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4日)

2024-05-10 00:42

1.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4日)

问题1:新租赁准则递延所得税如何确认? 
  
 解答:
  
 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都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当然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执行新租赁准则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变得更多,但是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原则是没有任何变化的。
  
 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只要把握一下原则就可以:
  
 1、初始的税会差异导致需要纳税调增的,需要初始阶段多交税,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后期则相反,因为前期纳税调增了后期肯定就是纳税调减,就需要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2、初始的税会差异导致需要纳税调减的,需要初始阶段少交税,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后期则相反,因为前期纳税调减了后期肯定就是纳税调增,就需要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然,具体的税会差异需要结合实际业务分析,然后确认递延所得税。
                                          
  问题2:查账征收生产经营所得和已经列支的工资应该怎么处理呢? 
  
 解答:
  
 既然你提到经营所得,估计企业形式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这类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因此,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老板、业主或合伙人,从企业以“工资”名义领取的报酬,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并入“经营所得”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雇员的工资,可以在税前列支。
                                          
  问题3:本年三季度缓交企业所得税,但做了计提分录。第四季度时发生亏损,那第三季度做的计提分录要冲减吗? 
  
 解答:
  
 预缴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会计利润在预缴,除几项特殊的优惠政策可以季度享受外,其余的优惠政策和税会差异通常都是暂时不会考虑的。
  
 对于第四季度比较特别,因为恰好又是年末。
  
 按照会计分期和企业所得税的分期,年度都是需要对该年度进行汇算的。
  
 因此,在第四季度税务方面依然可以按照会计利润进行预缴申报。
  
 但是,会计方面则需要尽可能的准确核算该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以及“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年底关账前,不但需要考虑会计利润,还需要考虑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得税前扣除影响等各种因素,从而准确全年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前面3个季度已经有预提“所得税费用”,则需要通盘计算,如果已经多计提了则需要冲减回去,如果不足则需要补充确认。“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也是同样如此。
                                          
  问题4:长期借款用于构建固定资产,利息资本化的时间标志是什么时候? 
  
 到底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前,还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资本化。条件如下表: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特别提醒:
  
 1.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四条: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问题5:申请专利,想让学校报销的话怎么开发票,专利局只给收据不给发票,但是学校说只认发票? 
  
 解答:
  
 让您们学校的财务人员好好学习一下税法,政府部门非经营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肯定不可能开具发票,只能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专利局不属于企业,且收取的费用也不属于应税范围,只能使用规定的财政票据。
                                          
  问题6:企业能否就一笔销售业务多次开具销售发票? 
  
 解答:
  
 如果合同约定是分次收款的,可以分次开具发票。
  
 但是无论分次开票还是一次性开发票,只要总金额与真实交易金额相等就行。
                                          
  问题7: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对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有影响吗? 
  
 解答:
  
 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对于收入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章 收入”有比较完整的规定,因此需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形会比较少。
  
 同时,也不能否认,各类创新业务不断涌现,《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如果没有作规范的,就可以参照新收入准则执行。比如新收入准则中规范的“第五章 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就没有涉及到。因此,如果小企业遇到“特殊交易”时,就可以参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8: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解答: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 2019 年共取得工资 144000 元,取得劳务报酬 20000 元,取得稿酬 5000元,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 20000 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62400 元。
  
 年收入总额=144000+20000×(1-20%) +5000×(1-20%)× 70%+20000×(1-20%)=1788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0000-62400=56400(元)
                                          
  问题9:我公司计划在2020年度申报时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哪些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解答: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研发项目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4日)

2.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16日)

问题1:物业公司能按照业主要求开具发票吗? 
  
 我们是物业公司。现在负责物业管理的小区,有业主提出,因为单位可以给他报销物业管理费,想让我们为其开具他单位抬头的发票。
  
 请问可以开具吗?
  
 解答:
  
 作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上班的单位之间,并没有发生经济业务,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并没有给其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如果按照其要求开具了其单位抬头的发票,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涉嫌虚开发票。
  
 曾经报道过的案例:有人在超市门口收集购物小票,然后再去找超市换开发票。最终超市因为虚开发票被处罚。
  
 因此,物业公司不得按照业主要求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问题2:为水库做白蚁防治服务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主要做白蚁防治服务,这是否属于病虫防害呢?开票内容每次开白蚁防治服务费,所得税是否是免税呢?
  
