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2024-05-18 06:23

1.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1.募集海内外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修缮和保护中国文化遗产。2.组织专家考察濒危文化遗产,制定相应保护方案,并予以有效的保护措施。配合有关部门通过研究、调查制定出各种不同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准,以试推行的方式将调整、修正的资料提供给政府作为该类规范标准的参考。3.适时召开专家之间以及各文化遗产地负责人之间的研讨会。4.定期组织专家对各文化遗产地的相关人员及社会各界热心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人士进行专业培训,培养、发展更多文化保护人才。5.积极配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参与国际合作,当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委员会的助手。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2.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基金会标志

标志主体由麒麟、基台和橄榄叶三部分构成,图案标识下方配以“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英文字样。1、气宇轩昂的麒麟,象征着祥瑞和仁爱,它仰天长啸,唤醒着全社会提高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同时它长啸的头部是回头,意味着不忘过去,表达着基金会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2、深厚稳固的基台,意为华夏文化的“宏大感、历史感、民族感”,象征着华夏文化博大精深、传承有序和多元结构、平台广阔是天,是大有作为,同时也代表基金会的精神——为了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努力拼搏,自强不息。象征着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基金会工作里的重要性。3、左右九对橄榄叶,象征世界和平美好,社会和谐发展。同时也象征中国的文化厚德载物,欣欣向荣。

3. 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中心宗旨

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传承和宏扬中华文化为宗旨,广泛积聚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全力投身中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为维护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贡献力量。

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中心宗旨

4.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是公募基金会,是中国文化遗产发现研究、保护的社会组织之一,于2007年8月28日在民政部正式注册登记。文化部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唤醒公民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及责任,配合政府调动民间力量修缮和保护中国文化、历史遗迹,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为宗旨,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人类”为原则而成立。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社会各界热心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代表和主要捐赠人组成的理事会。

5.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基金管理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界人士、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掘、保护中国文化遗产,传承民族宝贵精神财富的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基金,是指本基金会依法取得的各项资金和实物,政府资助给基金会的公益性资金,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依法取得和支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二、基金来源第四条 本基金的主要来源(一)境内外各界人士、团体、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捐赠;(二)政府资助的相关公益文化资金;(三)上述基金实现的各项增值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三、基金使用第六条 本基金根据其相关规定的内容范围和发展需要,在政府和相关部门和基金会的监督指导之下使用。第七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签署的捐赠协议以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名义签属,应明确捐赠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并按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人所捐赠的基金,原则不得用其本身的项目,并为每个捐赠人设立明细账簿。第八条 基金会资助公益活动,按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其章程规定范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第十条 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四、基金的财务管理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自身的会计监督制度,纳入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体系,接受基金会理事会、监事的监督和接受民政部每年的审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实行预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五、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保值、增值的重大事项,须按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章程,经批准实施。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人员,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利益相关联时,应回避相关事项的决策,基金会人员及亲属不得与本基金进行交易。第十六条 基金会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活动。六、基金的管理监督第十七条 基金会定期邀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十八条 本基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政府和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查询,并及时如实答复。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国家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和报告工作。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相关法规,照章纳税。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设定理事会、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长 6 名,另设一人任监事,基金会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理事组成。监事列席管委会会议,有权就基金的管理提出质询和建议。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会计人员2名,出纳人员2名,负责对基金进行核算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因违反相关法规制度和本管理办法规定,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基金的,须退还非法占有的基金,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长更换时,应进行审计。七、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改内容时,应经基金会批准。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基金管理

6.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CFDSC ( China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ulture )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向国内外热心支持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募集资金,扶植中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和活跃社会文化市场及开展其它公益活动。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40万元,来源于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向赞同本基金会宗旨,热心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个人,募集自愿捐赠的资金、实物;(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各项捐赠的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向下列项目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1.海内外文化服务业的交流、合作、咨询、服务;2.弘扬、保护优秀民族文化的活动;3.文化扶贫工作;4.社会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工作;5.社会文化领域的科研活动及科学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6.有关社会文化典籍的编辑出版;7.文化演出、比赛、艺术展览、评比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文化活动、会展评选;8.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规范、引导、发展文化市场及文化产业的活动;9.开展全民文化艺术素质普及与提高教育;10.有发展前途的文化艺术人才的职业培训、深造;11.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事项。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三)关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的各界有知之士;(四)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五)对本基金会的发展壮大,有所帮助、有所贡献者;(六)无违法记录者。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发展的决策权和指导权;(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推荐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七)完成本基金会委托的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通过授予荣誉职务(包括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增减指导委员会、活动委员会成员(有关细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四)决定理事的增补和除名;(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六)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资金分配方案审定;(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九)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听取、审议理事长所做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一)听取和审查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十二)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审定资金分配与使用。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专利转让、各种实物等);(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投资收益;(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募集工作;(二)各项捐赠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的管理、监督和使用;(三)基金会日常运行和业务发展;(四)根据业务范围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国内范围,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国际范围,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二)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法人组织;(三)按捐赠者意愿、遗愿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内使用;(四)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善后安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发扬侨胞热心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支持华侨事业和侨界关心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福利等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竭诚为社会服务,为海内外广大侨胞服务。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8.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筹措文物保护基金,资助文物保护项目,传承优秀的民族传统,弘扬悠久的历史文化,为社会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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