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廉洁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2024-05-05 14:26

1.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廉洁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一、横琴廉洁示范区建设坚持改革创新、惩防并举、公开公正、社会参与原则。二、横琴管理机构负责廉洁示范区建设工作。

  横琴廉政监督机构承担廉洁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

  市监察、发展和改革、公安、审计、工商、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廉洁示范区建设的相关工作。三、横琴建立廉政监督机构协同检察、审判、公安、审计等机关联合惩治腐败机制,实行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制度。四、横琴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规范、透明、廉洁政务:

  (一)制定行政重大决策目录,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定并发布行政权力清单,优化政务服务,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开展规范性文件廉洁性审查;

  (四)发展电子政务,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和查阅平台;

  (五)编制并公布涉及企业的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六)推进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改革,实行违法风险提示、警告、跟踪监督整改等制度。五、横琴廉政监督机构、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规程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备案审查的工作机制,提出预防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落实预防建议,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六、横琴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廉洁风险:

  (一)建立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廉情和效能预警评估系统,全程监控廉洁风险;

  (二)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廉洁风险分级审查机制,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三)建立和完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及在线同步审批监管平台,对设计变更实行在线监管,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

  (四)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廉洁承诺制度,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廉洁谈话、廉洁承诺制度;

  (五)探索建立建筑工程首席监造人和定期廉洁报告制度;

  (六)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参与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制度。七、横琴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廉洁建设:

  (一)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薪酬、津贴等收入发放合规性审查制度;

  (二)建立企业经营性资产基础管理信息平台;

  (三)完善企业重大决策监督机制;

  (四)建立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廉洁风险评估机制;

  (五)建立重大物资和服务采购、房屋租赁、经营权出让、重大资产处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制度。八、横琴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履职、廉洁从业:

  (一)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行为规范;

  (二)编制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举债、放贷、从事经营活动等负面行为清单,健全有关制度;

  (三)建立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及公示制度;

  (四)建立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记录制度;

  (五)建立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公务礼品馈赠的报告及登记上交制度;

  (六)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主动报告及回避制度;

  (七)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档案,记录违反廉洁制度受到处分或者处罚等情况,及时进行个人廉洁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九、横琴探索建立廉洁履职保障激励制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勤勉履职、廉洁从业。十、横琴探索建立保护改革创新、宽容改革失误的容错纠错制度,健全改革创新中失误与腐败行为甄别处理机制,支持改革,遏制腐败。十一、横琴开展廉洁宣传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传播廉洁价值,营造廉洁环境。十二、横琴建立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推动横琴与香港、澳门信用信息互认。十三、横琴加强驻区机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组织在内的廉洁共建,提供预防腐败咨询、廉洁风险评估、预防腐败建议等廉洁指引和服务。十四、横琴建立二十四小时举报受理机制,畅通举报渠道,依法回复办理结果。

  建立保护举报人制度,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廉洁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2. 珠海横琴自贸区的功能定位

功能定位:横琴新区片区将依托粤澳深度合作,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健康、文化科教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建设成为文化教育开放先导区和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发挥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载体、新高地的作用

3. 珠海横琴自贸区政策

法律分析:通关政策:“分线管理”通关制度,全岛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简化港澳居民进出横琴通关程序,逐步推进横琴莲花大桥口岸24 小时通关。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一、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启用之日起,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区域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二、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区域包括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莲花大桥和澳门大学连接横琴口岸通道桥相关部分(桥墩除外),以及澳门轻轨延伸至横琴口岸的预留空间,该预留空间用于建设行车隧道、站台以及连接站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区域的封闭通道等轻轨设施。上述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启用。有关区域具体启用日期,以及具体坐标和面积,由国务院确定。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变更上述区域的用途。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的使用权,租赁期限自有关区域启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赁期限届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续期。

珠海横琴自贸区政策

4. 横琴新区的开发,对珠海市有哪些作用

横琴新区的开发是珠海乃至珠三角产业升级的新平台,与澳门合作的窗口。通过横琴与澳门的对接,在横琴岛设计金融中心、保税区,更紧密的与澳门合作。
    珠海在两方面有潜力,一个是先进制造业。中山、江门都在搞光电产业,珠海如果能够利用经济特区政策优势、通过横琴岛开发后的研发优势,帮助中山江门升级产业层次,将产业承接过来。 
    其次是现代服务业,珠海可以成为珠三角企业走向国际的重要窗口。珠海展览业可能不是非常好,但是澳门有博彩业,酒店做得不错,旅游休闲会展因此也是优势。珠海可以借助澳门优势,用会展将珠三角地区企业和产品推出去。

