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的惟一用途就是投资。 ( )(2分) 对 错

2024-05-05 12:18

1. 企业年金基金的惟一用途就是投资。 ( )(2分) 对 错

对。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不成养老保险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需要明确的是,新的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仅规范不成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既不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也不涉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对于企业缴费的会计核算属工资薪酬范围,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由此可见,企业年金的唯一用途就是进行投资。

企业年金基金的惟一用途就是投资。 ( )(2分) 对 错

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七章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第四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第五十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第五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采用基金积累制进行平衡所依据的原则是

  什么是完全基金制[1]
  完全基金制是一种以纵向平衡原则为依据,要求在劳动者整个就业或投保期间,或者在一个相当长的计划期间内,采取储蓄方式积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

  在完全基金制下,在对未来时期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进行预测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可以保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收支平衡的总平均收费率,采取先提后用的办法。投保人在职时,按此收费率将一部分劳动收入交给一个基金;接受保障时,该基金再以投资所得兑现保障承诺。

  [编辑]完全基金制的问题与前景
  无法应对人口迅速老龄化的冲击。1999年10月,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1.26亿,约占总人口的10%,已经进入老年型国家的行列。65岁以上的人口与15岁。64岁人口的比例,即老年人口赡养率,从1990年的8.7%增加到2000年的10.2%,预计到2020年和2050年将分别上升到15.5%和31.2%。因此,如果不对现收现付制进行改革,那么到2033年,养老保险费率将达到39.27%。这样高的缴费率是企业难以承受的,会造成养老金的支付危机,也会大大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抑制了职工和企业的积极性,扭曲了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机制。在现收现付制下,职工(以及企业代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他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收益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因此,它实际上造成了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一个“税收楔子”,会降低劳动力供给的数量,产生效率损失,随着老龄化带来的缴费率的不断提高,由此造成的效率损失也会越大。

  2、覆盖范围较窄,不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主要是国有部门,而对改革开放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和个体企业而言则覆盖不足。据统计,1978年到1997年间新增的21485万个就业岗位中的72.4%是属于非国有部门的。1996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95.15%、51.47%和27.48%。这种状况不利于劳动力的跨部门流动和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其原因则在于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的职工年龄结构和历史负担不同,以现收现付为特征的体制会导致资金向国有企业的再分配承担额外的成本。

  3、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养老金经营职能不分,导致对养老金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养老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近年来颁布了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决定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过渡。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基金制的建立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建立的个人账户很大程度上是名义账户,名义账户也称“空账”,它虽然在避免劳动力市场的扭曲、提供更好的缴费激励方面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相比有其优越之处,但从本质上看仍然属于现收现付制。它并不能够提供真正的基金积累和基金运营的收益,从而无法应对老龄化的冲击。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改革过程始终回避了“老人”的养老金的来源问题,仍然从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账户中抽取资金来支付“老人”的养老金。我们必须尽早解决这一问题,拖得时间越长,改革成本会越高。为此,可以区分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那些已经退休的“老人”和今后几年就要退休的职工(比如50岁以上),应继续留在旧制度中,其养老金支付仍然采用现收现付的制度安排,但是资金来源已不能动用正在工作的人们向自己的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缴费,必须另辟途径。

  2、对于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新人”,比较容易处理,应直接采用新制度,实行完全的基金制。此外,对参加工作的时间较短(如5年以内)的职工,因空账的数额较小,可以由政府筹资尽快加以弥补,以做实个人账户。

  3、对于其他的职工,如果完全按照 “新人”的办法处理,则由于空账的数额较大,政府很难迅速拿出这笔资金,若完全比照“老人”的办法处理,则无法避免旧体制的弊端,会造成长期内的财务失衡。

  因此,这些人可以从现在起建立个人账户,退休后根据账户余额大小逐领取养老金,同时,政府根据他们在旧制度下的缴费年限为依据,在退休后每月发放一定数量的养老金作为对个人账户的补充。

  [编辑]完全基金制的特点[1]
  使投保人在职时积累资金,退休后按月领取保险金,支付水平与本人在职时的工资和缴费水平直接相关,可以激发投保人缴费的积极性,从而实现自我保障。

  但这种方式要求有稳定的经济环境和良好的基金管理水平,从而保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兑现保障承诺。否则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风险较大。这种方式不具有代际之间的再分配功能。

  [编辑]完全基金制的优劣势
  完全基金制之所以被广泛推崇,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1、我国目前税收负担已经很重,在现收现付制下,税收的任何增加,哪怕是一点点,都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与此相比,基金制的社会保障只不过是政府强制年轻一代进行了一些储蓄而已,它对资本积累不会产生什么显著影响,也就不会妨碍经济快速增长对资本的需求。

