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请尽快发给我吧,谢谢各位大侠了!

2024-05-12 22:00

1. 跪求: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请尽快发给我吧,谢谢各位大侠了!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安全生产费用由集团公司相关直属企业、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资产公司所属相关企业(以下统称各企业)直接提取和使用。
1.2 各企业就中国境内相关业务按照以下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1.2.1 油气田勘探、开采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2.1.1 石油,每吨原油17元。
1.2.1.2 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1.2.1.3 卤盐矿、地热、温泉等地下非金属矿山按每吨4元,若属于露天矿山按每吨2元。
1.2.1.4 物探业务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1.2.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2.2.1 石油工程(不包括物探)业务为2.5%。
1.2.2.2 石油化工工程(炼化工程)业务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1.2.3 炼化企业、销售企业、石油储备公司、催化剂公司(产品列入国家颁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并对本企业事业部内部、本企业事业部之间互供原料的销售收入予以抵消,按超额累退的方式,根据以下标准分事业部计算全年计提数,平均逐月计提:
1.2.3.1 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1.2.3.2 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1.2.3.3 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1.2.3.4 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1.2.4 管道储运企业、天然气分公司、企业所属运输单位等涉及交通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2.4.1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1.2.4.2 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买断货物的销售收入按危险货物规定的超额累退方式和标准提取。
1.2.5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2.5.1 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1.2.5.2 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1.2.5.3 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1.2.5.4 营业收入在10亿元至5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1%提取。
1.2.5.5 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1.2.6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1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计提依据,按照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
1.3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所有支出必须先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再按正常渠道在成本中列支。对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本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TOP
1.3.1 油气田、非金属矿山开采企业及物探业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1.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1.3.1.2 完善油气田、非金属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1.3.1.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1.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1.3.1.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1.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1.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1.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1.9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1.3.1.10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1.3.1.11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2.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1.3.2.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3.2.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2.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3.2.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2.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2.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2.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2.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3 炼化企业、销售企业、石油储备公司、催化剂公司等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3.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1.3.3.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3.3.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3.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3.3.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3.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3.7 安全生产使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3.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3.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4 管道储运企业、天然气分公司、企业所属运输单位等涉及交通运输业务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4.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1.3.4.2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1.3.4.3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3.4.4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4.5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3.4.6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4.7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4.8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4.9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4.10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5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5.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1.3.5.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3.5.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5.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3.5.5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5.6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5.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5.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5.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4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通过“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专项储备”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1.4.1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
借:安全生产费用(成本中心)
贷:专项储备
1.4.2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
1.4.2.1 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上线企业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1.4.2.2 ERP上线企业使用PS+PM模块进行业务处理。
借:安全生产费明细科目(实际成本中心)+安全生产费项目统计型WBS或者网络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借:专项储备
贷:生产成本结转(实际成本中心)
1.4.3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一次提足折旧费用(零残值),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月末对此折旧费用予以全额冲销,并冲减专项储备余额。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2 预算管理 TOP
2.1 总部对各企业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企业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分事业部(管理部)、分项目专项列报安全生产费用,经事业部(管理部)审核确定后,报集团(股份)财务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将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提取数、使用数和储备余额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2.2 安全生产费用当年使用金额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视同预算外费用,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2.3 为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来源,各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储备,增强安全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实际发生后,年度有结余的,应作为专项储备留待以后年度使用,同时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3 部门职责及管理规定
3.1 各事业部(管理部)、各企业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统一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安排。各企业责任部门每年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项目和年度使用计划,编制相应的业务预算和财务预算,使用前需报事业部(管理部)审批,各事业部(管理部)根据自身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3.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责任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或下级单位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并协助财务部门及时做好项目进度结算、财务处理和实物资产使用、盘点和管理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3.3 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要严格区分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根据本单位管理实际情况,规范资金渠道,原则上不安排资本性支出项目,确需在安全生产费用列支的资本性支出项目,必须经报集团(股份)财务部审批后,统一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
3.4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要符合规定。在计提与列支时,要做到真实准确、手续齐全、资料完备、核算清晰,符合国家会计、税收等法规政策的规定。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TOP
集团(股份)财务部牵头,安全环保局、资本运营部(资产公司)、各事业部(管理部)配合,定期对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其他规定
各企业要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5.1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业务范围。
5.2 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
5.3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帐务处理方式。

跪求: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请尽快发给我吧,谢谢各位大侠了!

2. 什么是安保基金

安保基金就是安全保险基金.

提取率一般是3‰到4‰。

财政部关于同意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批复 
财工字(1997)046号 

你公司《关于申请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报告》(中石化〔1997〕财字058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公司行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保险实力,充分发挥行业保险的优势,同意你公司从1997年起安保基金的提取率由3‰提高到4‰。
二、加强安保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你公司在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同时,应加强收入管理,进一步核定支出范围,严格控制支出数额。请你公司抓紧修订安保基金管理办法,商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湘国税局函〔1997〕053号转发)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批转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同意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批复》(财工字〔199 7〕46号)精神,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行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保险实力,充分发挥行业保证的优势,同意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从1997年起安保基金的提取率由3‰提高到4‰。请转知企业所在地国税部门。
                       
 

 
http://www.gsty.com/home/zcfgarticle.asp?lx1=5¬eid=1003

3. 中石化十大保命条款

亲,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禁令主要内容是: 
1. 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3. 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5. 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6.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7.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8. 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9. 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0. 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企业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摘要】
中石化十大保命条款【提问】
😊【回答】
亲,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禁令主要内容是: 
1. 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3. 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5. 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6.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7.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8. 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9. 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0. 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企业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回答】

中石化十大保命条款

4.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成立和投入产出承包是为什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或“中石化”,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副部级中央企业。公司注册资本3265亿元,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具体其公司运营问题,建议联系其公司官方渠道详询。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8-1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5.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局78号文)》的通知(中国化工发财「2007」43号)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最新规定:
1、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2、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3、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4、“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6. 国办发2006 19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意见的通知》,既国办发[2006]16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严重倒挂的矛盾,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并同步出台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将汽、柴油出厂价与零售基准价的价差每吨缩小50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为补偿炼油企业执行欧Ⅲ排放标准而增加的成本,北京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60元和340元。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放开化肥用重油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6年3月26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基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

  二、落实好有关补贴及配套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成品油价格调整,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机制和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

  (一)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制度,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措施,妥善解决成品油调价对农业、渔业、林业以及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中央财政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资金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其中,对种粮农民将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影响,通过综合直补予以补偿,具体方案由财政部另行公布。

  按国务院决定,自调价之日起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征收特别收益金。具体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二)各地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研究并适当调整公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车运价,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适时启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集团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运输,切实保证市场供应,特别是做好敏感地区的成品油供应工作。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三)各地要在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应对国际市场高油价,理顺成品油价格关系,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宣传稿,供各地传达和宣传时参考。

  北京市要做好实施欧Ⅲ标准后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保持社会的稳定。各地要在3月27日下午5点前将方案出台后的成品油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委(价格司)。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附表:一、成品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 法律规定拨付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法律规定拨付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文件

8.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什么行政级别?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国家级行政级别。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也就是一般意义上大家所指的中央企业。是国家直接出资组建的国有法人和经济实体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成部分。

扩展资料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316亿元,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四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常见的股所级(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职级,是一种习惯的称呼,属于地方行政级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百度百科-行政级别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