5. 珠海横琴自贸区的介绍

珠海横琴自贸区是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3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审议通过广东(三大片区:广州南沙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珠海横琴自贸区)、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功能定位: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载体、新高地的作用1。2015年4月23日广东自贸区横琴片区正式挂牌。

珠海横琴自贸区的介绍

6. 珠海横琴自贸区的作用

广东自贸区由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及深圳前海三地组成,形成互通互补,让广东自贸区的发展潜力备受关注。横琴位处珠海,毗邻澳门,随着港珠澳大桥的建立,横琴将成为唯一陆桥连接港澳两地的区域,其优势又将更为凸显。

7.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高标准、创造性地开发横琴新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第三条 [发展定位]充分发挥横琴新区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推进与港澳紧密合作、融合发展,把横琴新区逐步建设成为带动珠三角、服务港澳、率先发展的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第四条 [珠海主导]珠海市是横琴新区的开发主体。第五条 [开发模式]横琴新区的开发坚持面向世界、优先港澳、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第六条 [发展理念] 横琴新区的开发坚持生态优先,建设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第七条 [区域合作] 支持澳门全面参与横琴新区开发,加强与香港交流合作,为珠中江一体化、珠江口西岸地区创新发展以及西江流域对外开放提供平台。第八条 [产业发展]横琴新区重点发展商务服务、金融服务、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和中医药等现代服务业。第九条 [支持创新]鼓励、支持和保护横琴新区进行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城市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活动。第十条 [法治横琴]本市国家机关和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借鉴港澳地区先进的治理经验以及在市场运行规则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发挥职能作用,将横琴新区建设成为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法治之区。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决委会的地位及组成]设立横琴新区发展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委会),决定横琴新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决委会由市、横琴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第十二条 [管委会]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横琴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在决委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横琴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务。

  管委会应当每年向决委会报告工作,并将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决委会的职责]决委会负责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横琴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

  (二)横琴新区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与港澳合作开发项目;

  (三)管委会提请的需与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协调的事项;

  (四)决委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咨委会]决委会设立横琴新区发展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作为横琴新区发展的咨询机构。

  咨委会由十三至十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包括专家学者、港澳人士、行业代表等。咨委会成员由决委会聘请。咨委会的咨议方式、工作程序和运作经费由章程规定。

  咨委会的运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咨委会设秘书处,负责会务工作,秘书处的办公场所由管委会提供。第十五条 [咨委会之咨议]决委会认为决策事项需要听取咨委会意见的,由管委会将有关资料送交咨委会秘书处。咨委会按章程规定提交咨议意见。

  管委会应当每年向咨委会通报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情况。第十六条 [咨委会之监督]咨委会可以对提出咨议意见的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调查活动、要求管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或者说明有关情况。

  咨委会应当将监督情况向决委会报告。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管理权的行使]管委会依法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由管委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关行政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管委会的工作机构行使市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第十八条 [管委会负责审核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审核,再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事项,由管委会负责审核,并上报相关材料,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在横琴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确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在任免前应当书面征求管委会的意见。第二十条 [自主人事权]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编制的条件下,横琴新区可以自主决定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职务任免、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8.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和完善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充分地发挥本市经济功能区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第三条 在本市经济功能区内从事与本办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经济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接受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委托,对经济功能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和有关行政工作,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五条 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遵循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推进、城乡和谐发展、规划先导、效益优先、功能配套、以人为本等原则,加快建设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新区。第二章 体制与职权第六条 经济功能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管理制度。第七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遵循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人事管理。第八条 经济功能区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经济功能区有关政策,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编制经济功能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建设规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举办经济功能区的各项公益事业。
  (五)负责经济功能区范围内农村村镇建设,协助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
  (六)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核准或审批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
  (七)负责经济功能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经济功能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和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九)负责经济功能区土地管理工作。
  (十)负责经济功能区规划、工程建设等相关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负责对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等相关职权。
  (十二)负责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经济功能区所在海域的管理工作,在权限范围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证。
  (十四)负责经济功能区内的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十五)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职权由该分支机构行使。
  经济功能区行使本条职权,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并定期将完整资料报市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经济功能区行使相关职权,应当遵循服务经济功能区,推动经济功能区又好又快发展为基本原则,侧重委托经济管理职权。
  经济功能区独立行使受委托相关职权,具有自主决定权,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十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经济功能区的发展需要,可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分支机构独立行使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第十一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由市政府职能部门任免,任免前应当书面征求所在经济功能区的意见,经济功能区经审查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调整相关的人事任免安排。
  经济功能区对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经济功能区予以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职能部门绩效考核评价。第十二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不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委托经济功能区行使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职权,经济功能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构行使职权,市政府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