  2、从宏观效益上看,由于基金制社会保障的收入直接用来购买资产或投资,所以能够对没有消费的资源进行更好的利用,可能会促进GDP的更快增长,因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

  3、从激励机制来看,基金制把个人缴费水平与个人收益水平联系起来,使得税收的激励效果凸现出来;基金制能够更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对劳动力供给与就业的负面影响也小于现收视付制;基金制能促进个人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活动,更好地防止基金被人滥用,等等。

  4、从可理解性来看,对一般被保障者来说,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相比更为简单、易懂,也更与市场经济的精神相一致,因而更容易理解。

  与现收现付制相比,完全基金制也是有缺陷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全基金制同样无法逃避老龄化风险,而只是把风险更多地转移给了个人。基金制虽然使得每个人的缴费和获益紧密地联系起来,有利于增进效率,但同时也使所有人都面临了更多的风险,特别是市场风险。

  2、道德风险仍然存在,但主要来自于基金管理者。出于社会道德或公平上的考虑,国家必然会作为“最后出场者”对社会保障提供某种保证,这样就会促使基金管理者偏向干风险更大的投资组合,而不遵循风险适度的原则,许多基金可能会破产。国家最终承担基金破产后的部分责任,又会使税收上升,从而可能形成恶性循环。

  3、与现收现付制相比,基金制只是一种强制储蓄制度,没有社会调剂或再分配功能。

  [编辑]完全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的比较
  1、资金积累制的收益高。资金积累制的收益是全国资本的边际收益,在美国实际的资产组合收益率为7%,中国资本边际收益率比美国高。另外,现收现付制下隐含的收益率应为人口增长率和生产率,也是实际工资增长率之和,在美国约为3%,在中国更高一些。现收现付制下的收益总是低于资金积累制下资本的边际收益。

  2、现收现付制扭曲了税收,而基金积累制下税制需要完善。在现收现付制下,退休后雇员平均能得到其工作时最终所得的60%,其中的25%来自现收现付的社保统筹收益:对那些已工作40年的人,其个人账户的年金占35%,这部分是可以遗赠的。而在部分积累制下,社会保障基金从工资中扣除,雇主大约付出工资的20%,个人付出工资的8%,这是非常高的工资税。中国所付税率是美国的两倍,却仍感觉资金不足。原因何在?因为所谓28%税率实际征收的只有其1/3。社保资金并不是作为税来收取,逃避它并不违法,所以执行是很弱的。而且计算税基是根据正式工资,这比实际现金收入要少得多。同时,在非正式的部门很难征收到社会保障税。此外,在缴款的28个百分点中,只有8个百分点是直接对个人有益的,而且这部分的收益率很低,其它20个百分点进入社保统筹。大部分资金进入统筹意味着支付社保基金是一种所得税,因此不论个人还是工厂都有动机逃税。

  虽然完全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相比有许多优点,但完全基金制同现收现付制一样不能解决我国的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在主张更多地运用基金制时,我们必须十分注意什么是我们的目的或要求,以及适当考虑我国的基本社会经济状况。如果我们要建立的是一种兼顾公平和效率的适合基本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就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现收现付制或基金制,而只能是吸取两者优点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目前,我国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确实遇到了不少麻烦,但我们要做的不该是推倒它重建,而是要逐步地完善它,特别是要尽量寻找公平与效率(或者说现收现付制与完全基金制)的恰当的结合点。

采用基金积累制进行平衡所依据的原则是

4. 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号令现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郑斯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吴定富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第五条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第七条 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八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第十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第十七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第十八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第二十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第二十四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第三十一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四)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第三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第三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 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第四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二)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三)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四)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五)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第四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第四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第五十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第五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五十二条 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周或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第五十三条 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第五十四条 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第五十五条 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第五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第五十七条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第五十八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第六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六十四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第六十六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六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仅限于国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以及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职工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经营收益。企业和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出资,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应当强调企业和职工的出资必须是其合法收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经营所得,无权处分业务,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负有按照股份数额承担责任。

在企业年金计划开始时,客户会将支付总额和相关员工的详细情况告知受托人,受托人会向客户经理提供相关信息。客户经理设置系统并相应地输入信息。付款日前,客户经理计算付款总额和付款明细,生成企业付款单和员工个人付款单,报受托人确认。受托人收到客户经理提供的付款单后,应与客户核对确认,并将签字后的付款单反馈给客户经理。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

6. 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空间期间已实现的经营成果

你好,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已实现的经营成果,其金额等于本期收入减本期费用的余额。 其中,本期收人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人返售证券收入【摘要】
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空间期间已实现的经营成果【提问】
你好,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已实现的经营成果,其金额等于本期收入减本期费用的余额。 其中,本期收人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人返售证券收入【回答】