 解答:
  
 白蚁防治服务,虽然也是一种“病虫害防治”,但是并不是属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白蚁防治服务,其实是“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因此,如果平时通过开票为“病虫害防治*白蚁防治服务费”而获得免增值税的待遇,已经是错误的适用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因此,企业为农、林、牧、渔业项目提供的病虫害防治服务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当然,连农业项目都不算的白蚁防治服务的“病虫害防治服务”就更加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为水库做白蚁防治服务,既不可以免征增值税,也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3:应收账款账龄百分比法中的坏账损失百分比这个是怎么确认的? 
  
 是在哪个官网上查找?还是说这个坏账率是要自己计算?
  
 解答:
  
 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的百分比,完全就是企业根据各种情况以及历史经验数据进行合理估计出来的。换一句话说,主要是由企业的会计人员充当了一会“半仙”,“掐指一算”出来的。
  
 当然,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来说,给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规格来得比较高,很多都是由董事会直接来确定的比例,财务人员只是其中的“牵线木偶”,按照其要求预先写好相关提案而已。因为,资产减值是某些上市公司手中进行“盈余管理”最重要的手段,有时候可以“化险为夷”。
  
  问题4: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否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 
  
 我公司为江苏的一家总公司,在上海还有一家分公司,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江苏的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请问上海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
  
 可以,只要企业没有主动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且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分别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现有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只要没有超过增值税纳税人一般标准的(年销售额或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申请或保留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也可以主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彼此之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受影响。在判断总公司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时,不包括分公司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5:公司买车可以抵增值税吗? 
  
 解答:
  
 公司购买汽车想在增值税方面做进项税额抵扣,需要满足条件:
  
 1、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
  
 2、购进的汽车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简易计税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方面。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问题6:境内个体工商户向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需要交税吗?税点是多少?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3.设计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3)设计服务。
  
 因此,境内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向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取得收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问题7:支付给客户写好评的奖励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出台了一项促销政策,就是客人消费后,只要写好评,就返现金15元或奖励现金抵扣券30元(下次消费可以抵扣现金)。由于我们的消费是在第三方平台,现金返还是我们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的。
  
 解答:
  
 根据描述,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问题8:(新收入准则)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收入确认是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解答:
  
 联营模式是零售百货行业普遍采用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在百货商场分配的专柜向顾客销售商品,百货商场根据约定的分成比例与供应商进行结算,部分供应商对商场收取的分成有保底承诺。百货商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商品向顾客售出之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供应商负责保管商品,并承担商品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供应商有权决定商品的上架和下架时间,以及在不同的门店或专柜之间调换货物。商品价格主要由供应商制定,有时需要经过百货商场的审核。专柜销售人员由供应商直接委派,但需接受商场培训,遵循商场的管理要求并接受商场监督。百货商场为供应商提供经营场地以及相应的综合管理服务,监督进店的商品,并提供统一收银等服务。供应商在商场售出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百货商场负责先行赔付,随后再根据与供应商的协议约定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实务中,虽然百货商场按照商品的销售金额向客户开具销售凭证,但是,在确认收入时,应当按照收入准则中有关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原则判断收入确认金额。在上述联营模式下,顾客直接在供应商的专柜购买商品,在此之前,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供应商,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销售活动,并获取销售商品的经济利益,也承担因商品滞销或打折销售等造成的损失。相反,在商品销售给顾客之前,百货商场不能决定如何销售这些商品,不能自行或者要求供应商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供应商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某些情况下,虽然百货商场可能有权对供应商销售的商品进行干预,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百货商场的商业定位和形象,并不表明百货商场能够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因此,特定商品在销售给顾客之前由供应商控制,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使用并获取其经济利益;百货商场并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协助供应商销售特定商品,应被认定为代理人,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除零售百货业务外,代为执行采购或销售的供应链企业、代理外贸进出口或跨境业务企业、大宗商品配送或医药配送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以电商平台为依托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等,应参照上述原则和分析。
                                          
  问题9: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解答:
  
 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 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 500元的标准扣除。

3.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8日)

问题1:如何暂估成本才是对的?看到公司会计毫无依据的直接就这样做了一笔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解答:
  
