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别和鉴别有什么区别

2024-05-03 10:04

1. 甄别和鉴别有什么区别


甄别和鉴别有什么区别

2. 甄?同音字?

甄别的zhēn
审查,鉴别、选择录用、鉴别品评,甄别人材而荐举使用; 制造陶器的转轮;制造陶器 、引申为对人的陶冶和造就; 姓
同音字有,真,珍,针,

3. 几年前的故意伤人到现在还构不构成犯罪

看看下面的东西,你就知道你们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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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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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与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 (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三)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三、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一、概念与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 (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三)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三、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几年前的故意伤人到现在还构不构成犯罪

4. 家长收到有孩子资料招生短信是怎么回事?

2016年11月,义乌一学生家长金先生收到了一条招生短信。 令金先生感到震惊的是,短信里详细列出了自家孩子的姓名、就读学校以及所在班级,“我们家小孩的信息一直保护得不错,怎么会被外面的人拿到呢?”金先生将这一情况向公安机关反映。接到报警后,义乌市公安局网警大队立即介入调查,发现短信来源是义乌某作文培训中心。随后,当地警方前往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老板娘张某的电脑里保存有一份义乌中小学学籍信息。张某说,为解决招生问题,2015年9月,她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季某处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万余条义乌部分学校学生、家长等相关的信息,随后向这些手机号码发送广告短信,希望借此来招揽生意。

2016年11月19日,义乌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季某抓获归案。季某之前也在义乌开设了一家教育机构,为了招生,他向上家以4000元的价格购得一份学籍信息,该信息内容包括义乌33所中小学16万名学生学籍信息40余万条,但是由于经营不善,该辅导站倒闭。从那时候开始,季某把这些数据以1000—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义乌其他教育机构,目前已查明共有18家义乌本地的教育机构购买了这份数据。通过季某这一环,义乌警方一举抓获19名犯罪嫌疑人。

经过前期的经营和准备,今年3月中旬开始,专案组逐步收网,前往杭州将该通讯公司的老总袁某等人抓获,并前往宁波、温州、台州、衢州等地抓获通过向该公司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教育机构负责人共计61人。义乌警方在梳理数据时发现,该通讯有限公司的数据库资源存储量多达2个T,其中保存了涉及全省教育、房产等多个领域的客户资料多达2亿多条,牟利上百万元。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5. 什么是游击战术?

  1930年12月25日毛泽东提出红军的游击战术
  1930年12月25日,红一方面军总前委在江西宁都小布召开苏区军民歼敌誓师大会,毛泽东为大会亲笔书写“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游击战里操胜算;大步进退,诱敌深入,集中兵力,各个击破,运动战中歼敌人”的对联,并以对联为题目作了动员报告,解释了他的反“围剿”的游击战术思想。此前,方志敏等总结赣东北红军游击战争的经验时,曾将红军的作战原则概括为“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声东击西,避实击虚;打不打操之于我,集中优势兵力,诱敌深入;扎口子,打埋伏,截粮道,吃补药;吃得下就吃,吃不了就跑”。
  http://www.wst.net.cn/history/12.25/122506.htm

