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后多久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024-05-05 17:38

1. 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后多久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后多久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 公司股份转让办理需要多少时间?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须在发生变动之日30日内完成变更,只要申报变更的备案资料齐全,符合工商局要求,当日受理就能办结了。
办理步骤: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3. 律师事务所承办新三板业务需要在股转中心备案吗

是的,必须在股转中心备案。


申请挂牌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是否需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提交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根据我司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不再要求将股票登记证明文件作为申请挂牌需提交的文件,申请挂牌公司可自行保管。
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应如何办理后续挂牌业务?挂牌日期应如何确定?
  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应按照我司于2014年5月6日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中的要求办理挂牌业务。
  挂牌日为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律师事务所承办新三板业务需要在股转中心备案吗

4. 新三板定向发行在什么情况下豁免核准或需要核准?

  第一路演小编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得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都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


  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定向发行流程一般是: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发行;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1年内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公司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这种情况下的流程如下:


  1)决议:董事会就定向发行方案及方案的重大调整等事项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2)发行与认购:包括发行方式、披露认购公告、认购与缴款。


  3)验资:认购完成后,挂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资手续。


  4)提交申请备案文件: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验资完成后的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登记表和相关文件。


  5)形式审查:全国股转系统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发送与回复问题清单等。


  6)出具股份登记函:全国股转系统对文件形式审查后出具股份登记函,送达公司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主办券商。


  7)登记与公告: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后,披露相关公告。


  8)备案:挂牌公司将股权登记证明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归档。


  9)公开转让:本次股票发行中无限售条件和无锁定承诺的股份按照挂牌转让公告中安排的时间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

5. 券商内核到上报材料到股转系统要多长时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挂牌审查中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引导挂牌企业如实披露信息和依法合规经营。挂牌条件不设置财务指标,但不是没有标准;包容亏损企业,但绝不包容“造假”企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已逐条细化业务规则中的“五加一”条挂牌准入条件并向市场公布。凡符合挂牌准入条件、满足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内容基本要求的企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原则上都将同意其挂牌。
一、审核程序及标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核的程序和标准,主要围绕“减少自由裁量权、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进行设计和安排。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为提高效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后,原则上在10-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反馈意见,并请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反馈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5-10个工作日内对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后,出具同意挂牌的函。同时,履行证监会核准事项,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文件。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挂牌准入的审核标准包括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治理机制健全且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尽量减少挂牌审核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上述“五条标准加一条兜底条款”进行逐条细化,进一步明确挂牌条件基本标准。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基本标准的,原则上同意其挂牌申请,在此基础上完善信息披露。同时,引入社会专家,以市场参与主体各方的多角度和视野审视信息披露文件,为挂牌审查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从而提高申请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与IPO审核中须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作判断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所谓“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有偶发性交易或事项;同时公司不存在会计准则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挂牌审核的四大特点
基于企业多元化和投资者专业化等特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挂牌审核制度方面有如下特点:
一是强化自律监管职能,做好与行政许可程序的衔接。股份公司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须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为高效便捷,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公地点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挂牌的函后,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出具核准文件。
二是建立主办券商推荐和终身持续督导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通过尽职调查、内核等程序决定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条件并推荐挂牌。在挂牌后,主办券商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促进挂牌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是否勤勉尽责进行自律监管。
三是在挂牌准入条件中不设财务指标。为了提高覆盖面和包容性,服务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不设置财务指标要求,但要求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由市场和投资者自行判断。
四是融资方式灵活快捷。为适应中小企业“小额、快速、按需”的融资特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小额融资豁免履行核准程序,股份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并可分期发行。考虑到广大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迫切的资金需求,申请挂牌公司可在申请挂牌同时申请定向发行,也可在审查期间提出定向发行的需求,亦可在挂牌后定向发行。在融资对象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具备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券商内核到上报材料到股转系统要多长时间

6. 新三板受理函到批准需要多长时间

受理函到拿到挂牌函,一般要经过的过程如下:
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审核、出具反馈意见——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企业等一起回复反馈意见,提交——有可能的二次反馈、三次反馈等(一般超过3次就会被记录在案,常见的都是3次以内)——审核完成,下发同意函。
至于要花费的时间,要看你申报的时间段,如果是4月30日前报送进去的,赶到高峰,那初审意见2个月出具也正常;一般时间段内申报都是1个月出头出反馈意见。
拿到挂牌函2个月-3个月不等。