 对于暂估,需要建立在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不是想当然的随便胡乱估计。
  
  一、存货类的暂估 
  
 必须要收到采购的货物后,企业库房已经按照企业规定进行验收后,并办理了入库手续,会计人员库管交来的《入库单》等凭据进行暂估。
  
 1、入库
  
 借:存货
  
 贷:应付账款
  
 2、生产领用
  
 借:生产成本
  
 贷:存货
  
 3、商贸企业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4、餐饮行业
  
 购进鲜活食材,直接被后厨领用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成本
  
 (月末盘存后倒扎成本)
  
 说明:
  
 (1)通过上述分录可以看出,对于存货类的暂估,制造行业或商贸企业都是不能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2)如果餐饮行业等服务行业,购进存货没有办理入库而直接领用的,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服务类的暂估 
  
 对于企业购买服务类,如果服务已经耗用且签署用合同等,但是没有支付款项的,可以暂估。比如企业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房租费等。
  
 至于借方计入什么科目,具体看服务是用途来决定,如果是直接用于跟收入相关的,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
  
 综上所述,“暂估”不是“乱估”,一定是建立在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基础上的。
  
  问题2:过节费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解答:
  
 直接用发放表和银行转账记录做账。如果是现金发放,需要有员工签字的发放表或收款凭据。
  
 因为过节费是直接发给员工的,属于职工薪酬范畴,是不需要发票,因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问题3:如何理解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 
  
 解答:
  
 说理论太抽象,还是直接说一个案例吧。
  
 【案例-1】企业对外销售形成了100万元的应收账款,如果客户倒闭了,发生坏账损失,这100万元不能收回,则理论上就可以税前扣除100万元。这100万元,就是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
  
 【案例-2】某资产管理公司从A公司以不附带追诉权的形式购入了一笔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000万元,实际购入成本1600万元。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后期以1900万元收回或继续转让应收账款,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计税基础)就是16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同样,如果发生了坏账损失,理论上能够税前扣除的最大成本(计税基础)也只能是1600万元,而不能是2000万元。
  
 因此,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实际上就是企业发生的成本,是税务认可的成本。
  
 有人可能会说,你说的不对,明明我企业形成100万元的成本只有80万啊!
  
 您的成本虽然是80万元,但是在形成应收账款100万元的过程中,确认了应税收入,应税收入是要交税的,您交税后税务局就认可了。同样的例子,比如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可能也是没有发票等合法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在盘盈后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然后就可以税前扣除折旧了。
                                          
  问题4:12月份忘记提城建税,一月份应该做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还是直接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呢? 
  
 金额不大十几块,主管让直接借税金及附加,说省得汇算麻烦,这样可以吗?
  
 解答:
  
 这就是会计工作为什么要有一定实务经验的原因之一。
  
 主管说的是对的。
  
 我虽然不知道你们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差错金额只有几十块钱的,实务中真的没有必要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只有会计差错金额属于重大的,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并不是所有的会计差错都需要追溯调整。所以,金额很小的会计差错,是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就可以。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根据准则规定,所有的会计差错都不需要追溯调整,适用未来适用法,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中,根本就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会计科目。
  
 对于问题中描述的会计差错,按照税法规定,严格说也是需要进行追溯扣除的。
  
 但是,实务中正如主管说的一样,由于金额太小,税务局根本就懒得来管这事。如果要去调整来调整去,反而人家会觉得太麻烦。
                                          
  问题5:分子公司资金不足,从母公司或总公司调拨款项到分子公司账户,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时候怎么填列? 
  
 解答:
  
  一、分公司填报 
  
 1、收到资金
  
 分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时候,填列到“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2、归还资金或支付利息
  
 分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时候,填列到“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归还债务支付的资金”。
  
 如果支付利息,则填列到“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二、总公司或母公司的个体财报 
  
 1、借出资金
  
 填列到“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投资支付的现金”。
  
 2、收到资金归还或利息
  
 收到归还资金,填列到“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如果收到利息,填列到“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合并报表 
  
 由于属于合并报表范围的内部交易,上述资金收付双方的现金流量全部需要冲销,在合并报表中不需要体现。
                                          
  问题6:总公司无偿划拨给分公司固定资产,办理了过户手续,分公司怎么入账,入资本公积吗?依据什么确认入账金额? 
  