  另:经典游击战术
  游击战术:运用极大少于敌方的兵力或人力,通过各种袭击和对敌方基础设施的破坏,达到打击,延缓破坏对方军事行动和布局,主动调动敌方,从而为主力部队对敌实行全面打击做好准备的辅助军事手段。或通过对优势占领军的局部性袭击,从而极大增加其驻扎成本,最终迫使其撤离,结束占领。
  但是游击战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两点是:本土化和地区配合。
  1乡村游击战术
  乡村游击战是经典游击战中最为传统的一种,为广大地区所实践,而且在传统游击战历史上取得过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优势敌军机械化装甲及电子侦察能力的增强,战斗效果显著下降。通常有的战术是:伏击、狙击、骚扰、偷袭、破袭。其中伏击、狙击、骚扰主要针对行进中的野战部队,偷袭、破袭一般以军事设施等固定目标为主。
  其中最主要手段还是伏击、狙击。当然,伏击作为普通野战模式和作为游击战模式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的。最大区别在于普通野战以全歼灭敌军为作战主要目标,重创或击溃敌军为次要目标。而游击战模式首先仅仅以重创或击败敌军为一般目标,而以给敌军以一定打击后的安全撤离为战术计划的第一任务。因为野战部队通过对敌作战,即使不能全歼对手,也能给其以重大实质打击,进而便于安全撤离。而游击战前提是无法对敌军战斗力产生实质打击,因此安全撤离并保持自己的战斗力以进行下一轮的进攻才成为了拟定战术计划的最重要目标。
  野战中的阻击战在游击战中被简化为了狙击。因为游击战中没有能力与敌军进行固定阵地的反复争夺,所以,阻击任务被简化为对敌方的火力压制和运动延迟。因而游动的狙击战术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也正因此,以最少兵力压制敌尽可能多战斗力的狙击既可作为游击战中伏击战术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作为骚扰战术的主要构成部分,更可以成为游击作战中一个主动出击的重要战术。
  从阿战和伊战中我们可以知道,随着优势占领军的装备防护能力提高,普通的伏击战难度加大了,因而狙击战术已经成为了乡村游击战术中的首选。尤其是狙击那些在快速行进中的野战部队。而伏击战术已经降为仅仅针对优势占领军的小规模常规巡逻分队的袭击。甚至成为狙击战术的前沿组成部分。当然,传统野战中的围点打援也正是如此思想,只不过在游击战术中,变成了设伏围点、狙击打援。过分固守传统野战伏击战术的思想,是造成伊抵抗力量武装损失过重的一个原因。
  下面以一个三十人的中小规模游击队针对拥有二或三辆军车,八名占领军的小巡逻队的模拟战例布局来分析一下这其中的差异。
  假设占领军的反应速度是五分钟,车速度是60Km/H,就可以把战场设置在距离占领军营地约20~30Km的地方。当然,还要根据具体的占领军巡逻安排,如果它们实行的是不间断巡逻就只能进行设伏围点、狙击打援或单纯的狙击。如果占领军巡逻不远离驻扎地,或两个军事驻扎点距离小于60Km,伏击战术就必须依靠其它游击部队的协同作战来构成了。
  当两地距离大于车程一小时的情况下,占领军从反应到抵达伏击圈,就有超过20分钟的反应时间,这时候,设置伏击才有意义。否则就只能以狙击为主。
  对于传统伏击战术而言,以五分之一的兵力进行阻击,以五分之四的兵力进行伏击,对敌形成局部优势,从而歼灭,并迅速撤离。即用6人进行阻击,其余24人进行伏击,形成局部对敌3:1的优势。而且由于事先设伏,可以通过陷阱,地雷,障碍物,消耗敌方战斗力,从而实现局部的战术优势。这一战术配置是要实现全歼巡逻队,并适当损害敌增援部队的目标。
  但在新的战术目标下,改而采用五分之一的兵力进行伏击,作为设伏围点,而以五分之四的兵力实现狙击打援,并迅速撤离。即用24人进行阻击,其余6人进行伏击,依靠事先设伏,主要通过陷阱,地雷,障碍物,损耗巡逻部队战斗力,从而实现局部的战术相持。吸引敌军的增援,并在增援部队必经之地上设置多点多层次的狙击火力。其中有一点,就是伏击人员不必察看战果,在对方没有火力纠缠的情况下,保持接触,并伺机脱离,狙击人员按计划完成任务后依次脱离接触,不必确认战果。24人的狙击分配,可以以3人为一个行动小组,共八组。分两个梯队,第一梯队,1组在公路设置局部障碍,引爆地雷;2、3组在路两侧作为游动火力掩护;4组在前方做固定位狙击。固定位狙击一般在距离障碍地雷位置300~500远的援军前来的方向。这样当敌军因为1组的障碍爆破成功后而陷入停顿的时候,可以趁机寻找对方薄弱环节从其背后进行一轮狙击。然后迅速撤离。如果援军过多,则不应纠缠,放弃狙击,直接撤离。如果爆破成功,1组也可以伺机发动火力袭击后脱离。在1、4组脱离接触中,敌军发动追捕行动的情况下,2、3组发动策应性火力掩护,并撤离。如果敌军迅速摆脱接触,继续驰援,则以第二梯队的1组发动袭击。第二梯队散布于第一梯队狙击圈外围500米处。1组于第一梯队障碍物前500米处设置完全阻断型障碍。2、3、4组在距离第一梯队500米外呈小扇形分布。如果敌军追击第一梯队,则第二梯队负责狙击尾追部队,如果敌军继续执行增援计划,则以游动火力攻击试图修复1组设置的完全阻断型障碍的敌军工兵部队。等第一梯队和第二梯队的1组完成撤退重组后,在他们掩护下进行撤退。一般情况下,如果敌方增援部队作战人员超过200人,装甲战车超过5辆的情况下,可以放弃接触,第一梯队完成爆破作业后全部撤离。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力掩护和远距离狙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乡村地区,至少是公路之外皆为不适于装甲战车运动的松软泥地或林地。否则就不是适合于伏击狙击装甲战车部队的地形。