7. 持股多长时间可以享有送转股的权利

  送转股的权利跟持股时间长短无关。
  只要在股权登记日内持有股票,就可以享受送转股等分红。
  简介:
  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或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主体可以参加分红、参与配股或具有投票权利,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也就是说,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收盘时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的股票的投资者是可以享有此次分红或参与此次配股或参加此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这部分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将所应送的红股、现金红利或者配股权划到这部分股东的帐上。
  股权登记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
  股权登记日之前持有的股票,就能得到赠送的分红。股权登记日收盘后,假如第二天卖掉了,也能得到赠送的分红。总之,只要你在股权登记日收盘的时刻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你就能被券商系统登记,在次日就可以得到分红。

持股多长时间可以享有送转股的权利

8. *ST股票复牌后仍然亏损什么时候退市

1、不会突然退市!
2、具体时间你对以下内容,股票代码,说一下,答案就简单了。

注:年报未按规定时间的话,将又被停牌。退市前会警示公告,但是那时要出,基本难了,可能出现连续一字停跌的情况。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
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
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
年连续亏损;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
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
月;
(五)公司可能被解散;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七)因第12.16 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
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3.2.1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第13.2.1 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因第13.2.1 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四)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因第12.16 条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在停牌后一个月
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
因第13.2.1 条第(七)项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
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第13.2.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第13.2.1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
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
公司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的,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
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一家具有第4.1 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
荐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
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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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
登记、股份重新确认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登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公司股票
被终止上市后,将委托登记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
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条所述事项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
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
当再次发布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
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本所自
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本所自
规定限期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
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8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至终止上市前,应当参照第14.1.3
条和第14.1.4 条的规定,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及时
报送本所,披露协议的主要内容。
14.1.9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暂停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
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暂停股票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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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0 本所在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
司并发布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11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
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12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
及时披露为恢复其股票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14.1.1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 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七)本所认为应当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其他情形。
14.1.14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4.2.1 上市公司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
上市期间,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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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公司盈利,公司可以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
14.2.2 暂停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发布其股票
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3 上市公司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
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按照有关规定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定
期报告,可以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因14.1.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
上市后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 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5 上市公司因14.1.1 条第(四)项、第(六)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
的,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6 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保荐人保
荐。
保荐人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在确信公司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后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保荐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公司恢复上市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提供相应补充文件。
14.2.7 保荐人在核查过程中,应当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有关情
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规范运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是否
公允,重大出售或者收购资产的行为是否规范,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经营状况
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
(二)财务会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
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构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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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公司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
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或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
外担保、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的规定),以及上述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保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
改正的,保荐人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4.2.8 保荐人对因第14.2.3 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
除前条要求外,还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是否存在重
大缺陷予以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14.2.9 保荐人对因第14.2.4 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
应当对公司提出的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可行、导致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情形
是否已完全消除等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14.2.10 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评价;
(四)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
的说明;
(八)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九)保荐人比照有关规定作出的承诺;
(十)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一)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二)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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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
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14.2.11 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聘请律师对恢复上市申请
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就
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12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重大债权、债务;
(八)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公司纳税情况;
(十)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的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
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等。
14.2.13 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
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所实现的盈利情况、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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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
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包括相
关内部决策程序、协议主要内容、履行情况和实施结果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期间纳税情况的说明;
(八)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
(九)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协议;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关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
(如适用);
(十三)按照第14.1.4 条的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下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14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前条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申
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并
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5 本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
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6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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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前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7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
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14.2.18 本所在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
市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2.19 经本所同意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
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20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其股票恢复上
市。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4.2.21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一)因第14.1.13 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
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上述情形造成的后果不严重;
(二)因第14.1.13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六个月内消除;
(三)因第14.1.13 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两个月内消除;
(四)因第14.1.13 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公
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
示公司实现盈利。
14.2.22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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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
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
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五) 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
两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定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七) 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八)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
能达到上市条件;
(九) 因第14.1.1 条(五)项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
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 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
在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十二)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十三) 公司解散;
(十四)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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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在
法定披露期限或本所规定的披露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
票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预计可能出现第14.3.1 条第(二)项
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最近一个年度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3.4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5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本所在
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本所自
决定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在决定不同意其股票恢
复上市申请的同时,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六个月期限届满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9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十)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在公司公
告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十一)项情形的,本所在吸收合并
方提出上市申请的同时,对被吸收合并方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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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
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公司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者在股东大会
作出解散的决议后,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
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13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十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
宣告公司破产裁定书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14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
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5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并将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
期限。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
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
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3.16 本所在作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发
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在此之前未按规定聘请代办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的,本所在作出终
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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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14.3.17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
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8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
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终止上市的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14.3.19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
(一)因第14.1.13 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
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上述情形后果严重;
(二)因第14.1.13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六个月内未能消除;
(三)因第14.1.13 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两个月内未能消除;
(四)因第14.1.13 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公
司未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年度报告显
示公司亏损,或者未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
14.3.20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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