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单质押开银行承兑汇票

2024-05-12 03:08

1. 个人存单质押开银行承兑汇票

法律分析: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承兑汇票也是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个人存单质押开银行承兑汇票

2. 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承兑汇票也是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拓展资料: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它赋予权利人(存单所有人) 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一旦提出请求,则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款项本息,除非债务人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非真实性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程序已执行,否则无任何抗辩理由。基于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单常被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即存单质押。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二: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 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 102 条和《物权法》第223- 224 条。存单质押已被各国广泛采用,如在英国等欧洲各地被作为债账或其他应收款担保之列予以认可,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在最近的修订中把存款账户作为动产担保交易的担保物种类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确定性而给存款人融资带来的不便。

3. 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

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信用票据。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的汇票,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承诺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并签章后,就成为承兑汇票。经购货人承兑的汇票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诺承担最后付款责任,实际上是银行将其信用出借给企业,因此,企业必须交纳一定的手续费。这里
,银行是第一责任人,而出票人则只负第二手责任。以银行承兑票据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即为银行承兑票据市场。
承兑人(银行)对承兑申请人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承兑人(银行)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
1、信用好,承兑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就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对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就如同收到了现金。
2、流通性强,灵活性高。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
3、节约资金成本。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能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以进行正常的购销业务,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
二、怎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1、申请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3)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在本银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4)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5)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
2、提供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保证金比例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2)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以及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

4. 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5. 个人存款质押开承兑的风险

实践中,存单质押的风险存在于质押是否有效设立,以及质押权的实现方式能否保障债权人(质权人)的利益。由于上述两种质押方式在质押的有效设立与质权实现的保障方面存在差异,故就两种不同方式的质押风险分别阐述。存单质押法律风险:质权设立要件欠缺;漏缺核押手续。由于怕手续烦琐、想省事,或者银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没有办理核押手续,导致存单被出质人挂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质权落空;质权行使上的风险。银行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是银行提供给存款户短期融资的一种方式,但如果居心不良者将从朋友处借取的存单质押给银行向银行借款,一旦还款有风险,那损失的最终是存客户。一般而言,商业银行接受本行存单质押,真实性容易把握,其主要风险还是存在于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质押情况。这种情况下就应严格落实存单核押工作。维持市场经济的稳定,尽可能避免存单质押风险。

个人存款质押开承兑的风险

6. 定期存单质押开银行承兑汇票,有什么风险和收益?

不知道你想这样操作的目的是什么,就简单的说一下风险和收益
风险的话,其实在跟银行那边没有多大关系的,主要是在自己这边,首先是公司业务需要,还是股东还是法人需要这笔钱,
反正如果这个存单的钱是企业自己的,并且开出来的银票也是企业用,那问题不大,基本没有什么风险,
但是如果是企业的利润拿出来然后法人或者股东想用银票去做其他的事情,这个中间就有:税务、企业利润分配的问题了,
说白了,就是这个过期就是单纯一条线下来,比如企业存,企业用银票、最后企业还,这样的就没多大的风险
但是要是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其他几个方面的人或事牵扯进来,就有财税、利益的问题了

至于收益,最大的就是加杠杆,融资的好处,所以都懂

7. 怎样防范承兑汇票质押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正是基于银行承兑汇票所具有的特殊功能,接受他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办理信贷业务,被银行越来越多地采用。但近年来,在实践中发生的各式各样票证犯罪案件中,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是发案最高、危害最为突出的一种犯罪。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的一些基层机构对新业务不熟悉、内部管理薄弱、制度不健全等进行诈骗,比如利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利用伪造、变造汇票向银行质押,骗取、套取资金,与银行内部人员内外勾结作案等,实际上已造成银行资金风险。要防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风险,除了要继续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和内控体系建设、加强检查督促外,要重点从以下几个环节控制和防范风险,抓住主要风险点,规范操作。严格对质押申请人资格、资信审查。银行应对质押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贷款卡、授权书及各项资质证明进行严格审查

怎样防范承兑汇票质押风险

8. 怎样防范承兑汇票质押风险

  一、风险成因分析
  (一)盲目签发。某些基层银行没有准确掌握承兑汇票的适用范围,在没有核准操作环节风险,就放松条件,盲目签发。
  (二)审查不严。对出票人资质条件审查不严,不按规定比例交纳保证金,签发、承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一旦与收票人发生经济纠纷,或因账户无足额资金、无有效担保,导致银行垫款。
  (三) 信用欺诈。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延时付款、可反复转让等特点,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伪造内容完全相同的假汇票即克隆票或用事先伪造好的假票替换真汇票。另一方面,通过伪造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手段骗取银行资金。
  二、风险防范对策
  (一)严格系统控制关。银行承兑汇票在整个业务流程中,潜藏着信贷审查、临柜复审环节的风险。通过加强内控制约,尽快补充修订有关票据法律法规,制订详尽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加强票据签发管理,明确银行承兑汇票应记载事项,避免缺陷或者无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流通而产生的风险。
  (二)审查好贸易背景审核关。坚持合法的商品交易,以“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业务”为原则,切实加强客户授信调查。认真审核承兑申请人提交的商品购销合同、权利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提货单、仓单等能够证明承兑申请人真实交易背景的凭证资料。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收集客户销售实现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并在查验后复印留档,防止承兑申请人通过关联关系虚构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三)严格保证金缴存关。根据信用评级不同,在办理承兑业务时,按比例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对未评级授信的客户则收取全额保证金。保证金敞口部分,要求客户必须提供足额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金实施专人、专户管理,收到客户缴存的保证金,立即办理冻结手续,银行承兑汇票未获全额解付前,保证金不能动用。
  (四)严格审验查询关。流通是票据的基本特性,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贴现时要做好审验查询。一是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依法签发,记载事项是清晰、完整,必要时及时向承兑行电报查询。二是审查持票人的合法性。是否非法取得该汇票。背书转让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须签章,汇票背书须连续,只有这样才能显示背书转移权利,以及担保、证明的效力。三是认真履行承兑协议。对持票人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做好票面要素、背书连续性、汇票真伪、签章等合规、合法性审验,无误后抽出汇票底卡,将委托收款第三联加盖印章,立即履行见票即付的义务。四是规范查询方式和程序。对他行查询,查询要素必须与底卡核对,做到查询准确、回复及时。
  (五)严格重要空白凭证和质押物管理关。加强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和业务印章的管理,坚持印、押分管原则,严格执行出入库、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防范内外勾结、伪造和变造票据风险。集中管理大额存单、房产证、汽车大票等抵质押物,规范抵质押物入库和解押手续,防范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而引发的经济纠纷。
  (六)严格后续责任落实关。加强对票据使用情况、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后续监测,对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或违规经营行为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加大票据业务宣传和培训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活动需要,正确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帮助企业财务掌握甄别票据真伪的方法和技术,避免接受假票和瑕疵票据,保障票据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