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06 08:19

1. 中华文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文学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ESE LITERATURE FOUNDATION,缩写:CLF。第二条本团体是全国文学界专业性非营利组织,又是联络海内外人士自愿为中华文学事业提供援助的群众友好团体。第三条本基金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以繁荣文学创作,培植文学人才,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中华文学事业的发展,从而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为宗旨。第四条本基金会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一)接收海内外对中国文学事业的捐赠及专项资助;(二)向社会各界募集文学福利基金;(三) 创办为全国作家提供包括医疗、休养、创作等福利性服务的各项事业;(四)创办有助于推动中华文学事业发展的报刊、出版社等文化事业;(五)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文学奖项、文学工程等。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加入本基金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对本基金会作出经济贡献或热心于此项事业并作出成绩。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由基金会干事会或本会两名以上的理事提名;(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基金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与和监督本基金会各项工作;(三)享受本基金会各项福利事业的优先权;(四)对本基金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本会将运用多种形式给予适当的表彰,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五)本基金会聘请法律和经济顾问,并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全体会员及捐赠者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协助本会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支持本举办各项文学福利事业。第十二条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务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理事会由本会会员及海内外热心繁荣中华文学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协商选举产生,相当于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领导和监督基金会各部门完成各项任务;(三)裁决重大行政事务;(四)审议干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七条由会长和副会长组成基金会的会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基金会的各项重要事务,对理事会负责。第十八条干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务会议的指导下,负责领导本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干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决定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条干事会须有2/3以上干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干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干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全国文学界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总干事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70岁,总干事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参与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经会长授权可由总干事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或授权总干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会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授权总干事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资金的来源:(一)国内外热心于中华文学事业发展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赠;(二)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基金属于专款,全部用于发展中华文学事业,并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安排。第三十条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各种原因确需注销的,由会务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0年2月12日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文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和侨务资源,积极筹措善款,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依照《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华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第三条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第四条华侨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第五条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捐赠100万元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根据用途冠名,或用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冠名。第六条设立专项基金之前,华侨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华侨基金会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七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签订《捐赠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资金汇入华侨基金会账户)─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签订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报民政部备案。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华侨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2、向捐款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3、定期通过向捐赠方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5、充分尊重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6、按照捐赠协议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第九条 华侨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三章 管理机构第十条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华侨基金会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第十二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1、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华侨基金会的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2、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活动安排、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3、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第十四条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第十五条管委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确定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华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使用协议;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第十七条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经华侨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由华侨基金会,授权专项基金办公室或捐赠单位组织实施的,华侨基金会全程监督。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第十八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和行政开支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十九条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华侨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第二十条华侨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华侨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10%。第二十二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第二十三条华侨基金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第二十五条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二十六条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华侨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3. 中国社会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社会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 缩写:CSA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社会学教学、研究的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密联系中国实际,积极开展社会学教学与研究,发展社会学学术事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秘书处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会员分工协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二、推动和协助各地区、部门开展社会调查研究,促进社会学事业的发展;   三、普及社会学知识,提高我国社会学教学与研究的水平;   四、出版社会学书刊,交流学术信息、资料;   五、发展社会学队伍;   六、代表中国社会学界组织和参加国内、国际学术研讨会或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社会学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学会和从事社会学教学和研究的单位,自愿申请、交纳会费,经批准,可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凡从事社会学教学、研究人员,并达到一定水平者,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交纳会费,由本会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经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一届。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 年7 月22 日第8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社会学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2012年)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文艺政策,资助精品文艺项目创作工程,培养优秀文艺人才;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活动,扶持多元文化发展;致力于增进中国文学艺术界的国际交流,推动中国文化艺术“走出去”;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有效整合社会资源;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文学艺术事业;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动,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97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项目、文艺精品创作集展演、展映、展示、展播等;扶持资助各省、市、自治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文化公益项目。  (二)表彰、奖励对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和文艺项目;关爱老艺术家;组织文化艺术志愿者队伍。  (三)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公益活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起紧急募捐与救助。  (四)资助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与研修项目;为境内外机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文化艺术公益性项目、活动提供咨询、代管和服务。  (五)开展文化艺术培训;资助有益于文化艺术事业的书刊音像编辑出版,服务文化建设。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文学艺术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赠人;  (四)文学艺术公益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加理事会会议;对本会重大决策发表意见;行使理  事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日常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不得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 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商讨、策划、决策每年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具体指导基金会工作,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国家财政资金;  (二) 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公益活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文化项目、文化活动的公益性事业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项目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面向社会公众,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  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  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文化艺术资助项目的合同和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业务范围的资助项目的合同。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5.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第二条 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境内外。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中国发展。第四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来源于境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第六条 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活动;(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三)组织人员培训;(四)奖励在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五)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认同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事业,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对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方可当选为理事。