  狙击战术更常用的是单独的一种狙击设伏。即由数名狙击手为一个行动小组,在经常有零星敌军出没的道路或敌方驻地附近,设立固定狙击位,以交叉火力狙击目标。或是针对检查岗哨,公路卡哨的狙击行动。一般是1个行动组担任狙击,2或3个行动组负责撤退掩护。
  偷袭、破袭战术,与狙击战术的区别主要是它们针对的是固定军事目标,而非仅仅是门外的岗哨。因此突破岗哨仅仅第一步,甚至在有些战斗中,直接从围墙外炸开个缺口或者使用挖地道的方式而不是选择突破正面的方式发动对固定目标的袭击。不过挖地道的方式时间比较久因此容易暴露。在拥有火箭弹等新武器的现代,远距离发动对敌军驻地的偷袭与破袭也成为了一种比较容易而且有效的作战模式。当然远距离打击精确度不高,不能对敌造成直接损失,但作为游击战术的一种而言,确实有十分值得推广的价值。此外通过对其电源线路和通讯线路及卫星天线的破坏,通过对起驻地附近交通要道的破坏,都是比较有效的游击破袭战术。以及其后的对于维修工兵的狙击,更成为了标准的战术配合。
  战术注意事项:白天发动袭击的时候主要由背阳面的小组发起攻击,侧阳面的小组负责掩护。夜晚发动袭击的时候多设置些暗光火堆,以分散敌人的红外夜视装备的捕捉目标。
  2城市游击战术
  城市作战基本上也是差不多的,需要注意的是利用钢筋混凝土大楼的坚固性,同时不能忽视它的缺点。大楼通常只有数个出入口,因此预先计划好撤退路线是最重要的。充分利用那些在死胡同里的双向过道和跨街区的空中廊道、各大楼的地下室,特别是与地铁系统相连通的防空洞体统。
  但必须注意的是,城市游击战和城市巷战的区别。不能以巷战那种逐屋争夺的思维模式去计划城市游击战。游击战的要旨就是疲惫敌人。因此一场城市游击战,通常必须由数个街区的狙击手配合,打破敌军的清查工作,并且随时就可能被捕审讯做好准备。通常行进中的巡逻车队遭狙击后,在城市里,优势占领军无法发挥他们的火力优势,而只能运用速度优势布置对该街区的合围,进而逐户审查。在密集城市,一个街区的居住或工作人口可能多达上万人。而要对其中可能混有游击队员的所有人进行个别甄别时,至少也要出动数百人。而这时,相邻街区的狙击手又可以对停留在街道上的占领军目标发动袭击。增加其出血面。
  如果占领军在遭袭击后不是大面积搜捕,而是目标性追捕的话,那么依靠相邻街区狙击手的袭击,可以有效的破坏他们的追捕行动,使他们失去目标,从而退出现场。甚至可以以一定机动火力直接从他们后方发动袭击,争取给他们以更大杀伤。
  同时,对于城市追捕中的占领军,有效利用回字楼,死胡同以及空中走道对其进行二次设伏,可以有效的对其产生战斗恐吓力。
  当然,也有可能在发动袭击后,对方因为受到损害较小而不予追击。这时候就可以及时撤离,继续下一次的袭击。因为在自己城市中,因此地雷等战术武器的使用就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城市游击战主要不是追求对占领的直接杀伤力,而是战略的影响力。即持续的心理压力。当然有时候为了增强某种震撼力,也可以在相互协调下全地区的停止袭击数周,然后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全面袭击。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持续不断的低强度的袭击事件同样能取得较好的心理战的效果。
  占领军最大的优势在于其装甲战车,因此只要将其引入巷战,他们的战斗威力就失去了一大半。
  以往美军宣称的坦克直升机加数字化步兵的所谓先进战术组合。在实战的检验中我们可以确认的也只有他们那重装甲战车和重装甲步兵了。直升机已经被证实为缺乏战斗防御力。而城市游击战中,他们的重装甲战车也仅仅是成为武力的标志性装备,而不复其实战意义。因为游击队并不固守任何建筑,而且钢筋混凝土的城市也不是随便就能被轰塌的,所以失去了明确目标的战车基本处于无用武之地。
  但是,由于城市毕竟还是具有武装补给和运输的困难,以及占领军的数量优势,因此,城市游击战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和乡村游击战相配合。单纯的倚靠城市游击战,并不一定能给占领军以巨大打击。特别是占领军可能聚集于某几座大城市,那么开展独立的城市游击战的难度还是相当大的。
  3丛林山地游击战术
  其实这也是经典游击战中的一种普通的游击战模式。和乡村游击战相比甚至更为普遍和适合于伏击作战。因为地形因素,通常能发挥更大的作战优势。往往转移撤退更加便捷。但相比平原乡村,可能食物准备及人员的联络不够方便。因此必需品的储备方面必须注意。
  4滨海群岛游击战术