 解答:
  
 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的,也应该是没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科目。
  
 总公司划拨给分公司资产,所有权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甚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税法明确规定不需要“视同销售”的(不同县市区的,增值税可能需要视同销售)。
  
 因此,总公司无偿划拨给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不能计入“资本公积”,只需要计入“内部往来”即可。
  
 至于入账金额,按照总公司的账面价值入账即可。
                                          
  问题7:公司用现金发年终绩效奖,要求员工搞增值税发票等额抵扣,合理不? 
  
 解答:
  
 简单说:做好事遭雷劈!
  
 这事严格说,按照税法规定就是违法的。
  
 公司为了让员工少交税,冒着巨大的风险,结果还不能被员工理解!
  
 所以,作为企业老板和企业财务人员,千万不要以为您们是在帮助大家做好事,没有人会理解的,而且还要谨防某一天被人告。
  
 企业或财务人员,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该扣缴的税还是一分钱不少的扣吧,大家都没有意见,而且还认为您是规范的。
                                          
  问题8: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个人股东缴个税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个人股东 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个税。
                                          
  问题9:委托贷款合同能否在税前扣除实际支付的利息? 
  
 解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也就是说,委托贷款中,并不是金融机构出的资金,而是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出的资金,因此贷款利息的支出只能按照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办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虽然通过了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但是不能完全排除委托人和资金使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①金融企业,为5:1;
  
 ②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说明:该条规定,跟从哪里借款是没有关系的,包括从金融机构借款也是一样,实缴资本不足部分利息从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也不能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虽然经过了金融机构作为中介,但是依然不属于金融机构贷款,所以仍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8日)

4.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5月25日)

问题1:培训机构代收学历教育培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们是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先收了学生3000元学费,然后这3000元需要全额由机构打到学校账户去,学校会开具1张3000元行政收据抬头写的学生名字,学校实收1000,剩下的2000会返利发回给我们。就等于是我们机构先收了学生3000,转给学校3000,后又实际收到2000,只有合同证明我们是代学校收,没有票据,请问我该怎么报税税局不会有问题?
  
 解答:
  
 根据描述,培训机构实际上是构成了“经纪代理”服务。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服务,是可以免增值税的;培训机构,需要按照代理服务交纳增值税。对于培训机构来讲,收到的3000元只是代收代付,不需要票据;收到学校返利2000元,可以给学校开具发票,如果学校不要发票就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
  
  问题2:跨年度的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还可以在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吗? 
  
 我公司202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有一台设备是专门用于研发使用的,在2019年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了。
  
 请问:该设备的折旧费,我们2020年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吗?
  
 解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根据税务的税前扣除来计算的,如果2019年已经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2020年就不得再有税前扣除,当然2020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也就不包括该部分折旧费用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跟高新企业是没有关系的。企业既然2020年r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说明至少2020年以前的前三年是有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的,如果企业忘记在2019年对一次性税前扣除部分申请加计扣除的话,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错误,可以通过更正申报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对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问题3:更改结算方式后少收款项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合同约定结算时支付承兑汇票,客户应该给我们102000元,但实际支付时给的现金,但只给我们10万,扣了2000元算贴息。
  
 请问,这2000元怎么处理比较合适?这2000元是不是应该算折扣,开红票比较合适?还是让对方开贷款服务的发票?
  
 解答:
  
 如果双方认可少收货款部分是折让的,是可以开具红字的折让发票。
  
 但是,如果购货方不认可属于折让行为,则就存在问题,毕竟您们可能后期还需要继续合作。
  
 虽然名义上是因为没有支付承兑汇票而扣除的贴息,但是毕竟您们之间不是贴息,所以要求对方开具贷款服务的发票,也是不太现实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 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 协议的交易。
  
 因此,根据描述,您们之间的交易行为,更加符合“债务重组”,所以您们应该签署一份相关协议。对于债务重组的债务方少付款取得重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只需要按照规定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即可。
  
 既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就不需要开具发票,债权方的债务重组损失凭相关凭证在税前进行扣除。
  
  问题4:分期付款可以开正规发票吗? 
  
 解答:
  
 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分期付款,也可以同时约定分期开具发票,也可以约定一次性开票。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约定付款时间确定;如果分期付款提前一次性开具发票的,则在开具发票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问题5:企业买的商铺能做固定资产吗? 
  