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会理事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六)支持和帮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提议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五)批准重要项目计划。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理事长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二)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三)经理事长授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拟订资金的筹集、投资管理和使用计划;(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五)提议内部机构设置,报理事会决定;(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可聘请关心和支持基金会工作的知名人士担任顾问。第三十条 基金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基金会有关活动的学术指导、论证与鉴定。学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人员。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资产管理和薪酬委员会,负责资产管理决策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组织的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得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有关的研究课题、人员培训、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二)奖励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三)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二)委托资产管理;(三)其他符合理事会决议的投资活动;第四十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十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赠国家政策研究机构;(二)捐赠国家重点政策研究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 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以下简称文促会)。第二条 文促会是由海内外热忱中华文化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文促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交流。第四条 文促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文促会会址设于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文促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旨在与弘扬中华文化有关的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二)组派出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中华文化;出席、开展各类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三)制定奖励法则,奖励对发展中华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优秀的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四)创办文化类经济实体与出版物,活跃文化产业市场。(五)国内外文化咨询与培训。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文促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凡拥护文促会章程,在弘扬中华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海内外文艺家、学者、文化事业家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文促会活动的单位,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便可成为文促会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文促会的决议;(二)维护文促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文促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团委员;(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委托主席办公会议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一)主席团由下列人员组成:1、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2、地方、海外文促会主席;3、热忱中华文化的其他人员;(二)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三)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委托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 / 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会员、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文化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中国文化管理协会,英文译名China Culture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CCAA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文化管理、研究的机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对我国文化管理领域、文化行业有贡献、有影响的管理者、经营者、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会员服务,为文化行业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提高我国的文化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智力支持和良好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组织文化管理方面的讲座、学术研讨,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管理相关的学术活动;开展国内外文化管理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合作。2.调查研究国内外文化管理领域发展现状和趋势,参与文化行业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开拓等方面工作。3.开展文化管理人才培训工作;设立文化管理人才信息库,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pre]4.组织会员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建立联络平台,推进文化管理与信息科技的融合。[pre]5.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举办文化管理方面的展览展示,开展对外交流,提供艺术中介服务。[pre]6.接受委托承担文化管理学科体系中的调研工作、科研题目、项目评估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成果鉴定、资格评审和认证工作。7.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数据统计,收集、分析、发布文化行业信息,推进信息化建设。[pre]8.参与制定、修订文化行业相关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pre]9.推动相关文化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责任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pre]10.编辑出版会刊及其他出版物,传播国内外文化管理、文化经营的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依照有关规定开办网站,关注文化行业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推动文化创新,促进文化管理成果的转化;开展其他与文化行业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pre]11.承担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文化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pre](五)具有三年以上文化行业相关工作经历且获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含)以上行政职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pre]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和会牌。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在30日内交回会员证书和会牌,未在限期内交回的,会员证书和会牌自动失效。会员退会或会员资格到期不得继续使用和展挂会员证书和会牌,否则视为侵权行为。会员如果l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被司法机关查处或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注销登记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三次(含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或承办政府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文化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8.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管理和使用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以及政府资助财产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基金会法人资格。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筹措文化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第二章 基本工作原则第五条 本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文化基金。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第六条 本会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是:(一)筹集文化发展资金。其中包括筹集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争取政府资助。(二)资助公益文化。主要资助有示范性、探索性、经典性、国际性的文化项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三)推动文化创新。资助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和实验性的文化项目。(四)扶植文化人才。资助文化新人的培养和文化艺术人才的进修提高。(五)促进文化交流。资助有助于提升上海文化艺术总体水平和扩大上海文化影响力的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六)开展基金会之间的交流。接受海内外其他基金会的委托,处理相关文化事务,加强双向文化协作。(七)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文化奖励活动以及办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宜。第七条 本会依据宗旨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并管理下属的公益性文化机构。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国内外著名文化艺术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等组成。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监督本会工作;(三)参加本会活动。理事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接受和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积极为本会开展工作。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任期与理事会同。理事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请理事会批准。调整理事,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请理事会确认。其中增补理事,须由现任理事两人以上联名推荐。第十条 本会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召开日期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三)审批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工作。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是:(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会章程提出的任务;(三)聘任名誉理事、副秘书长、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四)审批本会工作计划;(五)审议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六)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七)提出理事人选调整方案;(八)安排和协调理事大会议程及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九)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改选期间,由本会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理事会职能。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的工作职责是:(一)召集、主持或者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二)安排常务理事会工作及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的分工;(三)责成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基金会运行情况;(四)行使理事会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配合理事长工作。常务副理事长的工作职责是:(一)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协助理事长安排和处理常务理事会工作。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的工作职责是:(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协调本会下属各办公室之间的工作;(三)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本会运行情况。第十七条 本会的日常行政工作机构为基金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是:(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二)组织起草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案;(三)提出设置或者撤销工作机构、机构负责人任职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四)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第十八条 本会为确保资助方向的准确和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特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向基金会提出申请资助的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申请项目进行预选;(二)提出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预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三)对资助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第十九条 本会办公室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第二十条 本会的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政府资助文化的资金;(二)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一条 本会基金使用办法如下:(一)本会根据上海文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资助计划、方案、规则,并将资助范围、资助额度、申请办法、评审程序以及受资助者的义务向社会公布。(二)为了保证资助项目选择的公正性,资助项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三)为了保障资助的有效性,本会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进行必要调控。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执行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每年进行审计。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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