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

2024-05-02 23:29

1. 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

(一)根据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采用比较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1.对债务重组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事项(包括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债务转为资本),其会计处理存在两种观点:第一,认为债务重组和资产置换是“一项任务”和“一个整体”,是债权人免除若干债务的条件,二者不可分割,应当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第二,认为是“两项任务”,债务重组后债务仍需偿还,而资产置换是另一项业务,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具体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将其分为两项业务处理较妥当。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其实质是债务人将其非现金资产销售(转让),收回现金后再偿还债务,因此这部分收益应属于经营性损益,但这部分损益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实现的,若将其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可能会以税金、分利等方式流出企业;若将其全部计人资本公积,也不符合经济业务的特征,笔者认为,应将这部分损益计人“递延损益”,并分期转人以后各期。对于债务转人资本,它属于资本交易,按照国际惯例,资本交易应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不应在利润表中列示。2.在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将来应付金额”不应包含债务重组日至债务重组清偿日应支付的利息。因为,修改债务条件,意味着双方变更了原有的合同关系,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来利息是在新合同续存期内债务人的预计支出或债权人的预计收益。实务中,企业的利息收支,一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人相应的会计期间,未来利息支出计人重组日新债务的账面价值中,不符合利息费用的核算惯例,同时也减少了重组收益,且以后支付时直接冲减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不增加财务费用,这样不能真实地反映债务人的筹资成本。因此,如果把未来利息计人“将来应付金额”,一方面会使债务人少计债务重组所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其报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因债务人自重组日至债务清偿日占用此部分资金应发生的财务费用。
(二)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虽然账面价值计价比较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状况,在一定时期内可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验证性。但账面价值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资产或形成债务时所花费的成本,却不代表其本身价值。有时,采用账面价值一方面无法避免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舞弊行为,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方便;另一方面则为希望通过正常债务重组,盘活企业资产,扩大规模的企业制造了不小的障碍。因此,账面价值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基础。在可计量性条件制约下,资产或债务的价值应体现在其预期的现金流人和流出上。并且,如果债权人在获得多项非现金资产时,为了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人账价值,公允价值非常重要。因此,债务重组计价基础应尽快在适当的时候恢复公允价值。并且,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深人和会计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公允价值在会计领域广泛引人提供了合理的保证。为了确定公允价值,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政府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在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公布活跃资产的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同时以债务重组中要求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与,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定,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证性的真实性。

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

2.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一)债务重组涵义的理解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
2、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二)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
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对于以资产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日为资产已经到达债权人手里或已经交付债权人使用,并办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日期
一、民企债务重组需要多长时间?
民企债务重组一般要经过6个月左右的时间。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债权公司在债务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公司按照其与债务公司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且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提供重整方案。

3.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方式

3.债务重组方式包括:(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为资本;(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  本金或债务利息等;(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方式

4. 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帐务如何处理?

债务重组是债务双方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损失而选择的较为经济——或说是最佳——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方法。为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8年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下称旧准则);2006年财政部在制定的新的准则体系中,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下称新准则)。新准则的实施,使我国会计核算方法向国际会计惯例又前进了一大步,必将对活跃我国市场经济、加速结算资产周转、清偿陈旧债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到重要的作用。比较新旧准则,可以看出无论是定义,还是会计账务处理及其对相关财务状况的影响,都有很大的不同。现评析如下。
1、定义的差异比较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看出,新旧准则下的债务重组,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有质的不同。
(1)前提条件不同新准则强调债务人必须是发生了财务困难,处于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谈得上有债务重组的可能;而旧准则中,只要是修改了原定的债务条件——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也就是说,旧准则中,债务重组可以发生在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下。
(2)实质条件不同新准则强调债权人必须做出让步,以债权人做出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最终结果或重要特征。债权人做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债务重组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做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这样,债务重组的范围更加明确、具体,也更合理和科学,排除了旧准则下,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等事项。例如,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存货抵偿到期债务,但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就不属于新准则下的债务重组,因为实质上债权人没有做出让步。

