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06年1月1日购入B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150000股,准备长期持有.A公司购入的股票占B公司有表决权资本

2024-05-08 21:50

1. A公司于2006年1月1日购入B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150000股,准备长期持有.A公司购入的股票占B公司有表决权资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所以2295000-0.3*150000=2250000
用权益法核算,B的公允价值6000000,A按40%享有2400000。初始投资成本2250000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400000,差额部分125000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借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250000
       应收股利              45000
    贷   银行存款      2295000
借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25000
   贷  营业外收入        125000

A公司于2006年1月1日购入B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150000股,准备长期持有.A公司购入的股票占B公司有表决权资本

2. A公司持有B公司40%的股权,2013年11月30日,A公司出售所持有B公司股权中的25%,出售时

A公司2013年11月30日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200000元。1、A公司确认处置损益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14 1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9 000 000 ——损益调整 2 400 000——其他权益变动 1 500 000,投资收益 1 200 000。2、除应将实际取得价款与出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结转,确认为处置当期损益外,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按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B公司 1 500 000,贷:投资收益 1 500 000。拓展资料: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1、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2、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3、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4、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3. 甲公司与2012年1月1日投资A公司(非上市),取得A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80%。A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宣告并分配现

因为持股比例达到80%,所以取得A公司的股权作为一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题目中给出,【A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宣告并分配现金股利10万元】属于取得后才宣告的股利,所以所得的应收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试着比较【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和【宣告发放股利】的区别。
因为在买入时当时的股利为2011年的,但是还未宣告,在宣告时,股权归谁谁就获得股利。
在宣告并发放股利的时候选先【确认】然后【发放】
确认时的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8
贷:投资收益                       8
发放时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8
贷:应收股利                        8

甲公司与2012年1月1日投资A公司(非上市),取得A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80%。A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宣告并分配现

4. 20×7年1月1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以每股15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200000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

我来试试,不过我的财务知识仅限于大本会计书。做的不对的大家一起纠正。
2007-1-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方  3,000,000.00
                  货币资产         贷方  3,000,000.00
2007-5-10   应收股利        贷方     40,000.00
                   货币资产        借方     40,000.00
2007-12-31  不调整
2008-12-3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方    1,200,000.00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借方    1,200,000.00
2009-12-3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方     400,000.00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贷方     400,000.00
2010-1-15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贷方  3,100,000.00
                   货币资产          借方   3,100,000.00

对答案不是很确定,各位帮忙修改。 many many many 谢谢!

5. 、甲公司发生下列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业务: (1)2010年1月7日,购入乙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100万股,

购买时的成本=(8-0.2)*100+1=781万元。

由于是卖出10万股,既10%,则卖出投资的成本=781*10%=78.1万元。

出售价=10*10=100万元,

出售损益=100-78.1=21.9万元。

、甲公司发生下列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业务: (1)2010年1月7日,购入乙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100万股,

6. 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1035万元购入B公司股票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占B公司实际发行

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1035万元购入B公司股票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30%,从而对B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2007年1月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85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除以下两类列示资产,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相同:(1)2007年1月1日B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300 万元,账面价值为200 万元,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 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2)2007年1月1日B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为100 万元,账面价值为50 万元,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摊销。 B公司2007年至2009年的相关经济业务列示如下: 200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20万元。 2008年B公司发生亏损4000万元,2008年B公司增加资本公积100万元。 2009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520万元。 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和其他事项。要求:完成A公司上述有关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 会计处理怎么做

7. 2. A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以1 000万元购入B公司股票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30%,

(1)2009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2)2009年12月31日: 
  调整后净利润=340-(300-200)/10-(100-50)/5-(500-300)×60%=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60(200×30%) 
    贷:投资收益 60 
  (3)2010年12月31日: 
  调整后净利润=-500-(300-200)/10-(100-50)/5-(500-300)×40%=-600(万元) 
  借:投资收益 180(600×3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80

2. A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以1 000万元购入B公司股票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30%,

8. 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购入B公司股票,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份的30%,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取得投

(1000-10+5-80)*30%=274.5(假定所得税率0%)(1000/75%-10+5-80)*75%*30%=280.875(假定所得税率25%)拓展资料:一般出资收购肯定是被收购的公司具有较好的效益,收购后资产证券化会有较大的增值。所以一般而言股价会上涨,好的资产收购还会引起股价大幅上涨。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由此可得,公司出资收购其他公司,对股票是有影响的。拓展资料:证券法律制度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作为基本理念,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垄断及随意控制,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各国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对通过收购行为逐渐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各种资产交易或产权交易,都给予相当程度的谨慎。公司收购一旦演变为经济垄断,或者有可能消减市场竞争程度时,国家必然要借助行政手段予以干预和规范,从而形成了上市公司收购上的一系列特殊规则。该等特殊规则有两个层次的法律效果:1、证券法的域内效力及规则。依照《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大股东,其持有公司股票每发生5%的增减,必须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继续购买本公司股票。2、证券法之域外效力及规则。根据国外反垄断法规则,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超过一定金额的购并行为,必须在获得国家专门机构审查后才得以实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我国尚无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是旨在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规范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特殊规则体系。大股东买卖上市股票行为无论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均受到这一规则体系的限制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