  分成依靠小艇作战的海上作战部分和陆地作战部分。海上作战主要是针对单独的巡逻船只发起的袭击。陆地作战则是对码头货物运输发起的袭击。但如果没有足够纵深,单独的海岛陆上作战是困难的,更多的是海岸陆上作战。
  海上游击战还有一种模式就是运送战斗部队偷渡或袭击港口。最大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在广阔的海面上隐蔽自己,避免被占领军发现。
  5荒漠冰原游击战术
  这种地形,人烟稀少,发动游击战的成本代价较高,主要是局部性的针对占领军的运输交通线发起的破坏性袭击。甚至是连续性的发动袭击。达到阻断其后援的目的。一般仅仅作为战术配合使用。作为单独的战术,似乎可能性不大。
  6特种游击战术
  指的是经过训练的特种游击部队,专门针对敌军后援基地,甚至是敌军本土的一些交通中枢发动直接的军事袭击。通常发生在有陆上边界的国家之间。但也可以由在占领军本土的被占领国国民及后裔或在相邻占领军本土的被占领国国民组织的特种游击战术。这里的特种指的不是兵力的特别而是作为一种没有根据地,没有后援及民众支持的游击战术。
  7游击战术的几个注意点
  成功率,撤离顺利,战果。
  这里强调的成功率,其实就是撤离顺利。所谓战果,也更多的是以袭击的成功率为依据的。如果忽视了撤离,而一味追求战果的辉煌,不仅会打击游击队的战斗力,破坏游击区的稳定,更会破坏民众对游击战争长期性的承受能力。游击战争必然是长期的,艰难的,因此必须时刻保护自己,做好长期持续的计划。不断培养自己的战斗力。如果抵抗力量的损失过大,虽然或许会激发起民众更大的爱国热情,却也会造成民众失去抵抗意志和必胜信心的恶果。
  游击战不是野战,不是以歼灭为主要目的的战斗,而是以狙击骚扰为主的战斗。并且不失时机的进行伏击和破袭战。以积极的姿态破坏占领军的有效统治和管理。
  总结:游击战争的局限性,游击战争的历史地位,独立战争及国内革命中游击战争的意义。
  1游击战争的局限性
  正如前面提及的,游击战不是野战,不是以歼灭为主要目的的战斗,而是以狙击骚扰为主的战斗。并且不失时机的进行伏击和破袭战。以积极的姿态破坏占领军的有效统治和管理。因此,虽然游击战争是比较有效的战争形式,但是同样有着它一定的局限性。并非所有战争形势下都能实现游击战争的。这种局限性主要起源于游击战争自身的特点。
  第一,游击战争的发动者通常是战争中的弱势方;其二,游击战争是在本土进行,而敌人则是在非本土作战;其三,游击战争无法大规模歼灭敌军,因而无法迅速战胜敌人。这些特点就决定了,发动游击战争的一方要付出的战争代价远远高于敌人。并且可能是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即使战争胜利,其经济恢复亦大大落后于敌人。并且,这种游击战争的胜利,如果不是配合于将游击部队壮大为野战部队,或依靠聚集野战主力取得战场胜利的话,那么也只能是由于敌方内部经济及政治变化导致的军事撤离。这种军事撤离是无法确保相对安全的,对方随时可以继续进驻。
  特别强调的是,即使军事撤离也只可能发生在某些半民主国家。因为游击战争无法沉重打击占领国的经济,所以因为经济因素造成占领军撤离的可能性并不大。只有依靠游击战争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以此对敌方民众造成的心理恐慌从而迫使对方军事撤离。
  当然,如果对方不是民主国家,那么这种军事撤离的内力就比较薄弱了。特别是独裁国家,根本就不会有撤军压力,这时候的游击战争也就只能成为一种象征意义的抵抗了。
  特别,在独裁统治下的民族奴役战争中,游击战争的意义并不大,甚至无法实现。因为统治者直接使用血腥的手段对被征服民族施行高压管理,例如古希腊的斯巴达对被征服民族实行高压管理。这时候游击战争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可能性。同样在二战初期,中国东北抗联在日本关东军的巨大军事压力及其采取的合村并屯的极端统治政策下,失去了游击作战的基础,最终失败的事实,证明了游击战争在民族奴役战争中的无法实现性。再以中国先秦战争年代为例,当时是不存在游击战争的基础的,屠城和坑战俘也成为一种比较有效的防止游击战争的军事手段。
  因此,游击战争必需配合以敌方的政治局势变化而最终取得胜利,否则,单纯的游击战争是不可能取得战争的胜利的。
  2游击战争的历史及其地位
  自古以来,原本是没有游击战争的,因为部落之间的战争,都是直接的冲突,并不是以征服对方为目标的,唯一接近游击战争形式的,那也只有海盗袭击了。可是海盗袭击与其说是接近游击战争不如说是接近恐怖活动。因此欧洲人在非洲早期的奴隶狩猎,也只能称为恐怖主义活动而非正式的游击战争模式。即使中国历史上波澜壮阔的农民运动,因为没有根据地,也只能被称为运动战而非游击战。因而鸦片战争中,英国人的战术不能称为游击战术而仅仅是运动战。
