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规定是什么?

2024-05-09 23:37

1. 福建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规定是什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税局
关于调整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16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暂降至2%,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不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0.5%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五、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告。

福建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规定是什么?

2. 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规定是怎样的

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调整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2、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再由当地财政补贴。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四、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告。
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该通知主要精神如下:一是经国务院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是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14号文件精神,同时考虑到我省失业保险费由地税征收的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草拟了《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送审稿)。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
2、全省失业保险费率虽然阶段调低。但全省领失业金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没有降低标准。目前,我省月人均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67元。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全面落实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 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其支出或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费率是决定失业保险制度承受能力的关键因素。按照法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没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工资总额中不包括有关国家规定的创造发明奖;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等。职工的本人工资,是指其个人收入中计入单位工资总额部分的收入。职工在工资总额以外从本单位内、外得到的各种其他收入,如保险福利费、劳动保护费、职工个人从银行或企业获得的存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和股金分红、转移性收入等都不应计入职工工资。实际工作中企业事业单位一般都是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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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

4. 福建 调整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没有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统一计入失业保险基金的,没有个人账户,自然也就无法查询个人账户的,但是可以查询缴费年限。可以吃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也可以进入当地人社局网站查询(部分省市人社局尚未开通网站查询)。国务院《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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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福州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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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好,福州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8%;个人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负责核定,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问题请咨询地税部门。2、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3、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4、福州市工伤保险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5、福州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由地税部门征缴,每月缴费基数请咨询经办地税部门。6、五险职工缴费农业与非农业人员缴费是没有区别的;当地人员和非当地人员缴费也是没有区别都是一样的缴费。

福州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6. 福州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比例1、养老保险:①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②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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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福州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1、您好,福州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8%;个人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负责核定,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问题请咨询地税部门。2、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3、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4、福州市工伤保险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5、福州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由地税部门征缴,每月缴费基数请咨询经办地税部门。6、五险职工缴费农业与非农业人员缴费是没有区别的;当地人员和非当地人员缴费也是没有区别都是一样的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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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8. 福州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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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比例1、养老保险:①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②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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