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居民转供电缴纳税金

2024-05-13 21:01

1. 给居民转供电缴纳税金

  给居民转供电是要缴纳税金增值税的;
      一方面,电力公司给居民供电,电价含增值税,电力公司缴纳增值税;
      另一方面,企业生产用电实际用于居民(职工)供电。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给居民转供电缴纳税金

2. 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怎么处理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 年第50 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6�7�6�7;(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办公用电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用电,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
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

3. 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怎么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办公用电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用电,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

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怎么处理

4. 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怎么处理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 年第50 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6�7�6�7;(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办公用电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用电,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
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

5. 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如何处理

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收到增值税进项发票可以抵扣,由于是自用,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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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办公用电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用电,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

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如何处理

6. 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办公用电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用电,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

7. 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办公用电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用电,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

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如何处理

8. 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办公用电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用电,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