  一般,我们知道罗马帝国和大秦帝国为了防范日耳曼及匈奴的侵袭而修筑了连绵万里的长城,但是虽然蛮族实行的是机动骚扰战术,但是通常它们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组织并没有受到大帝国的损害,也没有发生被殖民统治的情况,即使被帝国击败,帝国通常还是会允许它们保留自己的社会组织,并不派遣长期驻军。因此这时候发生的围绕边境线上的战斗也算不上游击战争。并且在帝国时代,从古典罗马的每个公民都是正规军的历史看,所发生的也只有以屠城和坑战俘为典型模式的民族战争。因此弱小民族通常是被驱逐流放,他们也就失去了自己的家园,因此难以实现游击战争所需要的地理优势。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巴比伦帝国流放了耶路撒冷的犹太人后,并没有发生犹太民族的独立战争,而罗马帝国允许犹太民族返回耶路撒冷后却连续发生了多次的耶路撒冷独立战争。但这依然是典型的以屠城为结局的民族战争。
  因此游击战争至少也是在以屠城为代表的古典民族战争结束以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战争形态。所以我们所能确认的经典游击战争都是近代历史上的例子。而且以游击战争为主体而能获得胜利的更是少之又少。
  传说瑞士的独立是起源于山地游击战争,最终迫使奥地利结束对其的殖民统治。但是作为欧洲封建时代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这种可能有普奥争霸背景下的独立战争究竟是怎么样的历史我们不好推论。
  但是,一般说来,大家都普遍推崇将美国独立战争定义为游击战争历史的起始点。而且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美国并没有大规模组建正规军,依靠的依然是各自为战的零散的民兵组织,因此,通常都将华盛顿率领的大陆军仅仅看成是民兵组成的临时的野战军。而且,战争中的主要事件都是由各地民兵自发达成的战斗。所以这场战争被公认为游击战争的经典范例。
  这场战争中,基本上没有经历过大战争考验的北美民兵凭借单兵侵扰的游击战术,通过八年战争,拖垮了当时号称世界第一强国的英国。创造了世界战争史上的奇迹。
  其后,二战中,以毛泽东和铁托为代表的反法西斯游击战争通过国际社会的帮助下,最终战胜了法西斯,取得了国家政权。因而掀起了一个组织游击战争的高潮。直到古巴革命胜利,达到了游击战争的一个顶峰。
  正因为这样,产生了格瓦拉的游击中心论的战术思想。试图通过单纯的游击战争革命达到全面胜利的目标。但随后的失败告诉我们,简单的通过游击战术企图夺取革命战争的全面胜利是不可能的。因为游击战争的局限性决定了它只可能是野战的辅助手段而非替代方式。正如恐怖袭击只能造成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无法改变世界格局一般。
  游击战争有其反抗殖民统治,追求民族独立和自由的积极意义,但却无法避免在民族战争中被整体驱逐而陷入困境的结果。切*格瓦拉及光辉道路在南美印第安居民区组建游击队却无法对抗殖民民族政府的事实告诉我们,在民族战争中,游击战争的作用是有限的。
  因此我们总结说:在殖民地的游击战争及狭小国土范围内的革命游击战争是较为有效的,但对于民族战争模式下,或民族驱逐式移民的殖民地,游击战争是困难的。
  3独立战争及国内革命中游击战争的意义
  北美独立战争中,基本上没有经历过大战争考验的北美民兵凭借单兵侵扰的游击战术,通过八年战争,拖垮了当时号称世界第一强国的英国。创造了世界战争史上的奇迹。被推崇为游击战争历史的起始点。
  二战中,以毛泽东和铁托为代表的反法西斯游击战争通过国际社会的帮助下,最终战胜了法西斯,取得了国家政权。因而掀起了一个游击战争的高潮。直到古巴革命胜利,达到了游击战争的一个顶峰。
  这里我们可以说,北美独立战争,代表的是游击战争第一次成为一种重要的战争形式,狙击第一次成为了重要的战术模式。
  毛泽东在关于抗日游击战争的军事论述中也鲜明的提出了游击战争必须向运动战转化,游击战争是为了巩固根据地进而扩大革命力量,最终实现军事上力量对比的转变。因而,游击战争虽然在毛的军事理论中从简单的战术问题上升到了战略问题的高度,但是他并没有否认正规战和运动战的决定性因素。可以说,毛对游击战的定义是准确的。
  在格瓦拉通过游击战争成功夺取古巴政权后,开始迷信游击战争的力量,从而错误的估计了敌我力量对比,因而在非洲和南美的一系列革命武装斗争都发生了挫折。对此我们作如下分析:
  游击战争在殖民地独立战争中和其在国内革命战争中起的作用是不同的。通过游击战争,殖民地人民的武装可以挫败殖民者的武装,这是因为殖民地人民追求民族独的汪洋大海吞灭了如怒海孤舟般脆弱而孤立的殖民者。但是,如果是面对民族战争,则弱势民族意图通过游击战争而获得民族独立的可能性就根据双方的力量对比和意志比拼来决定了。甚至永远悬而未决。例如巴勒斯坦问题。
  而国内革命中游击战争的意义,仅仅只是宣传性的。革命能否胜利的根本在于国内矛盾的具体情况。在革命条件成熟的国家,就可以发生如沙俄时的一次性成功的革命。而条件不够成熟的国家,就会发生革命的挫折。如果贸然发动游击战争而希望获得全面胜利,却不能充分认识游击战争的艰苦性和长期性,没有坚持长久的培养人才和根据地建设,就会发生革命的损失。古巴的胜利是一个特例,至少是存在一定历史特殊性的。
  因此,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游击战争只是战术手段而非根本性的胜利模式。军事手段必须是依附于政治局势变化的。
  http://www.wish365.com/blog/user1/65/archives/2004/511.shtml