 解答: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根据企业购买商铺的用途,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其中,自用的就计入“固定资产”;用于出租或持有准备赚取差价的,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固定资产”。
  
  问题6:个人从境外公司收入的咨询服务费,需要交税吗? 
  
 解答:
  
 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咨询服务收入,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增值税
  
 如果咨询服务为“鉴证咨询服务”,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则可以免征增值税;否则,由于销售方是在境内的居民个人,则应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个人在从境外取得所得时,通常境外的国家(地区)当地税务机关是会依照当地法律征收所得税的(支付方代扣代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个人境外所得实缴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分国不分项”形式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进行抵免。
  
  问题7: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提示合格证存在,不属于本企业,怎么解决? 
  
 解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这种情形的出现,只能说明两种情况:
  
 1、您们的上游供应商(厂家或总代),还没有给您们开具发票;
  
 2、上游供应商给您们开具发票时,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现在提示不属于您们,可能是上游供应商关联错误。
  
 因此,您们现在只能找上游供应商立即进行更正,即先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关联正确的电子合格证。
  
  问题8:俱乐部会员注册费等不可返还的初始费部分作为合同准备过程中的补偿,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实务中,企业可能会为订立合同而开展一些行政管理性质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并未向客户转让任何承诺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例如,某俱乐部为注册会员建立档案,该活动并未向会员转让承诺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在收入确认之前,应当按照准则有关合同履约成本的相关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并且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也不应当考虑这些成本,因为这些成本并不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进度。
  
  问题9: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解答:
  
 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7日)

问题1:一项租赁只存在与绩效相关的租赁付款额,需要确定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吗?如果额外存在极少的固定付款额呢? 
  
 一项租赁只存在与绩效相关的租赁付款额,需要确定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吗?如果额外存在极少的固定付款额呢(该固定付款额与租赁资产价值相比极低,如每月支付500租金,其余按绩效支付租金)?
  
 解答:
  
 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对于承租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需要合理预估后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包括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等,特别强调企业的“合理估计”,也就是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为了做会计分录前当一当“半仙”,对未来的经济结果先“掐指一算”。
  
 因此,对于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不是固定金额租金的,承租方需要结合历史数据、未来预算、经济走向等多种因素进行适当的估计。当然,对于在租赁期开始日估计的结果,在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日重新再次估计,如果估计的结果有差异的,应予以调整。
                                          
  问题2:我国公民吴女士将其一项专利转让给法国公司,获得收益,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我国公民吴女士将其一项专利转让给法国一家公司,获得对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10000美元。 这笔收入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解答:
  
 由于接受专利转让的企业为境外企业,因此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
  
 专利转让取得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于是居民个人,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进行抵免。
                                          
  问题3:自产或者外购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怎么处理,允许抵扣吗? 
  
 解答:
  
 在增值税实施的过程中,我国的增值税制度经历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在2009年1月1日前,除部分特殊地区外,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所以在当时外或者自制购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都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从2009年1月1日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当然当时缴纳营业税的单位或项目因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还是不得抵扣。
  
 全面营改增以后,不再有缴纳营业税的项目了,所以除税法明确不得抵扣进项外,比如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其余外购固定资产或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也都是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4:酒楼开发票都是开6个点吗,烟与酒水也是?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酒楼的主营业务就是提供餐饮服务。酒楼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香烟与酒水,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服务交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开票的税率就是6%,包括一同销售的香烟与酒水。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 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 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是酒楼通过“外卖”的形式销售香烟与酒水,就不能适用餐饮服务纳税,而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纳税,税率13%。
                                          
  问题5:非居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为什么要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是不能扣除吗? 
  
 解答: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
  
 增值税之所以不能扣除,同样也是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根本就不在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内;或者说,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从含税收入中扣除了,不能再重复扣除了。
  
 不但是是非居民企业是这样计算,居民企业甚至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也是这样的计算。
                                          
  问题6:甲公司从乙公司买材料,未付款,乙公司将这个应收款项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请问为什么不直接作为应收账款? 
  
