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2024-05-16 04:14

1. 为什么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这是因为,证券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享有自主经营权。证券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只要合乎法律的有关规定,就不应当受到政府部门和其他任何方面的干涉。

为什么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2. .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能否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从国际上看,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按交易场所分为场外(如柜台)自营买卖和场内(交易所)自营买卖。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与客户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场内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己通过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行为。我国的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业务。
  国际上对场内自营买卖业务的规定较为复杂。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分为交易厅自营商和自营经纪人。交易厅自营商只进行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不办理委托业务。自营经纪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的同时,兼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其代理的客户仅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自营经纪人自营证券的目的不像自营商那样追逐利润,而是对其专业经营的证券维持连续市场交易,防止证券价格的暴跌与暴涨。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得通过“保本保底”的委托理财、发行柜台债券等非法方式融资,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转借给他人使用。
  (2)业务隔离。证券公司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及其他业务分开操作,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方面严格分离。
  (3)明确授权。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三级体制设立。证券公司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形成有效的前、中、后台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4)风险监控。证券公司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5)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自营风险监控报告等事项。

3. 证券自营的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1.专设账产、单独管理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人指定商业银行,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管理核算。2.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并且每年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报、向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3.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管20年。4.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等等。5.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严格把关措施。证券公司处于证券交易的中介地位,可以利用中介机构的身份对于可能形成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审查把关,通过交易的异常行为发现内幕交易。具体内容包括:①根据投资者对象来审查是否是内幕人;②根据投资者的交易价格判断是否合理;③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品种和数量来分析是否正常;④根据信息公开披露前后的市场表现来观察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总之,一旦发现有可能属内幕交易,则应从严审查,一经查实应立即中止交易。 1.无自营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将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应的罚款。2.证券公司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超规模、超比例持有或买入证券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1年的处罚。3.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甚至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1年的处罚:(1)不接受、不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2)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3)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4)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5)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6)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7)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4.《刑法》上的有关规定:《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81条规定,编造、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扰乱证券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单独或者合谋,集中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口向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证券自营的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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