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外债登记流程

2024-05-19 03:24

1. 外管局外债登记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二、办理对象非金融机构      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办理条件: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的原件)。      2.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页面。(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五)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五、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六、发放证照情况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七、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八、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一号楼313办公室;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023-67677163

外管局外债登记流程

2. 上海市外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债管理,确保本市借用外债的规模适度,债务结构合理,资金投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外维护国家信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
  (一)国家有关部、委及各非在沪的国内金融机构向境外筹借,转贷给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使用,并由本市负责偿还的外汇债务。
  (二)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作为借款人向境外筹借,并由其本身承担偿还义务的外汇债务。
  (三)其他以非借款方式产生的,由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承担偿还义务的外汇债务。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对外债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加强协调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 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外债借、用、还的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借用外债的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第六条 本市外债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管理外国政府贷款。
  (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世界银行贷款。
  (三)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贷款。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负责审批和管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在境外发行债券。
  (五)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管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贷款。
  (六)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办理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第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的转贷款业务,由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统一办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及在境外发行债券,由经批准可以办理对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第八条 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借用外债,必须纳入本市利用外资计划。
  本市借用外债规模、筹措方式及资金投向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统一要求编制,纳入本市利用外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在计划外借用外债。擅自对外签约借款的,其合同无效。第九条 外债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不同外债的特点、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进行安排:
  (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主要用于农业、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原材料行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海经济发展战略的工业重点发展行业的建设和技术改造。
  (二)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自身偿债能力的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不得用作固定资产投资。第十条 禁止使用外债资金直接进口生活消费品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禁止使用外债资金进口物资在国内市场上倒换人民币。非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债资金不得进入外汇调剂市场调剂成人民币。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借外债,由借款部门和单位负责偿还。本市统借的外债,除经市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审查确认并经市政府批准由本市负责偿还的以外,均由用款单位偿还。外债的偿还责任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即应确定。
  用款单位的偿债责任,不因机构或人事的变更而消除。用款单位不按期还本付息的,由相关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批准后,通过银行从用款单位的外汇和人民币帐户中直接扣付;用款单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有担保单位的,担保单位必须承担偿债责任。第十二条 借用外债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外债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程序:
  1、用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计划委员会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由其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其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用款单位可持批准文件通过本市有关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或金融机构向国家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书。同时可正式对外进行技术交流、意向性洽谈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及委托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对外进行商务接触,但不得签订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3、用款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款单位在上报之前,应将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和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报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应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取得审核意见,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报市计划委员会和有关外债归口管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列入利用外资年度计划,作为对外正式签约和进口物资的依据。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4、签订采购合同和借款合同。采购合同由受委托的有对外业务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签订;借款合同由用款单位与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或转贷机构签订。
  5、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用款单位必须在正式签订项目贷款合同后十日之内,持合同副本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时,用款单位应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
  6、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建成后,用款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向市计划委员会和相应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后评价报告。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的后评价报告,用款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先行评价,再提交审核。
  (二)外债资金用于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
  1、由用款单位向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或转贷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书、借款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2、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3、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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