 请问什么时候作为应收账款什么时候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解答:
  
 企业把应收未收的货款作为“ 交易性金融资产 ”核算,是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版(以下简称:新金融准则)的结果,因为应收货款本身属于金融资产。
  
 新金融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方法一: 
  
 如果继续计入“应收账款”,是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应收账款合理估计“坏账准备”,会计分录如下:
  
 借:信用资产损失
  
 贷:坏账准备
  
  方法二: 
  
 如果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应收款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相反的会计分录)
  
  问题7:有限合伙企业收到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账面有利润要分红给有限合伙企业, 想知道有限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需要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8:(新收入准则)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如何确认收入? 
  
 解答:
  
 公司(委托方)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等。
  
 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该原材料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加工方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问题9: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 12000 元(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7日)

6.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6月18日)

问题1:赶海所得卖的钱需要交税吗? 
  
 如果我去赶海,捡到点海鲜,我拿去卖了得到几百块钱,那这几百块钱需要交税吗?
  
 解答:
  
 先说结论:不征或免税。
  
 1、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 ,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赶海所得,属于捕捞业所得,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 捕捞 的单位和 个人 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个人赶海收获的海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问题2:给关联方提供服务,并获取服务,双方合同约定互相不需要支付对价,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双方虽然相互不支付对价,但是应按照服务的公允价值(市场价)确认收入,并依法申报纳税;同时,对方提供的服务,根据用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成本。
  
 为降低关联方之间共同的税务风险,虽然双方不相互支付对价,但是双方应依法互相开具服务发票,以便作为双方的进项抵扣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
  
 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3:2020年8月购入的固定资产(柜子桌子椅子等)一直没有折旧,现在(2021年6月)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固定资产应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贵公司在2020年8月购入固定资产,如果在购入就投入使用了,则需要从2020年9月开始计提折旧,如果购入后并没有拆封使用的则可以不计提折旧。
  
 如果应该计提而没有折旧,就属于会计错差。
  
 对于会计差错,《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如果会计差错属于重大差错的,应追溯调整;不属于重大差错的,则可以不用追溯调整,可以直接在发现差错的当期进行调整。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对于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追溯调整,即在发现的当期调整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对于该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才能确定正确的处理方式。
  
  问题4:请问一下阿里巴巴实力商家会员费放在哪个会计科目? 
  
 解答:
  
 阿里巴巴实力商家会员费,是企业为销售而发生的费用,因此应该计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根据企业自己的情况自定。
  
  问题5: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年初派考察团出国学习,为其购买的国际机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于国际旅客运输的国际机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6:差旅费的出差补贴、餐补要交个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说明:国税发﹝1994﹞89号文只是部分条款失效,上述条款的规定依然有效。
  
 针对有些单位滥用“误餐补助”不征税规定的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补充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因此,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差旅费的津贴、误餐补助的实际执行中,全国各省市区实际执行口径并不一致。有的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出差标准,超出部分就需要缴纳个税;有的地方是要求企业自行制定出差制度规定出差标准,经主管税务局备案后执行。前述的两种情况,都是可以不需要发票;而有的省市规定,报销补贴需要发票。因此,对于出差津贴与餐补等,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局,询问当地执行口径。
  
  问题7: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能否将税款退到单位账户? 
  
 解答:
  
 一是想多了,二是不应该这样想。
  
 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员工代办个人所得税汇算,但是无论是补税还是退税,结果都是应该由员工承担或享有。单位在代办个税汇算时,只是接受委托,并不能把应该退还给员工的税款据为己有。
  
  问题8:营销优秀者奖励旅游如何计征个税? 
  
 假如甲企业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去上海以参加培训班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本次发生的差旅费、旅游费由公司承担,以此作为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该笔费用该如何计征个税。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问题9:储值卡、尚未退回的过期票款等存在沉淀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某些情况下,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无需退回,但是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相关负债余额转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其是否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当考虑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
  
 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收取的、与客户未行使权利相关的款项须转交给其他方的(例如,法律规定无人认领的财产需上交政府),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

7.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4日)

问题1:自然人代开发票,怎么判断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解答:
  
 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当然判断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
  
  一、依法判断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是有规定: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从上述规定,可以对于个人提供服务的大部分情况,是可以区分开的。如果“劳务报酬所得”所列举范围中没有的,多数情况下就应该是“经营所得”或其他项目所得。
  
 比如我们常见的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就不在“劳务报酬所得”中,而是需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税。
  
 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务操作 
  
 在实务中,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申请开具劳务费发票的,税务局会默认为是“劳务报酬所得”,超过500元税务局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不预征,而是让支付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
  
 自然人如果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申请开具劳务费发票的,税务局会默认为是“经营所得”,月收入超过10万元税务局才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税务局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自然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但是又要申请开具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发票的,一般税务大厅是会要求先办理临时税务,然后再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也不排除部分税务大厅的经办人员不太懂政策,对于申请代开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发票的,直接开具成“劳务费”的情况。
  
  问题2:国内单位支付给国外的佣金要代扣哪些税? 
  