什么是游击战术?

6. 滴血认亲是不是真的?有没有科学依据?

追过宫斗剧《甄传》的粉丝们一定还记得电视剧里那段“滴血认亲”的精彩剧情:皇上怀疑六阿哥是温太医的孩子,便听从皇后滴血验亲。皇后借机设计陷害甄,端来一碗装有白矾的水,血滴进去即便不是亲生父子也能相融,后被甄识破,才躲过此劫。这段剧情一波三折,扣人心弦,将全剧推向了高潮。在中国人的伦理观念中,丈夫最不能忍受的是妻子有外遇;父亲最不能容忍的是辛苦养大的孩子,却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在科技落后的古代,古人常用“滴血认亲”这种方法来判断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事实上,这种方法是缺乏科学依据的。但是,血液确实可以向我们“透露”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这就是血型鉴定。


在检验科门诊窗口工作那么多年,常常碰到这样的对话:几管子血抽完,有人冷不丁冒出来一句,“医生,验血型吗?活了这么大,还不知道自己是啥血型呢!”。有次被派去参加个义诊活动,本来想着测血型项目不会热门,因为毕竟要进行指尖采血,遭受皮肉之苦。没想到验血台前居然排起了长队,可见大家对自己的血型都十分关心。当前,随着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的流行,有关血型与性格、智商等心理测试的小游戏在朋友圈也颇受欢迎。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血型的那点事儿,揭开血型遗传的神秘面纱。

什么是血型

通常所说的血型是指红细胞膜上特异性抗原类型。狭义地说,血型指红细胞抗原在个体间的差异;广义地说,血型是指血液成分(包括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表面的抗原类型。目前已经发现的人类血型有30多种,每一种血型系统都是由遗传因子决定的,并具有免疫学特性。大家最为熟悉的是ABO血型系统及Rh血型系统,其中最常见的是ABO血型系统,分为A、B、AB、O四型;其次为Rh血型系统,分为Rh阳性和Rh阴性;另外还有MNS、P等极为稀少的血型系统。临床输血时,要ABO及Rh血型系统均相容,才能进行输血。不同血型的血输入体内,会产生严重的溶血反应,危及生命。比较特殊的情况是:AB型可以接受任何血型的血液输入,被称作“万能受血者”;O型可以输出给任何血型的人体内,被称作“万能输血者”、“异能血者”。实际上,输血时应该以同型输血为原则。异型输血只有在紧急情况系,不得已时候才会少量使用。血型不仅局限于ABO血型及输血问题,血型在人类学、遗传学、法医学、移植免疫、疾病抵抗力(或易感性)等学科都有广泛的实用价值,而血型与性格、血型与智商、血型与长寿等研究课题更是被普遍关注。


ABO血型是什么

ABO血型是根据红细胞上A和B抗原的有无而将血液分成4种血型。不同血型的人血清中含有不同的抗体,但不含有对抗自身红细胞抗原的抗体。如:A型血人的红细胞上有A抗原,血清中只含有抗B抗体。我国各族人民中A型、B型及O型血各占约30%,AB型仅占10%左右。

ABO血型的抗原抗体

第二大血型系统Rh血型

Rh血型系统是仅次于ABO系统的第二大血型系统,意为恒河猴血型系统,Rh是恒河猴(Rhesus Macacus)外文名称的头两个字母。1940年兰德斯坦纳等科学家在做动物实验时,发现恒河猴和人红细胞上存在相同Rh血型的抗原物质,因此而命名。Rh血型是人类红细胞血型中最复杂的一种,已发现40余种Rh抗原,其中D抗原的抗原性最强,红细胞上带有D抗原者称为Rh阳性,而不带D抗原者称为Rh阴性。我国汉族和大部分少数民族Rh阳性血型约占99%,Rh阴性仅占1%左右。但在另一些少数民族中,Rh阴性的人较多,如苗族、塔塔尔族。传说中的“熊猫血型”,就是指RH阴性血,由于非常稀有,极其罕见,被称为“熊猫血”。20世纪八十年代风靡我国的日本电视连续剧《血疑》中,由山口百惠主演的女主角大岛幸子的血型就是十分罕见的AB型RH阴性,由此引出了她的身世之谜。

A型血父母会生出O型血的孩子吗?

