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监管的介绍

2024-05-10 14:38

1. 信托监管的介绍

信托监管,即信托业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从事信托活动的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信托监管的目的是: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信托业的公平竞争;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平、有序和有效的信托市场。

信托监管的介绍

2. 银行信托与信托产品的区别是什么?

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很多,而信托公司就是信托产品。

一般来讲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低,风险也低些。但是不绝对,特别是目前银行5%收益的理财产品就是投资信托产品,而信托产品收益率一般都在8%以上,银行赚走2%左右的利润后再销售给散户。从风险上看这种信托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是一样的,但是收益却小得多。

另外银行目前也代销部分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但是少部分银行会重新印制信托合同,这样导致同样的产品在银行买,收益率要比其他渠道购买来得要低。

3. 信托公司和银行的信托产品区别在哪?

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产品的区别在于风险等级、投资门槛、年化收益率、投资期限。具体如下:一、风险等级银行理财产品根据风险等级可以分为r1、r2、r3、r4、r5等,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影响理财产品的安全性,主要是资金投资的领域。而信托产品等级可分为r3级,总体来说是比较安全和比较稳健的理财产品。二、投资门槛信托产品投资门槛一般为100万起投,目前也有少量的30万-50万的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门槛相对信托较低,通常有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三、年化收益率信托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在6%-8%左右。银行理财固定收益类产品,年化收益率在4%-5%左右。四、投资期限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一般是1到3年,家族信托甚至可以达到几十年的时间。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期限通常是3到5年,当然也有存在少量短期投资期限产品。想了解更多关于信托的咨询,推荐选择越好咨询。越好咨询秉承诚信、高效、专业、专注的服务理念,竭诚为客户服务,让客户省心安心放心;尊重市场,始终对市场保持敬畏之心;坚信唯有稳健,方可长远。不断通过深入的客户需求调研、多维度的产品筛选及严谨的风险控制体系,努力实现客户、机构、平台三方共赢。欢迎点击咨询! 

信托公司和银行的信托产品区别在哪?

4. 信托产品和资管产品有什么区别

  1、发行机构不同。
  信托产品由信托公司发行,基金资管产品由基金子公司发行。目前,国内绝大多数的公募基金都成立了基金子公司。
  2、监管部门不同。
  信托公司由银监会监管,基金子公司的监管和公募基金一样,都是由证监会监管。
  3、行业发展时间长短不同。
  第一批基金子公司2012年11月份获批,基本上2013年才开展业务,当初设立基金子公司的一个原因也是因为股票市场长期处于熊市,基金公司日子比较难过,而同期信托行业却突飞猛进。所以基金子公司的出现带有平衡照顾的性质。
  4、经验积累有差别。
  基于上一条基金子公司比信托公司发展时间短,所以客观地说,其在风控经验积累、项目资源、客户资源方面,总体上要弱于信托公司。
  5、注册资本金差异较大。
  现在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基本都在10亿级别,而基金子公司的产品则在几千万的级别。
  6、“刚性兑付”的潜规则需要观察。
  虽然“刚性兑付”对行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但投资者还是非常关心这一问题。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多数项目还没到期,所以爆出风险问题的比较少,如果出现了兑付风险问题,能否延续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规则还很难说。
  7、小额投资者数量限制不同。
  一个信托产品最多只能有50个投资金额在300万以下的小额投资者,而基金资管产品最多能拥有200个投资金额在300万以下的小额投资者。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为,信托产品总体上要优于基金资管产品。但是,基金资管产品的劣势主要体现在受托人层面,而在一个产品的风险主要还是取决于产品本身,很多基金资管产品的融资方、还款来源和保障措施都非常不错,比部分信托产品还要好,这种产品可以其实也可以考虑。而且,一般来说,基金资管产品的收益要比信托产品高1-2个百分点。

5. 信托产品和资管产品有什么区别?

1、发行机构不同。

信托产品由信托公司发行,基金资管产品由基金子公司发行。目前,国内绝大多数的公募基金都成立了基金子公司。

2、监管部门不同。

信托公司由银监会监管,基金子公司的监管和公募基金一样,都是由证监会监管。

3、行业发展时间长短不同。

第一批基金子公司2012年11月份获批,基本上2013年才开展业务,当初设立基金子公司的一个原因也是因为股票市场长期处于熊市,基金公司日子比较难过,而同期信托行业却突飞猛进。所以基金子公司的出现带有平衡照顾的性质。

4、经验积累有差别。

基于上一条基金子公司比信托公司发展时间短,所以客观地说,其在风控经验积累、项目资源、客户资源方面,总体上要弱于信托公司。

5、注册资本金差异较大。

现在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基本都在10亿级别,而基金子公司的产品则在几千万的级别。

6、“刚性兑付”的潜规则需要观察。

虽然“刚性兑付”对行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但投资者还是非常关心这一问题。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多数项目还没到期,所以爆出风险问题的比较少,如果出现了兑付风险问题,能否延续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规则还很难说。

7、小额投资者数量限制不同。

一个信托产品最多只能有50个投资金额在300万以下的小额投资者,而基金资管产品最多能拥有200个投资金额在300万以下的小额投资者。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为,信托产品总体上要优于基金资管产品。但是,基金资管产品的劣势主要体现在受托人层面,而在一个产品的风险主要还是取决于产品本身,很多基金资管产品的融资方、还款来源和保障措施都非常不错,比部分信托产品还要好,这种产品可以其实也可以考虑。而且,一般来说,基金资管产品的收益要比信托产品高1-2个百分点。

信托产品和资管产品有什么区别?