 解答:
  
  一、需要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国内单位向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佣金,需要扣缴增值税。
  
 佣金,是经纪代理的报酬。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需要交纳增值税。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也就是说,只要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有一方在境内的,都算是在境内销售服务。
  
 因此,即便境外企业或个人是在境外提供服务,但是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交纳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加税费:在2021年9月1日前,还需要按照实际扣缴的增值税,计算并扣缴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可能不需要扣缴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外企业或组织在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入境且境内没有机构场所,则劳务发生地在境外,非居民企业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无纳税义务,境内单位也无需扣缴。
  
 如果境外企业或组织在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入境服务,或者在境内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之有关,则该非居民企业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内单位需要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外企业或组织在境内有常设机构,且该项服务与常设机构有关,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国内单位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应该由常设机构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如果境外非居民个人,在服务期间没有入境,则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如果服务期间曾入境服务,则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支付方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在境外提供服务的个人属于居民个人的,不管服务期间是否入境,都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3:境内公司支付给香港的房屋租金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
  
  一、境内企业支付租金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因此,境内公司支付租金,境内公司所在地在境内,无论香港企业的房屋实际位于什么地方,其租金所得都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企业是否有常设机构决定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 
  
  (一)有常设机构的——不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上述有常设机构的,没有规定专门的扣缴义务人,应以常设机构作为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
  
  (二)无常设机构的——需要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问题4:增值税上期有留抵,本期计提,下月缴纳后怎么结转写分录? 
  
 解答:
  
 本期计提,计提的应该是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月底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次月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问题5: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问题6:如何判断一家创投企业能否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8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请问在2020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
  
 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所提的投资时间是2018年3月,属于2020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20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7: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22 年1 月 1 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问题8:时段法确认收入中的“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义务收取款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新收入准则) 
  
 解答:
  
 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义务收取款项(以下简称合格收款权),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能够收取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定约束力。合格收款权应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第一,合同终止必须是由于客户或其他方的原因导致的,而不是企业自身的原因;
  
 第二,企业有权收取的该款项应当大致相当于累积至今已经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售价,该金额应当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补偿的合理利润并不一定要等于该合同的整体毛利水平;
  
 第三,该权利具有法定约束力,既要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还要充分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补充或者凌驾于法律合同条款之上的以往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以及类似案例的结果等;
  
 第四,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何时点,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合格收款权不代表企业需要在整个合同期内无条件收款的权利,但是在整个合同期间内,当因客户原因终止合同时,企业需要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可执行权利。
                                          
  问题9:作者改编自己创作的小说,然后把小说录为音频放在网络平台,客户通过第三方平台充值的方式听小说产生的收入,平台公司给作者分成,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计税? 
  
 解答:
  
 根据描述,作者拥有小说音频的完整知识产权(版权),授权第三方平台公司对外出售播放权,取得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并由平台公司代扣代缴。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4日)

8.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5日)

问题1:取得“白条”,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
  
 平常人们所谓的“白条”,是指取得票据不是正规的发票或财政票据等,是一种不规范的原始单据,最初是指人们在一张白纸上书写的收据,后来引申为凡是不是正规的发票或财政凭据等。
  
 在多数时候,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执行的是“以票控税”,很多“白条”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很多人听到“白条”二字就有点怕。
  
 其实,对于“白条”能否税前扣除,我们需要进行甄别,有很多“白条”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1、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才需要发票,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需要发票。
  
 比如,企业签署的合同尚未执行,企业已经违约,然后被法院裁定赔偿对方的违约金。
  
  2、小额零星交易的收款凭据 
  
 根据28号公告规定,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现在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是:500元/次。
  
  3、分割单 
  
 分割单,实际上也是一种“白条”。
  
 28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 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第十九条 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 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4、支付境外的“白条” 
  