认识了血型遗传的规律,这类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一般情况下血型是终生不变的,血型遗传借助于细胞中的染色体。人类细胞共有 23 对染色体,每对染色体分别由两条单染色体组成,其中一条来自父亲,另一条来自母亲。染色体的主要成份是决定遗传性状和功能的脱氧核糖核酸,即DNA。DNA 每一小段都具有独特的遗传性状及功能,这些小段称为基因。一对染色体中两条单染色体上相同位置的 DNA 小片段,称为等位基因。ABO 血型系统的基因位点在第 9 对染色体上,ABO 血型受控于 A、 B、O 三个基因,一共可以组合成AA、AO、BB、BO、AB、OO六对等位基因。体细胞上的染色体如果来自父母双方的等位基因是相同的叫纯合子(例1:A型染色体上的等位基因为A及A);如果所含的基因内容不相同则叫杂合子(例2:A型染色体上的等位基因为A及O)。不论是纯合子还是杂合子,一对染色体上基因的总和称为遗传式。ABO血型有六对等位基因组合,所以有六种遗传式,如上述两例的遗传式分别为AA和AO。

既然有六种遗传式,那为什么我们通常知道的ABO血型只有四种呢?

这是因为血型实际上是指它的表现式。遗传的基因不一定都能够表现出来,能够表现出来的性状称为表现式。血型的表现式和遗传式之所以不同,是因为遗传基因有显性和隐形之分。有的基因无论是纯合子还是杂合子,它所控制的性状都可以表现出来,这种基因叫显性基因;而有的基因所控制的性状,只有在纯合子时才表现出来,在杂合子时不能表现出来,这种基因叫隐性基因。在ABO血型系统中,A 和B基因是显性基因,而O基因则是隐性基因。举个例子,在一对染色体中,一条染色体带A基因,另一条染色体带O基因,等位基因组合就是AO,遗传式为AO,表现式则为A(因为A是显性基因,O是隐形基因),这个人的血型表现为A 型,而不会是O型。

父母双方都是A型,可以推断父亲和母亲的血型遗传式都有AA、AO两种可能,如果生出的孩子得到了来自父母双方都是携带O基因的染色体,孩子染色体的等位基因组合就是纯合子OO,遗传式为OO,表现式为O,即孩子血型就是O型。

如何根据父母血型判断子女血型

说了这么多冷知识,是不是有点云里雾里的感觉?那么干货来了~~~如果知道父母的血型,就可以简单地根据一张图来对号入座,判断子女可能出现和不会出现的血型。

血型遗传规律表

认识了血型遗传规律的真相,相信大家再也不会问“A型爹和B型妈,怎么会生出O型儿子”这种问题了吧?当然,用“滴血认亲”的方式判断有无亲缘关系,自然也就知道是不科学的了。不过,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用红细胞血型进行亲子鉴定,只能否定,不能肯定(举个例子,孩子是A型,爹妈都是O型,那么可以推断孩子不是这爹妈亲生的;但爹妈都是O型,孩子也是O型,不能因O型血一致而判断孩子就是爹妈亲生的)。最靠谱的“滴血认亲”,要选用DNA亲子鉴定。

作者:上海市黄浦区体检站 施佳华 副研究员

7. 《神探驾到》结局是什么意思?

这是一部很久之前的电影,当时看的时候没有很理解其中的寓意,只是很享受电影院的荧幕上炫彩的镜头和震撼的影音效果。实际上这部电影很具讽刺蕴意,影射了当时社会很现实的一面,结尾更是悬疑神秘。








影片刚开头是一个摩登家族的登场,老爷夫人,他们的宝贝女儿和人模人样的女婿,他们不亦乐乎的筹办婚礼;富丽堂皇的别墅,成群结队的女仆,俨然上流社会的富豪家族。然而一个侦探的登门拜访打破了这婚礼前的喜悦,他来调查一个平民女子自杀的真相,这名女子是故事中老爷工厂的一名普通女工,因为不满工资待遇被推选出来提出抗议,无奈却成为杀一儆百的牺牲品,被炒鱿鱼丢了饭碗,这只是悲剧的第一步,之后的惨事接踵而至……之后她去了服装店,不巧碰到婚礼中傲慢的公主,只因为在试衣服时身材突出,引起对方不满,就又被无理由地解雇了。
就连这位得体的女婿也和这个女子有关,他们曾经有过恋情,女孩甚至为他怀孕,如果说丢失工作是可以痊愈的伤痛,那么压倒她最后一棵稻草的就是怀孕走投无路导致绝望自杀。当结尾终于真相大白时,却没有一个人受到惩罚,大家依旧照常庆贺婚礼,连侦探也加入其中,没有人记得死去的女子,与其说她是被某个人杀害,不如说她是死于社会现实,死于当权者的威胁和逼迫。因为如果要追究凶手到底是谁,人太多了,每个人都伤害过她,而他们每个人都德高望重,稍微花点钱就能草草了事,如果真是这样,那真的是细思极恐,这个案子没法定罪,她就这样白白死去。








