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的适合情况

2024-05-18 10:39

1. 集团诉讼的适合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且被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那就要进行集团诉讼。因此,集团诉讼是指由于处于相同情况的、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人临时组织的集合体作为诉讼主体,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集团诉讼中不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而且诉讼标的相同或是同一类的。

集团诉讼的适合情况

2. 集团诉讼的发展

集团诉讼制度发展完善于美国,尤其是二十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和六十至七十年代保护消费者运动大大推进了集团诉讼制度的发展。集团诉讼是美国处理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特诉讼程序。它分两大类,一类是由于涉及的诉讼请求太小而无法比较经济地通过分散诉讼加以处理,因而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低于25000美元左右的诉讼请求就属此类;另一类涉及到为受害于同一不法行为的多数人发布的禁令,诸如,某一雇主针对一群雇员的种族歧视,由于公司的经营不当而使公司股东遭受的共同损害,或环境污染对一群居民所造成的损害等。集团诉讼是从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来源于英国的代表诉讼,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如果较全面地定义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的相关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3. 集团诉讼的制度缺点

但集团诉讼并非包治百病的万灵药,其自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它所耗费的费用和时间巨大,社会财富和资源占用很多。突出表现为,一是结案率低,美国集团诉讼一年内能结案的仅8%,二年内结案的只有26%,三年内结案的则为39%;二是能否选出能真正代表所有集团成员的代表人或首席律师在现实中是一个难题;三是巨额律师费用往往诱使律师出于其他动机联合被告律师与其客户和解;四是巨额赔偿和大量人力、资源及金钱的投入往往使得被告无法运营甚至破产等。

集团诉讼的制度缺点

4. 集团诉讼的诉讼实例

在集团诉讼实例中,黄家亮曾以华南县的一起大规模环境诉讼案件为案例,展示并分析了在当前中国基层社会这一特定场域中,通过集团诉讼这种方式进行环境维权所面临的多重困境和农民的行动逻辑。文章立足于通过叙事的方式来建立对当下“通过法律的环境维权”的场景化认识。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这种行动面临的四个主要困境,即集体行动的“搭便车困境”,农民维权的“合法性困境”,司法诉讼的“体制性困境”,法律逻辑下的“环境权困境”。面临四重困境,在推进“通过法律的环境维权”时,农民的行动中蕴涵着特殊的行动逻辑,这主要包括特殊的动力机制和特殊的行动策略。特殊的动力机制包括:村民们因基本生存面临威胁而不得不进行的生存抗争,诉讼精英的使命感和道德勇气,诉讼精英生存危机下不得不将斗争进行到底。特殊的行动策略包括:始终控制在法律范围内的行动;选择性激励;诉苦、弱者的武器、“问题化“挟中央以抗地方”等动员策略;引入媒体、专业环境诉讼帮助NGO、环保支持网络等外力以搅动地方利益格局,等等。(见《黄家亮:通过集团诉讼的环境维权:多重困境与行动逻辑》)

5. 集团诉讼的采取方式

第一,由集团诉讼的成员推选代表人,作为代表人须是集团中的成员。代表人可由他所代表的集团成员推选产生,也可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或由有关行政单位负责人作为代表人进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集团全体成员发生效力。第二,人民法院审理集团诉讼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发布公告,公告应说明引起损害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通知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在公告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登记。这主要是提醒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到法院去登记,以防遗漏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当事人只有在法院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法院登记的,方可成为该诉讼集团成员,如果没有登记,即使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应视为对该项诉权的放弃。第三,法院的判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有拘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也具有法律效力。

集团诉讼的采取方式

6. 集团诉讼的制度优点

第一,将实现法律的任务分担给个人,从机制上丰富和完善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集团诉讼打破了行政机关对共同性的独占,将一部分公共活动委托于个人,从而形成了个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竞争与协作的新型机制。第二,集团诉讼的作用范围限于大量小额的被害请求诉讼案件。在高生产、高消费的社会里,固定模式的被害事件频频发生,且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如果把小额案件诉讼比喻成“羊”的程序,那么集团诉讼就是庇护“羊”的“狮子”的程序,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第三,具有有效的激励机制。起诉者往往纯粹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寻求法实现的目标,这一点在“揭发者代行诉讼”上表现得特别突出。在这种诉讼中,法律规定取得额的二分之一归揭发者所有。在集团诉讼中给予的“奖励”,使得作为众多权利代表的原告通过一个诉讼可以谋求自身利益的充分实现,使得以最小付出获得最大的报酬成为现实可能,这种“奖励”成为促进通过诉讼解决群体纠纷的现实基础。

7. 集团诉讼的介绍

集团诉讼(class action)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

集团诉讼的介绍

8. 集团诉讼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