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对企业分类监管期限有哪些规定?

2024-05-09 01:58

1. 外汇局对企业分类监管期限有哪些规定?

(2)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时,外汇局应当对其在监管有效期内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其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变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整分类结果。(3)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以及办理收支日期问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4)外汇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符合B、C类评定标准之一行为的,可随时降低其分类等级,将A类企业列入B类或C类,或将B类企业列入C类。

外汇局对企业分类监管期限有哪些规定?

2. 外汇局对企业分类监管期限有哪些规定?

(1)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2)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时,外汇局应当对其在监管有效期内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其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变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整分类结果。  (3)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以及办理收支日期问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4)外汇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符合B、C类评定标准之一行为的,可随时降低其分类等级,将A类企业列入B类或C类,或将B类企业列入C类。

3. 我国外汇监管局监管的重点有哪些?

我国外汇监管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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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汇监管局监管的重点有哪些?

4. 外汇局对B类企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2)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3)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4)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川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5)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6)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问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7)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8)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5. 外汇局对B类企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和外汇收支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款和预付款除外),金融机构审查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结算,除按照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相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以预付或者预付款方式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二)金融机构对其贸易和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金融机构凭登记表办理超出应收、应付外汇金额的外汇收支;(三)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销售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和相关货权凭证;金融机构凭登记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企业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川田(不含)以上的预付款、预付款和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信息;(五)企业办理延期支付业务不得超过90日(不含),不得签订含有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超过90日(不含);(六)企业不得办理间隔期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七)其他贸易外汇收支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八)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拓展资料外汇局的主要职能(1)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贯彻逐步推进人民币的原则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人民币汇率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2)参与起草与外汇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3)负责国际收支和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相关工作。(4)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5)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按照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流程不断完善管理制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6)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惩处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7)负责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外汇资产的经营管理。

外汇局对B类企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6. 外汇局对B类企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2)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3)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4)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川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5)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6)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问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7)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8)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7. 外汇市场监管的什么是外汇市场监管

外汇市场监管是指一国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外汇的收支、使用、结算、买卖以及汇率和外债变化等进行监管。

外汇市场监管的什么是外汇市场监管

8. 外汇市场监管的外汇市场监管的形式

根据不同的对象,外汇市场监管的形式分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两种。直接监管就是外汇监管机构对外汇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直接从数量上进行控制,在管制严格的国家,要求所有外汇收入都要出售给国家指定的外汇银行,所有外汇支出都要经过批准。间接监管是相对于直接监管而言,主要采取间接影响外汇供求的一些措施,包括设立外汇平准基金,干预市场汇率;进口许可和配额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