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生育津贴政策有什么呢?

2024-05-19 02:53

1. 北京地区生育津贴政策有什么呢?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2、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三、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四、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
五、本通知自2016年3月24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地区生育津贴政策有什么呢?

2. 北京生育津贴政策

法律分析: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3. 关于北京生育津贴的怎么发放


关于北京生育津贴的怎么发放

4. 关于北京生育津贴的发放

北京市生育保险中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54号令中的“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是指发放基数,而是指生育津贴的用途。如果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已支付工资的,生育津贴可不再发给本人,但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项不用单位计算,《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上没有相关的栏目,提交报表和相关材料后,社保中心的支付岗会打印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上面都有,单位经办人只需签字确认就行。


       看来你们公司的社会保险基数都是低于本人工资的,这实际上损害了员工的利益。至于是不是生育津贴一定比工资少这一点不确定,毕竟是按单位的月人均缴费基数发放

5. 北京怎么办理生育津贴

办事说明: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申领条件
1、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2、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
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3.《婴儿出生证明》
4.《医学诊断证明》
5.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
6.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7.补充:1至5需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领流程
1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1-5交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
2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
3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
4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资金 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
产假天数
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另外,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按照上述规定,您一共可以休135天产假,或者您休105天产假,您爱人休30天奖励假。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晚育津贴
北京市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办事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怎么办理生育津贴

6. 请问北京生育津贴的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
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
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
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育津贴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杨菁表示:“原则上生育津贴等于产假工资,发了津贴就没必要发产假工资,如果产生差额的,根据北京市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
用人单位补足。”

7. 北京生育津贴新规定

法律分析:1、申领条件:职工在分娩前连续缴满9个月的生育保险费,若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话,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若分娩后职工连续缴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费,那么生育保险基金将补发职工的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若月缴费平均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的60%且不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公司300%)。
3、产假天数:顺产98天;晚育加30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生产,每多一胎增加15天。
例如:周小姐所在单位上年度月缴费平均工资为5000元,可享受98天的产假,那么王小姐可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为6000/30×98=19600元。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将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办法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生育津贴新规定

8. 北京生育津贴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外埠人员可在北京缴纳生育保险,如果单位一直为您缴纳了生育保险,您就可以在北京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可以享受30的天晚育假和津贴(如果您已经达到晚育年龄)。
另外有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即其中正常产补贴300元,剖宫产、难产补贴500元;多胞胎生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补贴100元;行剖宫产术同时施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其他手术的,分别增加补贴100元。
申领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应于您的配偶分娩出院后三个月内,由您的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局或所属分局办理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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