5. 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比较

一、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经历三次变迁。首先我国在1998年6月正式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98准则),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对规范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债务人借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等,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01年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称旧准则)。修订后的准则增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但仍然存在入帐价值计量、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计处理不一致等问题。针对旧准则中的不足,也为满足与国际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在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施行。
二、三个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比较
(一)定义的变化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与98准则相同。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因此新准则的适用范围更明确,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于债务重组准则: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比较

6. 我国关于债务重组的理论与会计准则

一、债务重组的涵义
债务重组的内涵与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息息相关。各国不同的会计准则制定、实施、监督程序,形成了债务重组概念的国内外不同的定义。197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号——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定义为:债权人因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法律原因,而同意对债务人做出的让步,而且债务人也未有疑义。1999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2001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2006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债务重组的定义与美国的相近类似,这样的不同是各国实践的产物,适应不同环境下会计的发展。
二、我国关于债务重组的理论与会计准则
(1)债务重组相关理论。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我国企业债务重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思考与探索,提出了许多债务重组的方案和构想。总体来说,政府、财政解决式;银行解决式;资本市场解决式,是我国目前对债务重组的解决方式。郝梅端(2002)提出了下列两种方法:贷款核销法,由政府直接核销企业的不良债务;财政、银行和企业债务大转换,由中央财政向中央银行借款,以特种专用支票的形式拨给企业;企业用特种专用支票,归还其欠专业银行的贷款,再由专业银行还其欠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吴敬琏、周小川等(1997)提出以银行为主体的重组方案,即通过企业与银行之间进行债务和股本的转换。薛峰(2001)提出类似思路,一方面,通过银行对企业持股,进行债权与股权关系的转换,使债权股本化,解除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向国有银行分配股权认购券,由银行购买一部分绩优企业股票的办法,保证银行的资产的质量等级。总体来说,国内的研究侧重债务的分解与转移,更关心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2)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变化。1992年11月30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签发了的,同时发行的还有《企业财务通则》。之后,财政部于1993年7月1日起实行了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这样,我国基本会计准则正式出台。为了推行会计准则的实行,财政部会计司自1994年2月14日至1996年1月4日陆续发布了29个具体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截至2006年2月14日,财政部共发布了1项基本会计的准则和16项具体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会计准则(包括首次发布的22项新具体准则和修订了的1项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先行实施。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1998年制定了《企业会训准则——债务重组》,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财政部在制定新的准则体系中,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7. 债务重组会计问题原则是什么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重组损失和收益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理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3、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合并计入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一、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由于债务重组损益要计入当期损益,必然会引起债权人和债务人应税收益发生变化。因此,债权人通常让利而产生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后,会使不实施债务重整而少纳所得税,债务入在债务重组后盈利年度要多纳所得税。
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议进行债务重整的,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可以计入会计收益,但税务部门核定应纳税收益时,不能将债务重整损失作为应纳税收益的扣除项目,而债务重整利得(收益)则必须计人应税收益。以上的处理,主要强调国家是否允许承担由债务重整而产生的所得税减少,强调债务重整经法院批准认定,从而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用债务重整避税。
二、债务重组损益在报表中的披露
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债务重组损失总额或债务重组收益总额。但准则并未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
但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建议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

债务重组会计问题原则是什么

8.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重组损失和收益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理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3)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合并计入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一、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由于债务重组损益要计入当期损益,必然会引起债权人和债务人应税收益发生变化。因此,债权人通常让利而产生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后,会使不实施债务重整而少纳所得税,债务入在债务重组后盈利年度要多纳所得税。
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议进行债务重整的,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可以计入会计收益,但税务部门核定应纳税收益时,不能将债务重整损失作为应纳税收益的扣除项目,而债务重整利得(收益)则必须计人应税收益。以上的处理,主要强调国家是否允许承担由债务重整而产生的所得税减少,强调债务重整经法院批准认定,从而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用债务重整避税。
二、债务重组损益在报表中的披露
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债务重组损失总额或债务重组收益总额。但准则并未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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