6. 银行监管的信托产品有风险吗

银行监管的信托产品也有风险!
 
理财有风险 投资须谨慎!以下仅供参考: 
       五色土,是指房地产五类物权支持的、大额可转押资产,单笔五色土50万至5000万,1月至1年。 50万年收益率8--10%,300万起年收益率12%;按季收息。
      五色土,中国第一家抵押借贷公司,上海第九届和第十届理财博览会最佳抵押借贷服务机构。五色土已经稳健运行10年,历经考验。 
      在房地产登记机关,借款人将房地产直接抵押登记到投资人名下,抵押比例50%左右(例如:100万投资理财,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在200万左右),投资人获取稳定的利息收入。五色土负责:贷前风险评级,防控风险;贷后风险准备金,覆盖风险。
     五色土最大风险是房价暴跌五成。 

2001年11月,五色土成立。 
2004年01月,上海五色土抵押贷款顾问公司总部成立。
2004年12月,“五色土”获准成为国家商标局注册的金融服务商标。
2005年11月,五色土参展第三届上海理财博览会。 
2006年11月,五色土参展第四届上海理财博览会。 
2010年04月,“山东势力·第七届(2009)山东财经风云榜”在济南揭晓,“五色土”获评山东省“十大强势服务品牌”。
2010年11月,五色土参展第八届上海理财博览会。 
2011年11月,第九届上海理财博览会,“五色土”被评为最佳抵押借贷服务机构,成为九届博览会首次获奖的民间借贷机构。
2012年02月,五色土南京办事处成立。
2012年05月,五色土参展第七届浙江金融理财博览会。
2012年10月,五色土深圳办事处成立。
2012年11月,第十届上海金融博览会,“五色土”再次被评为最佳抵押借贷服务机构。

7. 银行信托与信托产品的区别是什么?

银行信托保险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与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如果把金融机构按照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来进行划分,对私募基金影响较大,合作较为深入的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其次是证券公司,信托、公募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相对较少。不同的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合作受到不同监管规则的影响,所展现出的合作逻辑及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
具体的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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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与信托产品的区别是什么?

8. 信托产品的监管问题

(一)监管理念与监管能力不对称从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办法来看,监管层几乎都是想把资本监管、监管者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有机统一起来,但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术。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把监管收费与上述资本监管、监管者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例如,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收取监管费都是以资本金规模和资产规模的标准分级进行的。这就与风险经济资本、股东价值最大化、风险调整后利润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统一为基础的业绩考核相距甚远,不能把外部监管和约束与内部自觉有机结合起来,背离了平衡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与效率的初衷。二是各类监管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手段和方法,但对风险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不仅限于自身的监管领域,而且没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缺少一个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这就使得许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没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团暴露的风险案例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业银行有一笔20年的国债投资,根据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风险权重为0。这笔看似安全的投资却被其控制的托管证券公司当作自营资产多次挪用回购,用于信托资金兑付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等。但在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中,其未逾期时,折扣比例也为0。其风险多次被放大,而监管部门直到德隆系统风险爆发后才知道。三是对创新与违规难以识别。监管人员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环节和规则缺乏了解,加上有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对其风险因素难以评估,确实也难以准确识别和评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问责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说,如对信托财产权200份的限制,对信托产品的报批制。(二)分业监管与协调监管的矛盾这首先表现在各自监管的依据不一样,导致监管套利和飞地。如在MBO收购中,一些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而这些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者国债回购资金。依据《贷款通则》是不能投资股权的。而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难以审查资金的合法来源,只能以委托人的声明表示资金来源合法。再有,按照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该披露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要为委托人保密,拒绝披露。其次,对同样是理财产品,监管标准不一样,造成不公平竞争。如对信托投资公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的理财产品要求规范为信托产品,而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券商的理财产品却默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进行,但限制性条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规缺失,监管失察。我国本来就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部门对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当交易风险难以察觉。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多种手段,吸收了200亿元资金投资于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三)没有找到符合信托产品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方法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应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专业的核心业务有不同的监管要求、风险甄别方式和风险管理手段。例如对银行是以资本充足率、对保险是以偿付能力、对证券是以净资本、对基金公司是以净值为最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风险甄别方式,并且以此进行分类监管。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经营负债业务,信托产品不同于债权和股权类金融产品,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决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监管方式作为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银监会在2005年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收益率、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产品的基本监管方法。但对上述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些监管指标还不足以揭示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风险。例如资本充足率,因为信托产品不是负债产品,也不是标准化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又不能经营负债业务,况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产品出现的风险应该由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或者收入赔偿,也就没有把信托资产按风险权重计人总风险加权资产,因此无法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以多少为宜。信托报酬收益率顶多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以信托业务还是以自营业务为主业。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与加权实际收益率的比较也不能说明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因为预计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许多信托产品不是以某一金融产品作为标的,例如受益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之类的权利信托、保管箱业务。(四)不能有效权衡监管目标函数: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监管目标一致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不过央行主要是从更宏观的角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是从操作上防范和化解所监管行业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但是,央行与银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许多交叉的地方,由于掌握的信息不一样、判断的标准不一样、部门利益不一致等原因,这很容易导致有效监管的冲突和形成空白地带,出现监管套利现象。例如,要判断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机构稳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断该金融工具风险的根源和传导机制以及风隆 程度,就需要协调各类监管部门。而协调的基础是认识一致和利益冲突的权衡一致以及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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