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

2024-05-06 10:34

1.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

一、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职工股东应当不少于5人”;第(二)项修改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二、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合并为第(三)项,修改为:“职工股东协议书”。
   第十条第(五)、(六)项改为第(四)、(五)项。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个人股与职工集体股之和占企业普通股的51%以上”。四、第二十三条删去“租赁期结束,其资产即归企业所有”一句。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可根据股权和收益分配程序的不同设置普通股和优先股。只设置一种股权时,只能设置普通股。企业设置优先股时,优先股股东按约定获得股息,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时优先获清偿,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企业应在章程中对优先股的权益作出具体规定。”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内部股东之间转让其股权。股权转让时,每股转让价格应以企业每股净资产为基准,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款修改为:“法人股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向企业股东以外的法人转让。”七、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企业收购职工股东股份的价格,企业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章程没有规定的,按企业每股净资产确定。”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企业收购的股份,应出售给企业职工或作为职工集体股。企业出售股份时,其每股出售价格应以企业每股净资产为基准,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八、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以前年度末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九、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用于企业对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规定:“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十一、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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