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涝标准

2024-05-10 23:50

1. 城市排涝标准

法律分析:城市排涝设计标准主要应用于城市中不具备防洪功能的排涝河道、湖泊、池塘等的规划设计中,主要计算由区域内暴雨所产生的城市“内涝”,而城市防洪标准主要应用于城市防洪体系的规划设计, 包括城市防洪河道、堤防、泄洪区等,沿海城市还包括挡潮闸及防潮堤等。
法律依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和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
建设的要求。
3.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质、排水分区和排水
系统布局,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雨水滞蓄空间用地、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污水再生利用和污
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3.1.2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1.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道路、竖向、防洪、河湖水系、给水、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管线综合、综合管廊、地下空
间等规划相协调。

城市排涝标准

2. 防洪防汛标准

法律分析:防洪标准是指各种防洪保护对象或工程本身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3. 防洪标准

法律分析:各种防洪保护对象或工程本身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以频率法计算的某一重现期的设计洪水位防洪标准,或以某一实际洪水(或将其适当放大)作为防洪标准。
法律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防洪标准

4. 防洪排涝工程

在已经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尤其是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城市,常因地面沉降而造成雨季排洪系统的失效,地表积水,引起洪涝灾害。为防止洪涝灾害的发生,必须实施防洪排涝工程。
1.洪涝灾害的危害
(1)降低城市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影响城市正常运转
地面沉降导致雨季地面积水量增大,增加城市排水系统的负担,并且由于地面沉降造成了地下排水管道的破坏,也影响了城市的排洪能力,使积水不能及时排走。天津市中心城区在1959~2003年累计地面沉降量的最大值达到了2.89m,使得市区每到雨季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积水,2003年雨季的集中降水,造成城区大范围积水,众多商铺遭到浸淹,城市交通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影响了城市运转。
(2)降低河道防洪和航运能力
地面沉降能够降低城市河道堤防的防洪标准,使河道汛期泄洪能力下降,使市区产生内涝,排污能力下降,城市防洪区面积扩大,增加防汛墙、排涝泵站、河口挡潮闸等防洪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
海河是天津市重要防洪、泄洪、蓄水、航运、旅游等综合利用的河道,对天津市防汛安全、生态环境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持续多年的地面沉降,海河干流泄洪能力由1200m3/s减少到不足250m3/s,虽经多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治理,现已超过800m3/s,但仍未恢复到原设计能力。
此外,由于地面沉降引起河床下沉,导致河道防洪排涝能力降低,造成桥下净空变小,从而影响到泄洪和航运。
(3)抗御台风的能力下降
滨海地区由于地面沉降及海平面上升,抗御风暴潮的能力降低,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天津沿海曾经发生过两次风暴潮,即8509号和9216号风暴潮。这两次风暴潮并不是最大的,但是给天津沿海带来的损失达到了历史上最严重的水平,尤其是天津新港和塘沽等沿海地区。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天津市滨海地区因过量开采地下水而引起的地面沉降,并且由于海平面的上升,使得防潮工程设施的地表标高损失,抵御风暴潮的能力下降等。
2.防洪排涝工程
实施防洪排涝工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防止因地面沉降而引起的洪涝灾害。
(1)加强市政建设、完善给排水设施
在地面沉降地区的市政工程建设中,应充分考虑预留沉降量,使市政工程尽量不受到地面沉降的破坏。同时,完善给排水设施,使排水管网与城市的发展相适应,以便及时排水。也可以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修建调节水池,将雨水暂时储存在调节水池,既可以防洪,又可以在旱季的时候作为供水水源。
另外,可以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采用一些新技术、新材料,增大地面的渗透性,使降水入渗量增大,减少滞留在地表的水量,达到防洪排涝的目的,同时也起到人工回灌的作用。
日本东京都的神田川自1970年以来,采取地下水分水渠、多用途滞洪区、调节池等工程措施,使洪涝灾害得以控制。大阪和名古屋市也利用调节池来控制洪涝灾害,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沿岸堤防工程
地面沉降造成河道防洪能力降低。在沿海地区,由于高程严重损失,加剧了风暴潮灾害的发生。因此,沿岸修砌防汛墙工程是防灾的一种有效措施。修建堤防工程,可提高防洪标准,防止洪涝灾害。上海市是我国地面沉降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由于地面沉降,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在黄浦江两岸3次加高防汛墙,将防汛标准由不足100年一遇提高到1000年一遇的水平,形成了抵御台风、暴雨、天文高潮位和来自太湖流域洪水侵袭的屏障。
(3)地面垫高工程
对于因地面沉降而造成内涝的城市来说,可以通过地面垫土,增加标高的方法来进行治理。我国苏州市在城市规划中,要求建筑基础高于海拔标高315m。由于该市多年平均沉降量在1m左右,为达到城市规划要求,新建区要进行垫土增加标高工程,按规划其垫土面积达50km2,按垫高500mm估算,工程费用达310亿元。

