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认定最新标准

2024-05-04 18:53

1. 小金库认定最新标准

法律分析:小金库的认定标准是:建立“小金库”,从虚假支出中划出资金。为违规收费、罚款、摊派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处置、租赁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名义,设立“小金库”。营业收入不列入规定的账目和账簿,设立“小金库”。利用虚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账户转移资金建立“小金库”。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机关用其他收入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办企业,以及为纳税人垫缴税款;
2、其他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3、扩大范围、提高比例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和不按规定使用;
4、把其他收入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使用;
5、用其他收入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
6、不按规定设立银行账户;
7、不按要求接受审计和检查;
8、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小金库认定最新标准

2. 小金库如何认定

认定单位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应当从主体、客体和主观、客观要件来分析。实践中应该把握以下问题:

首先,单位必须是独立核算的单位,设立“小金库”是单位行为,单位内设机构的行为应当视为团伙或个人行为。

其次,设立“小金库”侵犯了国家财经制度。虽然有些设立“小金库”是为了实施其他的违纪违法行为,但仅就设立“小金库”而言,侵犯的客体应是财经制度。

再次,设立“小金库”行为应出于主观故意,目的是方便用钱用物,其核心表现是故意使相应资金、财物脱离或者规避财政、审计、纪检等正常的监管监督。一是必须是故意的行为。由于业务不精或工作疏忽大意,未列入符合规定的指定单位账簿,或未列入单位账簿中符合规定的指定科目,都不应当认定为“小金库”。二是脱离监管。在单位所有正规的账簿以外设账,则脱离了正常监管,应当认定为“小金库”。三是规避正常监管,《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列出了“小金库”的7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中之一就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将本单位资金转入下级单位账内核算,虽然下级单位账户也是正规账户,也要接受正常监管,但资金经过这样“倒腾”,监管就弱化了。同样,将本单位行政资金转移到工会或食堂账户内核算,其支出由本单位实际掌握、支配,故意弱化监管的本质没有变,仍应按设立“小金库”处理。四是“小金库”虽有较强隐蔽性,但仍应当在其单位内部有少数人知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具体是什么样的范围,可在处理时视情况而定,重点把握是否有监管。若某领导将单位收入或套取钱财放入个人账户,无人知晓,无人监管,则不应作为侵犯财经制度的“小金库”来处理,而应考虑按贪污、侵占等性质研究认定。

最后,单位设立“小金库”的时间节点就在设立之时,设立后该违纪行为即已完成,与之后如何使用无关。对“小金库”款项的使用,不管是否合规,一般都不影响对违规设立“小金库”行为的认定。

3.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法律分析:小金库包括发下几种的类型: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账户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以收抵支,将支出直接与应收款相抵形成“小金库”、以其它方式私设“小金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4.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具体如下: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2、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账户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8、以收抵支,将支出直接与应收款相抵形成“小金库”。9、以其它方式私设“小金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三)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5.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
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6.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具体如下:      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2、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账户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以收抵支,将支出直接与应收款相抵形成“小金库”。      9、以其它方式私设“小金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三)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7.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包括发下几种的类型: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账户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以收抵支,将支出直接与应收款相抵形成“小金库”、以其它方式私设“小金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8.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
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