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偿权顺序

2024-05-04 20:07

1. 受偿权顺序

在法律权益的清偿中,有一种规定叫做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正是由于这一规定,才使得很多抵押权人的权益可以顺利实现,所以对于抵押权人十分重要。那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优先受偿权有哪些法律基础?请看律师365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什么叫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给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余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

受偿权顺序

2. 受偿顺序

法律分析: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 执行受偿顺序

法律分析: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当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标的额远大于可分配金额,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已经较高(达到83.34%以上)时,奖励的系数应视情降低,以免出现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分走全部款项或超额受偿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受偿顺序

4. 执行受偿顺序

法律分析:1、扣除执行费用。2、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5. 法律规定,受偿顺序是怎样的?受偿的顺序是怎样的?快来了解下!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即均为普通债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2.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样的顺序优先受偿。

法律规定,受偿顺序是怎样的?受偿的顺序是怎样的?快来了解下!

6. 债权的受偿顺序

法律分析: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7. 关于债权的受偿顺序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一、第三人物保如何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等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内容是什么?
如果同一个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权,则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另外,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是: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三、股权投资方式有哪些特点?
股权投资是相比债权投资而言的,与债权投资相比,股权投资具有:
1、剩余索取权:对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债权投资人是固定索取权,定期定额从公司得到利息支付;只有在公司交完税、支付完利息之后,股东才能从公司的留存收益中获得分配--这也就是股利的来源。
因此,股权投资较债权投资,收益和风险均较高、若若支付完债权人人的固定请求权,剩下的全是股东的,剩得越多,股东所得越多;但当公司亏损时,则没有利润供股东分红派息、而债权人不管公司盈亏,都要收取固定的利息,旱涝保收、
2、股东控股权、指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表决重大事项,也就是所谓的用手投票、而债权人若能定期定额得到利息本金的支付,则无权过问公司日常经营。
3、绝对优先权、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破产清算所得绝对遵循以下清偿顺序,称作绝对优先权:欠政府的税-->支付破产清算律师-->偿付债权人-->偿付优先股股东-->偿付普通股股东、普通股股东绝对落后,一般到了最后,留给他们的所剩无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关于债权的受偿顺序

8. 债权人有几种受偿顺序

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
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普通债权;
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特点有哪些
船舶抵押权的特点:根据《海商法》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第十八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第二十条,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抵押权和质权应按什么顺序办理
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