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的文件全文

2024-05-12 01:22

1. 博物馆条例的文件全文

博物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 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一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章程草案;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陈列展览方案。  第十五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 第三章 博物馆管理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博物馆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博物馆的馆舍或者其他设施;非国有博物馆还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照前款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藏品;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护、管理、展示、处置、进出境等还应当分别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博物馆社会服务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  第三十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进行讲解;学校寒暑假期间,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公众应当爱护博物馆展品、设施及环境,不得损坏博物馆的展品、设施。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博物馆的教育、服务及藏品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对博物馆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条 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违反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不包括以普及科学技术为目的的科普场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博物馆依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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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博物馆条例第30条规定

博物馆条例第30条规定是:第三十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
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
文明进步的要求;
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参观博物的规定:博物馆是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的场所,并对那些有科学性、历史性或者艺术价值的物品进行分类,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欣赏的文化教育的机构、建筑物、地点或者社会公共机构。博物馆是非营利的永久性机构,对公众开放,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以学习、教育、娱乐为目的。

参观博物馆要凭身份证取票;
需要安检,不准携带打火机等危险品入内;
有些地方不能拍照 ;
不能乱碰 乱摸  ;
不能抽烟 ;
不能大声喧哗 跑动。

3. 博物馆条例的条例解读6

《博物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六——非国有博物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非国有博物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段勇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司长《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的地位和属性,为非国有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创造了重要条件。一、从“民办博物馆”到“非国有博物馆”在《条例》颁布前,人们通常将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力量主要利用民间收藏的文物、标本、资料等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称为民办博物馆(或称私人博物馆、民营博物馆),以区别于国有博物馆。而国有企业设立的博物馆虽然其资产属于国有,但按照现行政策不能取得事业单位身份,只能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传统意义上的民办博物馆归属同一范畴,由此导致对民办博物馆的认识、管理和政策出现了一些混乱。《条例》明确规定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对这类博物馆重新进行了界定,国有企业创办的博物馆也因此可以合理地归属于国有博物馆范畴。二、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并在博物馆的定义、性质、宗旨、财税扶持政策、监督管理、设立条件、章程事项、法人治理结构、商业经营、藏品取得、藏品管理、法人责任、适用法规、社会服务、陈列展览、开放讲解、开发衍生产品、教育活动、科学研究、公众义务、行业组织、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区分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体现了国家在性质、职能、责任、权益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的原则。三、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迅猛四、非国有博物馆的特殊贡献五、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不平衡六、非国有博物馆现存的问题七、国家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扶持八、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可持续健康发展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不能仅靠财政投入,而是要靠思想观念的转变、管理制度的改进和配套政策的完善等多方面共同推进。当前,我国个人合法收藏文物艺术品既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受到保障的,但并不是每个收藏者都有必要、有条件设立博物馆。如果要设立博物馆就应该符合博物馆共同的性质和宗旨,创办者需要具备化私为公的精神和境界。我国非国有博物馆要全面迈出将博物馆有关财产从私人财产转为法人财产这一步,也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鼓励、引导和规范。可喜的是,已有一些非国有博物馆创办者正在超越传统收藏者的角色,或表示将把已有的博物馆及藏品捐献给社会,或积极探索通过建立理事会、基金会等国际通行模式来实现博物馆的社会化管理运营,保障其永续存在。他们代表着我国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方向。 

博物馆条例的条例解读6

4. 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由哪个国家机关制定的?

太原市民政局制定的

5. 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第三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第四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第五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6. 民办博物馆补助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条例》
第四条  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六条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7. 太原市太山博物馆人才引进是怎么政策

一、落户政策
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同时可办理配偶、子女、父母户口随迁。
二、生活补助
5年内给予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除薪酬外每月5000元、3000元、1500元的生活补助。
三、学费补贴
给予博士研究生,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3万元的学费补贴。
四、购房补贴
在太原市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服务期满,给予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租房补贴
2年内给予其他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月1200元、1000元的租房补贴。
六、科研项目经费
从事项目研发、技术革新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20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
七、人才公寓
可优先入住位于青运城(山西省体育中心对面)的人才公寓。
其中,博士、博士后,在本市购买住房前(含配偶)3年内可免租金拎包入住。已婚的以家庭为单位入住;单人的以合住方式入住。
八、配偶就业
引进至市属单位工作的高端人才,可根据其配偶的专业及意向,安排至市属对口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
九、子女入学
子女在太原市域内就读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可按照本人意愿安排就读,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十、职称评聘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从优、从高予以执行。
综上:博士研究生来太原工作除薪酬外累计可享受53万元人才补贴,包含5年内每月5000元生活补助、20万元购房补贴、3万元学费补贴。
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来太原工作除薪酬外累计可享受31万元人才补贴,包含5年内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10万元购房补贴、3万元学费补贴。
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本科生来太原工作除薪酬外累计可享受17万元人才补贴,包含5年内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5万元购房补贴、3万元学费补贴。【摘要】
太原市太山博物馆人才引进是怎么政策【提问】
你好,并无查到这个博物馆的人才引进政策【回答】
一、落户政策
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同时可办理配偶、子女、父母户口随迁。
二、生活补助
5年内给予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除薪酬外每月5000元、3000元、1500元的生活补助。
三、学费补贴
给予博士研究生,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3万元的学费补贴。
四、购房补贴
在太原市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服务期满,给予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租房补贴
2年内给予其他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月1200元、1000元的租房补贴。
六、科研项目经费
从事项目研发、技术革新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20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
七、人才公寓
可优先入住位于青运城(山西省体育中心对面)的人才公寓。
其中,博士、博士后,在本市购买住房前(含配偶)3年内可免租金拎包入住。已婚的以家庭为单位入住;单人的以合住方式入住。
八、配偶就业
引进至市属单位工作的高端人才,可根据其配偶的专业及意向,安排至市属对口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
九、子女入学
子女在太原市域内就读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可按照本人意愿安排就读,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十、职称评聘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从优、从高予以执行。
综上:博士研究生来太原工作除薪酬外累计可享受53万元人才补贴,包含5年内每月5000元生活补助、20万元购房补贴、3万元学费补贴。
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来太原工作除薪酬外累计可享受31万元人才补贴,包含5年内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10万元购房补贴、3万元学费补贴。
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本科生来太原工作除薪酬外累计可享受17万元人才补贴,包含5年内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5万元购房补贴、3万元学费补贴。【回答】
这是太原人才引进汇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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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太山博物馆人才引进是怎么政策

8. 太原博物馆免费开放日

太原博物馆不需要门票,是全年免费开放的。
太原博物院实行“免费不免票”,每天限量限时发放门票8000张;观众凭二代身份证到自助领票处领取门票,一证一票观众凭其他有效证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军官证、士兵证、记者证、老年证、残疾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驾驶证)到人工领票处领取门票,一证一票。
无身份证件的未成年人须由家长陪同在人工领票处,凭家长身份证领取门票;20人以上团队参观须提前两个工作日预约,并到人工领票处领取预约门票。

扩展资料
太原博物馆参观须知:  
1、观众参观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导引。
2、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者须有人陪伴参观。
3、衣冠不整者、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携带宠物者谢绝入馆。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馆;携带箱包须寄存。
5、请勿在馆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喧哗、嬉戏、攀爬。
6、严禁触摸展品;禁止在展厅内饮食;禁止使用闪光灯、三脚架、自拍杆拍摄。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太原博物馆-开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