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防范的金融风险防范的含义

2024-05-03 00:45

1. 金融风险防范的金融风险防范的含义

金融风险防范是指金融市场主体在对相关分析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方法合规性地防范风险发生或规避风险以实现预期目标的行为。

金融风险防范的金融风险防范的含义

2. 金融风险防范的金融风险防范的特点

(一)制度性金融风险防范首先必须立足于完善法规,加强监管。我国金融机构的外部环境不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而金融理财业务又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本身具有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的特点,因而具有较大的风险却常常被忽略。因此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控制风险的体系、制度和管理办法。简言之,就是要在规范的管理下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切实使理财业务既成为金融理财机构提升综合竞争力和经营效益的重要工具,也要成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创建良好金融环境的有效手段。例如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对金融理财金融风险防范的要求,并通过“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三项制度进行具体安排,充分体现了金融理财金融风险防范的制度特点。(二)系统性金融理财金融风险防范必须具备系统性。首先,理财业务风险应当纳入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建立理财业务风险评估、监测和控制体系,做到对理财业务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的全面控制。其次,加强业务管理,制定一系列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定和岗位合规手册,规范理财业务服务方式和内容,依法经营,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此外,建立科学的产品研发、定价和监控机制。在产品研发的同时建立产品线内控制度,研究新产品潜在的风险和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实施跟踪和定期评估的制度。(三)金融风险防范与发展创新并存由于我国金融理财业务处于起步阶段,规范管理十分重要,但是金融风险防范必须与发展、创新并重。在国外,金融机构十分重视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原则,但是我国金融机构往往错误地将风险管理摆在业务发展的对立面上,不能正确地看待和评价风险。我们应当通过发展和创新来加强金融理财的风险管理,同时良好的风险管理手段能更好地促进金融理财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3. 金融风险防范的介绍

在金融市场中,金融风险防范是指金融市场主体在对相关分析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方法合规性地防范风险发生或规避风险以实现预期目标的行为。

金融风险防范的介绍

4. 金融风险防范的金融风险防范的分类

1.按照金融风险的对象来划分,它包括银行金融风险防范、外汇金融风险防范、证券投资金融风险防范、期货投资金融风险防范和信托金融风险防范等。2.按照金融风险的成因来划分,有客观金融风险防范和主观金融风险防范。3.按照金融风险影响的范围来划分,有宏观金融风险防范和微观金融风险防范。4.按照金融风险承担主体来划分,则包括国家金融风险防范和经济实体(包括作为经济实体身份出现的政府)金融风险防范。

5. 金融风险防范的金融风险防范的主要机制

1.制度性机制制度性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政策、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等。金融风险防范的制度性机制具有三个主要特点:(1)普遍适用。同金融市场运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政策、监管机构的要求等等,对于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和运作者来说是普遍(2)覆盖面广泛。有关金融市场运作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政策、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运作机构的内部制度等,涉及金融市场运作的资格认定、资金来源与使用、业务规范、机构管理、市场行为、信息披露、处罚等各个方面,可以说,一切已明确的问题都已有制度性的规定。(3)不可逆性。制度规定,具有严格的强制性,因此,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而不能选择逆向行为。在各类机制中,制度性机制具有根本性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制度性机制是金融市场的基础条件,其他各项机制都建立在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制度机制的状况直接制约着其他机制的状况;另一方面,在各种风险中,制度性风险是最大的,它不仅直接影响着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着金融市场的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发展。2.管理性机制管理性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机构内部的管理制度、管理体制、管理程序、管理活动等。从金融风险防范来说,管理机制的特点主要是:(1)具体化。对于每个运作机构来说,其内部管理制度都是针对自身状况而定的,管理体制也是根据自身要求而形成的。这些具体规定既规范着本机构的行为,又通过每个部门和成员的活动落实到现实中。(2)实践性。各金融机构建立的管理性机制,主要是满足它们自身运行的需要,不论是对内部机构的管理,还是对资金、财务、信息、投资、人事、物资等的管理,都紧紧围绕现实的运作而展开,并根据实践的需要及时调整,因此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3)效益性。各项管理机制的设置和展开,都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基本目的的。在管理机制的选择中,防范风险、规避风险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管理机制实际上就是在防范风险的过程中追求提高经济效益的机制。因此,完善和严格的管理机制乃是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举措。3.技术性机制技术性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运用各种指标监控相关行为,运用各种权益机制制约重要的决策和投资行为,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及时掌握各种行为的动向和市场的其他信息等等。在防范风险中,技术性机制的主要特点是:(1)及时性。金融市场行情瞬息万变,运用现代电子技术,不仅能够获得各种行情信息,而且可以通过设置控制软件来及时防范运作风险。(2)监控性。风险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对经济关系的认识,并根据这些认识建立有关的监控指标系统。这种指标系统既有保证相关行为正常展开的功能,又有着约束或限制过度行为的功能,它是金融市场监控的重要手段。一旦缺少必要的监控指标系统,一些过度行为就难以约束,从而风险就难以避免。(3)微观性。运用技术性机制,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行为和指标作具体细微的划分,并设立对应的监控机制,使各种监控活动落实到市场运作的每个方面、每个环节和每个行为中,从而实现全面的金融风险防范。(4)易操作性。技术性机制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风险监控技术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构建人人关心并参与的全面防范风险体系。在现代科技发展中,技术性机制的运用日益广泛。运用技术性机制来监控金融市场的运作和动向,也日益成为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当然,防范风险的措施除了上述三种机制外,还应当包括教育性机制、市场性机制、执法性机制以及媒介性机制等。

金融风险防范的金融风险防范的主要机制

6. 对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对策进行研究意义和目的。。。

  一、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粗放的发展方式影响了中国金融的发展质量和水平。结构不合理、金融企业效率较低、服务和创新薄弱、人才缺乏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必须把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作为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必须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金融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我们将继续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发展保险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逐步形成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金融组织制度、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加快培养和引进各类金融人才,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金融队伍。不断提高金融调控和服务水平,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支持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继续深化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现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改革任重而道远。要使中国金融企业真正经得起开放条件下市场竞争的考验,经得起经济周期变化的考验,还必须继续推进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的薄弱状态,还必须继续深化农村金融的各项改革,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要保持证券、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还必须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建设,深化保险改革。要全面提高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还必须继续推进货币政策调控机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等各项改革。

  三、稳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金融发育不够成熟,金融企业国际竞争力不强,金融监管还比较薄弱,对外开放面临新的挑战,但是中国并没有因此而放慢金融改革开放的步伐。我们始终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承诺,全面推进银行、证券、保险业对外开放。我们将遵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方针,继续推进金融对外开放,使开放的节奏和力度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市场发育的程度和金融监管的能力相适应,更好地推动中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相互融合。

  四、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金融发展的历史和当前次贷危机的发生均证明,防范化解风险是金融发展的永恒主题。处理得不好就很可能引发金融动荡,影响经济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的稳定。金融安全直接关乎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关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必须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放在首要位置。我们将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继续强化金融监管,在有效监管、防范风险前提下,促进金融创新,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改进外汇管理方式,完善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加快构建金融安全网,健全金融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全社会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7. 对金融风险的理解

金融风险指的是与金融有关的风险,包括在金融活动中所产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行业风险、法律法规或政策风险、人事风险等与金融相关的风险。

对金融风险的理解

8. 金融风险的防范原则

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