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05-12 17:43

1.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申请核准,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条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一并提出项目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
  (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
  (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项目总承包单位。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持有投资许可证;
  (二)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用地已依法批准征用,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四)建设资金、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主要材料、设备已分别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第十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和基建管理人员,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的能力);
  (二)向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公布招标信息;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八)开标、审查投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备;
  (十一)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必须认真编制,其主要内容为:
  (一)招标书:工程综合说明(计划批准文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程现场条件、招标方式等),招标范围、承包形式及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差价计算方式,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开标、决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五)其它有关事项的说明。第三章 标底第十二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的数量等。
  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自主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单位编制。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标底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修正、调整概算限额以内。第十三条 在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材料价格应按照确定的供应方式分别计算,并明确价差的处理办法。

3.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六条  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二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4.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5.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介绍

6.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舆论监督。第二章 目录和程序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并公布实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制定、调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未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第十条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之日起十日内,将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公示。第十一条 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招标代理资质等证明材料。

7.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法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_ 总_ 则第一条_ 本工作规程适用主体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汉外省直单位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第二条_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规程执行。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程。第三条_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应当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根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提升财政支出绩效水平。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_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四条_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对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第五条_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采购需求、支出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进行统筹,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通过预留采购份额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乡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第六条_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省直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给省直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确需调剂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第三章_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第七条_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第八条_ 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规范,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规格、物理特性、包装等要求;(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等要求;(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六)采购标的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商务要求。第九条_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咨询机构编制。采购人对采购需求承担主体责任。第十条_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采购需求,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网上查询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第十一条_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以及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第十二条_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制定采购需求时,按照内控要求做好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完善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案,减少和规避风险。第十三条_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进行审查,健全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合法、规范、科学,遏制供应商不合理投诉举报以及因采购需求不合规、不规范导致的项目中止或终止现象,体现预算绩效目标。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第四章_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第十四条_ 各部门、各单位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第十五条_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第十六条_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第五章_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第十七条_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无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第十八条_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网络备案。第十九条_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情形,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省属高校和省直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网络备案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第二十条_ 各部门、各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确有需要设置部门集中采购的,其范围由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自行确定,并于部门预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各部门、各单位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省属高校和省直科研院所。汉外省直单位以及在汉省直单位需汉外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代理采购,必要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就代理事项进行协调。上述项目有关投诉举报由省财政厅受理。第二十一条_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省财政厅批准。第二十二条_ 划分采购包与分包履行合同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子项目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选择采购方式、落实采购政策、促进公平竞争、项目运行管护、平衡成本效益等原则确定。合同分包应当按照技术、产品协作实际需要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确定。第二十三条_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二十四条_ 政府采购以下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一)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二)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三)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前款第(三)项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第二十五条_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省财政厅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省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二十六条_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交易及监管规则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_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第二十八条_ 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乡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二十九条_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科学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提高采购效率。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法

8. 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摘要】
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这边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请稍等,我马上为您解答。【回答】
第十四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回答】
具体条文太长了这边没办法给您发,给您发了链接您看一下【回答】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6]4号) - 下载中心 - 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http://gxq.yichang.gov.cn/content-1246-17216-1.html【回答】
您好,请问您这边还有其他需要我帮助的吗?有的话都可以说的哦,我很乐于帮您解决任何问题哦【回答】
您好,您对我的回复满意的话,希望能在采纳后给我一个赞哦,您的鼓励是我回复的动力哟~~【回答】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