7.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现行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主要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大部分构成。1、企业和职工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应该强调的是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必须是他们合法的收入;2、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权处置业务,对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股份金额对公司负责为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具体投资比例如下:1、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2、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3、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企业年金基金缴费流程1、企业年金计划开始时,委托人将相关职工缴费总额及明细情况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据此进行系统设置和信息录入。2、缴费日前,账户管理人计算缴费总额及明细情况,生成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账单,报受托人确认。3、受托人收到账户管理人提供的缴费账单后,与委托人核对确认,核对无误后,将签字确认的缴费账单反馈给账户管理人。4、缴费日,受托人向委托人下达缴费指令,委托人向托管人划转缴费账单所列缴款总额,并通知受托人。5、受托人向托管人送达收账通知及企业缴费总额账单。托管人收到款项后,核对实收金额与受托人提供的缴费总额账单,并向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送达缴费到账通知单。6、受托人核对托管人转来数据后,通知账户管理人进行缴费的财务处理。账户管理人将缴费明细数据和托管人通知的缴费总额核对无误后,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的约定在已建立的个人账户之间进行分配。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

8. 基金积累制的基金积累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我们利用索洛经济增长模型来考察基金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基金制公共养老金模式下,个人的养老金收益是养老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取得的回报,即资本的边际报酬率γ。该报酬率可以由索洛经济增长模型来确定。如果以各期人均消费最大化作为长期经济效率最优的标准,索洛(Solow,1956)在其增长模型中推导出著名的经济增长的黄金定律:当一个经济中的资本增长率等于人口增长率加上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时,经济处于最优增长路径,此时的利率即为长期动态的最优利率。按照索洛模型的推导,一个经济中的资本积累由利润转化而来,工人则消费其工资所得。同样地,我们考虑一个存在基金积累制养老保障的经济,当经济平衡增长时,每代人的养老储蓄刚好作为上代人的老年消费,资本报酬全部转化成投资积累,于是资本增长率即为其边际报酬率,当经济处于黄金增长路径时,即有:γ = f'(K) = dK / K = n + g由上式我们知道,当人均资本积累不足时,由于资本的边际报酬率递减,实际利率大于f'(K),此时采取基金制,增加资本积累,使经济趋向于黄金增长路径,将加快经济增长。基于这一结论,以哈佛大学教授费尔斯坦为代表的“积累制派”认为,如果一国的储蓄率水平低于黄金率水平,那么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的转轨不仅能够解决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的财务困难,而且会增加资本积累,加快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福利。这时,养老体系由现收现付制向个人积累制过渡,经济的效率就可以得到改进,养老体系的转轨就是一种增进帕累托效率的改革。在现实经济情况中,美国的居民储蓄被一致认为是不足的,这是美国经济学界主张他们国家的养老体系应该降低现收现付制的比重,增大积累制在体系中的比重的主要原因。从上述结论可以看出,基金积累制能促进经济增长有三个理论前提:第一,基金制能增加储蓄;第二,储蓄能够转化为投资;第三,一个国家的储蓄率低于黄金律水平。但前两个前提并不必然成立。不可否认,基金积累制对储蓄有正面影响。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基金制在提高老年人税收的同时降低年轻人的税赋,这等于同时降低了老年人的可支配收入和提高了年轻人的可支配收入。由于老年人的消费倾向远远大于年轻人,因此这种效应会导致社会消费总量减少和储蓄水平增加,能带来短期的经济增长(Kotlikoff,1995)。第二,虽然强制性储蓄和自愿储蓄之间具有替代效应,但强制储蓄一般不会完全替代个人自愿储蓄。尽管基金制消除了政府频繁干预养老保障规则的政治风险,可以促成家庭选择减少私人储蓄,但基金制的特有风险却完全转嫁到了单个家庭,如通货膨胀风险和收益不确定性风险等造成其未来财富具有的极大不确定性,又会迫使家庭增加储蓄以备不测,因此个人储蓄不会随着养老金收益的增加而等量地减少。第三,流动性约束的存在限制了个人自由借债的能力,意味着个人在其一生中需要较高借入额的那段时间内,并不能按照其整个生命周期的消费计划进行消费,这样,强制储蓄总是能够增加私人总储蓄(Davis,1995)。此外,如果政府选择依靠征收产品价值附加税来解决公共养老金制度转轨时的财政问题,又会导致当期商品的价格上涨,提高了现期消费相对于未来消费的价格,家庭必然会推迟消费而选择更多地储蓄(Mitchell,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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