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最基本的权利是什么

2024-05-07 01:34

1. 保险公司最基本的权利是什么

您好,有以下权利:
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生活愉快!【摘要】
保险公司最基本的权利是什么【提问】
您好,有以下权利:
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保险公司最基本的权利是什么

2. 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有说明解释合同内容的义务,特别是免责条款需要特别说明,否则免责条款无效。所以可以看到,保单上一般会针对免责条款部分会加粗或者加标点提醒投保人注意。

3. 保险公司权利和义务

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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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权利和义务

4. 保险人的权利包括

法律分析:
保险人享有获取真实信息权,法定解除权等权利。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人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也不应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1、规定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2、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全部合同内容,以此为基础做出是否投保的决定;3、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做出提示。提示义务指合同中所有涉及免除责任,包括全部免除和部分免除的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5. 你的三大保险权利

很多市民买保险后,就把保单放在抽屉中,天长日久就忘了。岂知,作为金融产品的保险,也赋予客户不少权利,比如你没钱缴保费了怎么办?保险公司有什么售后服务?如果不了解这些问题,客户的利益就会受损。
没钱缴保费怎么办?
投保了长期的人寿保险后,有些客户会遇到暂时性交费困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如何保护自己的保单?
一、一般长期寿险保单到期时有一个月的缴费宽限期,客户只要在宽限期结束前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就会一直有效。
二、可以让自己的保单暂时失效两年,在此期间如果个人的经济情况好转再申请复效。
三、如果保险条款中有自动垫缴保险费的功能,在保单现金价值余额足够垫缴保费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该功能以解决缴费困难的问题。
四、如果过去投保的保险金额较高,可以适当减少保险金额,以减少今后每期应缴的保费,不过这样会使客户所获得的保险保障也随着减少。
五、如果保单的条款中有减额交清服务的功能,客户可用保单现金价值余额作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的处理,在相应减少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六、如果保单具有贷款的功能,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值范围内进行贷款用于缴纳保费。
客户享受的“售后服务”有哪些?
一、理赔: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客户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这是人们投保的主要目的之一。
二、发送养老金、年金:此类险种,客户可以获得现金回报,以作为养老、贴补家用或其他的用途。
三、派发红利:一些带有投资性质的人寿保险品种规定在投保后,可获得保险公司定期派发的红利。
四、收取续保保费:这是保险公司和保户双方的责任,保险公司有义务定期提醒保户。
五、接受保户咨询:包括咨询保单保险利益;已有保单的状态;续保缴费时间、缴费办法;如何申请退保;如何更改保单内容等。
拿到保单前出险,是否有索赔权?
对于这一问题,被保险人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般区分为伤害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种不同解决方式:作为伤害保险,在签发保单前出险,一般将保险期限追溯至业务员收取保险费的次日,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但若被保险人职业未告知,且被保险人属于拒保范围里的,保险公司会拒付。如果保险公司提出可以加费进行承保,则理赔金会按比例给付。
作为人寿保险,首先需判断该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承保条件,如果发生加费承保、延期承保、不予承保,或需要进行体检的,则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又不存在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应予赔付保险金。

你的三大保险权利

6. 保险人的权利有哪些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保险人的义务有哪些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
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二、保险人的相关概念
保险人是事先制订保险合同、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要求是成年人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投保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以其生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儿童,但如果是儿童的话,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投保。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保险金的最终获取人。
如果投保人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受益人,那么投保人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只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而并不享有什么权利。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一般会指定自己的家庭成员、亲属为受益人,也可以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受益人。在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只指定一名受益人,也可以指定若干名受益人。投保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应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即一定利害损失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