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包括

2024-05-02 17:25

1.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包括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2) 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变更的内容
(1) 被保险人地址;(2) 标的数量;(3) 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4) 保险期限、金额;(5) 保险责任范围;(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
(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三)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包括

2.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包括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1)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2) 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变更的内容(1) 被保险人地址;(2) 标的数量;(3) 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4) 保险期限、金额;(5) 保险责任范围;(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三)保险合同效力变更(1)保险合同无效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2)保险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3)保险合同复效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3. 保险合同不变更的内容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不变更的内容包括哪些

4.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依据是什么

保险合同可以变更的内容有合同主体金和合同内容。其中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又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体现在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的变更、保险期限的变更等等。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保险合同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变更的程序和形式,希望对有保险需求的您有所帮助。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定义。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2、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概念。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无论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还是主体变更,都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采取一定的形式完成。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2、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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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
  (1)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亦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所引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如果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保险合同未作转让,则保险合同将因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而失效;反之,如果通过一定的转让手续,则产生转让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 )转让和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密切相联,但是存在着两种状态:一是必须有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险人的同意。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以外,任何保险合同的转让均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因为一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始终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被保险人的变化会引起风险的变化,从而引起保险人责任的变化。因此,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一般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方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之时起失效。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则不然,其保险合同的转让无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即可发生转让。
  2)转让的方式。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按习惯做法,采用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可以自由转让,采用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则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保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
  3)转让的后果。在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均可有效转让。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6. 什么情况下须要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更多的是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具体包括:1.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和航期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引起保险费率的调整。3.保险期限的变更。4.人寿保险合同种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

7.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一)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化。这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投保人的变更,二是保险人的变更,三是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在商事合同中是经常发生的,它的方式是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现的。具体地讲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即可转让合同,它又可分为记名的和不记名的两种。记名的,投保人以背书形式转让;不记名的,投保人将合同交付给受让人就行。第二,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需得到保险人同意才能转让的合同。就是说,投保人一方变更主体应当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有效。就保险人的变更而言,一般说来,在保险合同中较少发生。发生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人因破产或政府的行政指令将保险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一般不需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同意。另一种是保险业务的正常转让,一般要得到投保人的同意。除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之外,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变更,比如被保险人的变更,不仅很普遍,而且由投保人通知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即可。(二)内容变更内容变更即合同中约定事项的变更,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变更。这种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后产生法律效力,一般采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的,可以采取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书面协议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

8.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