 2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不属于我国税法规定的“发票”,其性质也等同于“白条”。
  
  5、按规定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的,“白条”也可以税前扣除 
  
 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6.疫情期间特殊情况下的“白条”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 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 事宜。
  
 因此,对于“白条”很多时候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需要进行进行分析;对于经过甄别不能税前扣除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满足税前扣除的要求。
  
  问题2:销售折让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解答:
  
 对于销售折让,一般都是销售完成后,因为一些原因给予购货方给予一定货款减让(少收货款或返还部分货款),包括因质量原因的折让、销售量达成任务的返利等。
  
 销售折扣,通常是发生在销售前,所以很多时候是可以按照折扣后的实际收款金额开具发票,或者销售金额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因为,销售折让发生时,通常已经按照折扣前的金额开具了发票或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申报了增值税等。
  
 根据规定,对于因质量原因的折让、销售量达成任务的返利等,在实际发生时应开具红字的折让发票,并冲减当期的应税收入,开具红字发票后可以同时冲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如果没有开具红字发票,直接给予购货方的折让与返利等,不得冲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如果是现金折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问题3:拓展训练属于什么增值税应税科目? 
  
 解答:
  
 拓展训练是指通过专业的机构,针对企业团队现状,设计相应培训课程。拓展训练通常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通过精心设计的活动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增加受训者快乐能量的培训目的。
  
 因此,既可以把拓展训练视为一种非学历的培训,也可以视为是一种体育活动的指导。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规定,可以作为“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服务”,或者是作为“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
  
 二者同属于一个大类“生活服务”,所以税率或征收率都是一样的。可能不同的人或税务局有不同理解,但是对于纳税金额是没有影响的。
                                          
  问题4:我们是做绿化工程,公司12月中旬拿到营业执照,这些该如何处理? 
  
 12月中旬拿到营业执照,1月中旬中标了个绿化区项目,工地用的皮卡车应该入什么科目?付的遮荫膜计入什么科目?我们算不算还在开办期?
  
 解答:
  
 税法虽然没有企业筹建期间(开办期)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描述,贵公司已经进入正常的经营期间。
  
 购进的工地使用皮卡车,应计入“固定资产”。
  
 对于支付遮阴膜款项,区分情况处理:1.购入备用的,计入存货;2.购入马上就投入到施工项目的,直接计入该项目的“工程施工”(旧收入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等)或者是“合同资产”(执行新收入准则)。
                                          
  问题5:个人独资企业将房产过户到投资者本人名下,是否视同转让增值税? 
  
 解答:
  
 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个人的延伸,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也都是以个人的资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过户到个人名下,其实不能算转让。
  
 但是,在税法体系中,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企业(组织),个人是“其他个人”,二者之间适用的税法规定是不一样的。个人独企业可以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按规定抵扣的;但是,个人在税法体系中只能以“其他个人”出现,是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的。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将房产过户到投资者本人名下,是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
                                          
  问题6: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答: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 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由此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前者从事的是非独立的劳务活动,后者从事的是独立的劳务活动。
  
  问题7:影响对“合格收款权”进行判断的常见合同条款有哪几种情形? 
  
 解答:
  
 企业有权收取的款项应当大致相当于累计至今已经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售价,包括成本和合理利润。如果合同约定的企业有权收取的款项为保证金性质或仅是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或可能损失的利润,不认为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
  
 情形一:合同中未明确任何客户违约赔偿事项。《合同法》第113条(如客户违约则有权收取成本加利润)是否与会计上的“成本加利润”的内涵一致尚无定论。在监管机构无明确意见之前,没有约定任何客户违约赔偿事项的合同,不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
  
 情形二:合同约定如客户违约,企业可获得相当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该情形下企业有权收取的是成本,没有包括合理利润部分,不满足合格收款权条件。
  
 情形三:合同约定如客户违约,企业仅可获得相当于已发生成本和10%合同总价的补偿。10%的补偿金额如果与同类合同的正常利润水平(比如30%)存在显著差异,则表明该合同条款不满足“成本加利润”的合格收款权条件。无法估计合理利润,一般不作为满足该条件的理由。
  
 情形四: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如果已收到“无论如何”都不可退还的整个合同对价,一般可表明企业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可执行权利。
                                          
  问题8: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问题9:我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何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