5. 水库防洪的防洪标准

①水库下游防护区的标准:一般应根据其重要性、不同标准洪灾的损失及政治因素等进行确定。当出现大于或相应于该标准的洪水时,水库应控制泄量使防护区的水位不高于保证水位或流量不大于安全泄量。②水库本身防洪标准:从保证大坝安全出发,需要分别拟定水库防洪设计标准(正常运用)及校核标准(非常运用)。水库设计洪水,是在正常运用情况下确定水库有关参数和水工建筑物尺寸的依据。校核洪水是非常运用情况下校核大坝安全的依据。水库的防洪设计标准主要根据大坝规模、效益、失事后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因素,按照有关的规程、规范选定,必要时可通过经济论证及综合分析确定。

水库防洪的防洪标准

6. 水库防洪的防洪标准

法律分析:1.水库下游防护区的标准:一般应根据其重要性、不同标准洪灾的损失及政治因素等进行确定。当出现大于或相应于该标准的洪水时,水库应控制泄量使防护区的水位不高于保证水位或流量不大于安全泄量。
2.水库本身防洪标准:从保证大坝安全出发,需要分别拟定水库防洪设计标准(正常运用)及校核标准(非常运用)。水库设计洪水,是在正常运用情况下确定水库有关参数和水工建筑物尺寸的依据。校核洪水是非常运用情况下校核大坝安全的依据。水库的防洪设计标准主要根据大坝规模、效益、失事后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因素,按照有关的规程、规范选定,必要时可通过经济论证及综合分析确定。
法律依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
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为小洪水;
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为中洪水;
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为大洪水;
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7. 防洪标准及分类

法律分析:防洪保护对象达到防御洪水的水平或能力。一般将实际达到的防洪能力也称为已达到的防洪标准。防洪标准可用设计洪水(包括洪峰流量、洪水总量及洪水过程)或设计水位表示。一般以某一重现期(如10年一遇洪水、100年一遇洪水)的设计洪水为标准;也有以某一实际洪水为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当实际发生的洪水不大于设计防洪标准时,通过防洪系统的正确运用,可保证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设计洪水标准有时也称为防洪标准。二者有一定的联系。
防洪标准的高低,与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洪水灾害的严重性及其影响直接有关,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联系。国家根据需要与可能,对不同保护对象颁布了不同防洪标准的等级划分。在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中,一般按照规范选定防洪标准,并进行必要的论证。阐明工程选定的防洪标准的经济合理性。对于特殊情况,如洪水泛滥可能造成大量生命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时,经过充分论证,可采用高于规范规定的标准。如因投资、工程量等因素的限制一时难以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时,经过论证可以分期达到。
世界各国所采用的防洪标准各有不同,有的用重现期表示,有的采用实际发生的洪水表示,但差别不大。例如日本对特别重要的城市要求防200年一遇洪水,重要城市防100年一遇洪水,一般城市防50年一遇洪水;印度要求重要城镇的堤防按50年一遇洪水设计。对农田的防洪标准一般为10~20年一遇洪水。澳大利亚农牧业区要求防3~7年一遇洪水。美国主要河道堤防防洪标准,比1927年洪水大11%~38%,约相当于频率法的100~500年(随控制站而异)一遇洪水,但实际上许多河道都未能达到防御100年一遇洪水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做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防洪标准及分类

8. 城市防洪标准

法律分析:《城市防洪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079-2016,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1、4.0.4、7.0.4、7.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3.0.1 城市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集中防洪保护区或独立防洪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规模;
2 城市的社会经济地位;
3 洪水类型及其对城市安全的影响;
4 城市历史洪灾成因、自然及技术经济条件;
5 流域防洪规划对城市防洪的安排。
3.0.2 当城市受山地或河流等自然地形分隔时,可分区采用不同的防洪标准。
3.0.3 当城市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时,可分期逐步达到防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