元,不能随意用,如果没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就不能随意也在工资单上去列支扣减。因为需要健康保险的发票和保单凭证做为依据。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第五,如果商业健康保险是公司统一给员工购买的,注意员工工资收入会被发生变化。根据《通知》规定,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准确理解是:同时增加员工的收入金额,和员工的税前扣除金额。对应交的个税金额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对员工年收入是否达到12万元会有影响,以及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匹配。比如某员工原工资9900元,年工资118800,没有到达12万,不需要进行年度12万申报。但是这个新政后,如果单位给该员工统一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那么该员工工资变成9900+200,扣除3500,变成3500+200=3700.个税没有变化,因为增加了200元收入,同时扣除也多了200元。但是工资收入从9900,变成了10100,那么年收入变成了121200,年收入超过了12万,年度需要进行12万申报!大家一定需要注意上述易被容易理解错误和忽视的问题。第六,综上所诉,新政策大家要合理利用。既然政策给了每月200元扣减个税额,那么大家就去充分利用它,给自己买份商业健康保险,也给家庭多了份额外保障。同时,大家也要注意上述提到的各个易被忽视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虽然很期待未来个税改革,能有更多的扣减政策,降低税负。但是目前高税负还是让人很崩溃。7月1日每月200元商业健康保险的扣减,抵税效果也很小,几乎没有。所以说要减少个税,还是得做好合理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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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有哪些

4. 哪些纳税人可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近日,财政部税政司网站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就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问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协作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商业健康险个税政策试点 年2400元标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5〕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有关要求,现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二、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问题
财税〔2015〕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协作问题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纳税服务。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进行比对分析,防止部分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款流失。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凡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程序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5. 商业健康险税前扣除的6大注意事项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商业健康险虽然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这这6大注意事项,一定要让你知道!要有“税优识别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对纳税人的年龄有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同时还要满足,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这就是说为不满16周岁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购买或个人自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所支付的费用,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17〕39号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符合规定的健康险要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企业购买健康险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虽然明确了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但对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并没有新的法规规定。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仍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即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健康险产品有标准财税〔2017〕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1)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2)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3)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4)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5)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于普通的纳税人来说,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标准,最便捷有效的方法是,所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有保监会对该保险公司出售健康保险产品的批文。如有,则是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否则,就不是。超限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财税〔2017〕3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掌握商业健康险的6大注意事项,让你轻轻松松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都是有条件的,你一定要注意哦。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商业健康险税前扣除的6大注意事项

6.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

《通知》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同时,《公告》进一步明确,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可以抵扣多少?
《通知》指出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
同时《通知》指出,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你购买的保险每个月分摊下来超过200元,其实是相当于你的个税起征点提高了200元。
哪些保险产品使用这个政策?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1、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2、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3、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4、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5、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现就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以按照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其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其他”列中,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预缴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应将税前扣除的支出金额填至“投资者减除费用”行,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保险公司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保单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五、非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不适用财税〔2015〕126号文件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七、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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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个人买了一份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我个人买了一份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8. 如何扣除个税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之前

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地区明确
近日,财政部税政司网站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就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问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协作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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