这部电影的拍摄方式很独特,从头至尾没有展露被害女子的正脸,可以说她是所有同类女子的缩影,那些身份低贱却通过身体觊觎上流社会的女子,故事中曾暗示该女子样貌较好,身材不赖,然而在当时等级分明的社会却是属于最底层,像这样身份的人是很难攀爬到最高层的,更何况她选择勾引名门公子来改变命运,这更是触犯了家族大忌;可以说在当今发展健全的社会体系下都还要秉承门当户对的风气,在那个时代更是如此,所以这个女子愚蠢在妄想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在事业上,她也屡受排挤,故事中提到她在老爷工厂中表现还不错,大家都推选她为代表,但是她忽略了枪打出头鸟的潜规则,像这种事没人愿意站在前面,最出头的人也是中枪的人;在服装店她也是为了抢风头而丢失工作,所以这个社会还是比较接纳平庸的人,太过出彩难免遭人毒手,除非出众到一定高度,否则自以为是的表现会遭至反感。
社会缩影之一: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从电影里不难看出,筹备婚礼的女主人公无论在哪方面都不如这个自杀的女子,然而她过着最上等的生活只因为她有个有钱的老爸,他可以为他的宝贝女儿在社会上开辟一条路,甚至可以给她买个女婿或者买个社会地位,强大的身家背景对于男人不一定是好事,因为他们更适合白手起家,练就养家糊口的本领,而过于优越的家庭环境却会减少他这种锻炼机会,反而会养成纸醉金迷的公子哥作风。对于女人,这种条件却是一生至上的荣誉,她可以永远做个娇惯的公主养尊处优,因为女人的身价由于被关爱而变得尊贵,我们没有听说哪个女人因为吃过很多苦,生活很粗糙而被捧在手心上,因此穷苦的生活只会削减一个女人的价值,即使她的外表很优秀,大部分女人其实在起点上就输给一些名门千金了。








2.社会终究是残酷的,你不坚强,没人替你抗
影片以侦探调查女孩工作环境转换为线索,奇怪的是这个家族每个人都跟这个女孩打过交道,我想作者的意图在暗示当时贵族在社会的影响力巨大,人脉关系庞杂,像这样一个普通女孩根本逃不出他们的手掌心。他们中的每个人都无一例外地欺负和羞辱过她,但是他们一直在为自己开脱,没有一个人有忏悔之意。可是当我们仔细分析,这个女孩在工作中遇到的委屈其实很常见,这些刁难责备并不足以使她走上轻生的道路,毕竟工作的竞争都是残酷的,从来都是汰弱留强,胜者为王,只要肯努力,实力够,时间长了总会拨得云开见日出。
那么是什么使她放弃生命?如果说是因为怀孕,投奔妇女协会而不被同情,她完全可以选择去找她男朋友共同解决,即使她男朋友不再爱她,她也可以重新打造自己,咬牙坚持去换得一个更炫彩的人生,毕竟她有资本她还年轻,所有的痛苦终究会云淡风轻;然而她过于懦弱,连怀孕都不想告诉对方,过于善良和脆弱的抗击打能力让她丧失了生的希望,没有希望的人生就像划过流星的夜空稍纵即逝。








坚强,是生命得以顽强延续的基本素养;人终会是要一个人生活的,没有谁可以陪谁一辈子,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就算全世界都离去,我们还有自己。然而这个女子就连自己都不爱惜自己,那么没有人能为她的脆弱买单。
现实生活中,像这样无私的女子并不多见,很多女人为了利益可以不择手段,甚至比男人还能打,这真的让我和我的小伙伴都惊呆了,厚脸皮的更是不胜枚举,与这些人周旋不练就金刚不坏之身就只能混的个苟且偷生的地位,像我们常说的,你这种货色在古代宫廷里都活不过两集,可能说的就是这一类人。早就听说古代妃子为争宠甚至可以下毒,或者把对方手脚割去,泼硫酸毁容,心狠手辣的女人掌权你就别想好了,再遇上个没有主见的朋友,那命运得有多坎坷就可想而知了。
这个女子为什么说愚蠢,她的死没人怜悯固然可悲,但是她是自杀而不是谋杀,就算查明真相也无法立案,这个侦探就是再惋惜,毕竟伤害她的人太多了,就算都关进监狱,死人也不能复生,何况那是一个名门望族,警察也奈何不了,所以她傻在不会保全自己,为自己争取利益,或者说她踩了雷区,切断了自己的后路。她完全可以卧薪尝胆,重新做人,不为炫耀,也为对得起自己。然而她的这种解决方式只能不了了之,连侦探也无能为力了。所以生存是一个问题,当我们享有主动权的时候,学会保护自己也要学会攻击,不掌握时机逆转命运,那么被淘汰的终将是自己。

《神探驾到》结局是什么意思?

8. 现在什么电视机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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