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再保险公司的定义是什么

2024-05-17 13:42

1. 请问再保险公司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再保险
  保险是保户将其所承担的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保险基金,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再保险是分出人与接受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根据这种再保险合同,分保接受人对分出人由于所承担的责任或承保的危险发生赔款而受到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再保险也是保险的一种,它和保险一样,都是危险的承担、分散和转让。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但与保险有许多不同之处,其特征表现为:(一)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一方是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二)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非物质的。(三)所有再保险合同,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都实行补偿原则。
  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原保险人将承保的被保险的危险转移给再保险人保险的合同行为,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独立合同。所以,原保险不存在,再保险即无从成立。
  再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须向原保险人提供履行其义务的保证。方法是由原保险人提存保费准备金,或由再保险人提供信用证明等。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五条
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第七条
投资再保险公司的中资股东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
  第八条
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再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问再保险公司的定义是什么

2. 再保险的介绍

再保险(reinsurance),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1。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 再保险的概述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其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但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中国《保险法》第101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自留额与分保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不同。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用百分率或者绝对数表示。根据分保双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与分保额的控制线,则超过部分应由分出公司自负或另行安排分保。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中国《保险法》第99条、第100条也有类似规定。

再保险的概述

4. 什么叫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把一些大的承保单位再分保给另一保险公司。接受这一保单的公司就是再保险公司,一般出现在在财险中比较多。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被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分出保险。分入保险的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依法应当办理再保险。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一、再保险都要签合同吗
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分保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金额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出金额要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从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中足额提取。这里所说的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除去因分保而支付的再保险费所剩余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的准备金,其提取金额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计提。

5. 什么是再保险?再保险公司是做什么的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公司业务:一、比例再保险1、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率,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2、溢额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自留额和最高分入限额,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入公司。二、非比例再保险1、超额赔款再保险这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者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负额,自负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再保险人负责。前者叫做险位超赔再保险,后者叫做事故超赔再保险。2、超额赔付率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也称损失中止再保险,是指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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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再保险?再保险公司是做什么的

6. 简述再保险的重要作用

2006年4月22日,中国保险发展论坛2006国际学术年会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举行,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又快又好,做大做强,十一五时期中国保险业的创新之路”。以下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刘京生的专题演讲刘京生(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谢谢主持人!各位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谢主持先生让我优秀发展,我发言的题目也是有点优先。我的题目是优先发展再保险。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什么这样讲呢?我想在这里简单的和大家说一下自己的三个想法。第一个,我想从再保险的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方面,相对更加滞后于保险业,或者是产险和人生险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因此我想呼吁国内的保险理论界要加大对再保险地位作用,和功能发挥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呼吁。第二个呼吁,我想呼吁保监会成立再保险部。为什么呢?从十六大报告中讲了培育财产保险市场,人身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现在其他两个市场都已经有了直接主管和监管机构,唯独再保险还没有直接的主管和监管的机构在保监会,因此这是我的第二个呼吁。第三个,再保险市场2006年1月1号全面开放以后,我们保险业或者是保险市场当中,开放最彻底,也是最到位的一个市场。目前,再保险市场除了三家我们集团内的中资公司以外,其他的三家,包括新近要成立的,面对市场竞争者,而且是国外的最大的或者是排在前五位的这些大的再保险公司。因此我呼吁在国内经营的中资和外资再保险公司能够联起手来,对于中国再保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我想讲的三个呼吁。我的发言有书面的东西,我想有些内容,我能够精简尽量精简,在10分钟之内,把我的内容讲完。我为什么谈优先发展再保险,看一个国家的保险发展,我自己感觉,我们觉得一个市场成熟程度,要看这个市场再保险发展的水平和整体的质量。这是从国外再保险成熟的保险市场,以及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可以看出来。国内行业发展,目前国内再保险发展是相对来讲是滞后的。已经成为保险业发展瓶颈制约。因此,我们呼吁必须优先关注加快发展。我认为当然从我们做再保来讲,要创新思维,重新认识再保险,在我们国家保险业这样的一个发展初级阶段,所应处的市场地位和它的功能作用,这是我今天想讲的意思。首先从再保险的功能来讲,我今天是抛砖引玉。对于保险业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调控促进作用。十五期间中国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在保障经济、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此相应,再保险业的发展,应该说仅仅是近十年,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起来。当然我们现在成为市场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国际经验也证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十一五期间,保险业发展要实现又快又好,通过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途径,实现做大做强战略发展目标。我觉得保险业如果要实现又快又好和做大做强,确确实实我觉得离不开再保险业的发展。我们有一个数据,按照发达国家再保险收入占保费总规模20%来计算,目前国内的再保险市场根据目前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来测算,仅仅占到了总体保费的5%。因此,我干再保险,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是觉得要重新从再保险功能这方面认识,来不断更新我们的观念,然后创新我们的思维。使得今后几您,在十一五期间,再保险业能够有一个飞速发展。第二,对国内保险业,再保险也可以提供风险管理的作用。从保险业角度讲,我们经营风险的行业,当然是从再保险公司角度来讲,除了要经营自身的经营风险和各类风险以外,还对全行业累计积累的各类风险要提供风险管理和风险保障。从这一点上来讲,我觉得再保险在整个行业五道风险防线的作用当中,应该是能够发挥一些独特的作用。一方面再保险对直保公司反映的水平是异常敏感的,再保险公司和直保公司进行合作,和业务承保过程当中,了解直保公司内部水平以及对风险管控的能力。出于再保险公司经营利于需要,直保公司也会寻求更高更好的内控水平,促进直保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治理。另一方面再保险直接影响到直保公司的盈利指标,因此适宜再保险安排,对于避免直保公司因为偿还能力不足至关重要。这个在监管实际当中,都把再保险作用提高到一个战略的高度来进行考虑。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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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直接保险和再保险有什么关系?两者有什么特点,看完涨知识了!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8. 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就分担风险而言,共同保险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担,而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担。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在共同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关系是横向的,但投保人与每个保险人之间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在再保险中,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人仅与原保险人之间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投保人无权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而再保险人同样也无权请求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从近年发展的情形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两者并非背道而驰,而是渐趋接近,彼此之间相辅相成。在现代社会中,各种保险标的危险累计增大,保险金额大量增加,因此,在保险市场中,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结合采用,已经司空见惯,这可以达到危险迅速彻底分散的效果。共同保险在具体的做法上逐渐趋向于再保险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并列式的共同保险实行首席共保人制度:首席共保人制度就是在若干个共同保险人中推举一个保险人作为首席共保人,由首席共保人全权处理每个共同保险实务,首席共保人制度的设立,实际上采纳了再保险合同的首席再保险人制度,是共同保险的再保险化的具体表现。连带式的共同保险方式:连带式的共同保险方式,就是承保同一危险的各个共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的共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承担连带的责任,每个共同保险人均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但共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之后,应向其他共同保险人要求承担其分摊的份额。这种形式的共同保险,在具体做法上完全再保险化。在共同保险再保险化的同时,再保险也采纳了共同保险的某些做法,出现了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的趋势。如再保险与直接保险之间在经济上已经形成了共同保险关系,近年来,伦敦保险市场的做法,表现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存的趋势:在再保险合同内,明确规定再保险人要与原保险人为共同保险人,通过这种方式,再保险人直接参与直接保险业务。显而易见,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对同一危险承担共同责任的做法,是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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