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监会发审委的职能

2024-05-04 14:23

1. 我国证监会发审委的职能

  这里第三条和第十条就是职能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我国证监会发审委的职能

2. 发审委通过到证监会核准需要多久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证监会受理到核准通过需要多长时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核准后必须在核准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发行完毕,否则视为失效处理。有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核准后必须在核准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发行完毕,否则视为失效处理。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二、证监会正式受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多长时间内要予以批复?根据IPO审核流程,证监会受理上市申请材料后,便进入“预审阶段”。发行部的预审员对申报文件进行初审后,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至少有一次),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书面回复,一般都需要申请延期回复,这个过程非常耗时。在见面会时还要向保荐人进行问核程序。如果预审员认为对企业情况已基本了解,无需再进行反馈,预审员将出具初审报告,并召开发行部的部务会(即预审会)。之后,发行部门将对招股书进行预披露,发行人、保荐人在发审会上当面回答发审委的意见;在投票表决赞成后,拟上市企业最终获得发行批文。按照正常的审核程序,主板(包括中小板)拟上市企业,从申报材料到上会一般需6个月。而每逢季末,尤其是每年3月底和9月底是高峰期。法律分析:没法给出具体时间,因为中间要经历很多步骤。证监会批文时间:发审委通过+30日,此期间内任何1天均可批文,但不能超过30日。定增完成时间:证监会批文日+21日,此期间内任何1天均可完成,但不能超过21日。定增完成时间从今天算还有48日,48日是最长时间,此期间内任何1天均可完成。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3.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第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第十七条 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第十九条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一)发审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二)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三)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第二节 普通程序第二十七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九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第三十条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第三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第三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第三节 特别程序第三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第三十五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第三十六条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九条 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第四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6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办法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5.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介绍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的专门机构。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介绍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第三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二章 组成办法第四条 发审委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发审委当然委员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稽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发审委其他委员为:
  国家宏观调控部门的专家8名;
  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8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15名;
  证券交易所的专家6名;
  国有银行的专家5名;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专家1名;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单位的专家5名;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专业社会团体的专家8名;
  证券业内专家8名;
  大学教授3名;
  社会知名人士5名。第五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业务;
  (三)未在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担任职务,并且未从事与发行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工作;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六条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或者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后聘任。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是,每次换届时应当至少更换1/3的委员,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发审委委员的;
  (三)2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3次不能出席发审委员会议的;
  (四)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五)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门同时作为发审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发审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资格、条件等,审核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部门对股票发行申请的初审报告。第十条 发审委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有权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发行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者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发审委委员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时,遇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的亲属为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持有发行申请单位发行的股票的;
  (三)发审委委员的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为发行申请单位提供过有关发行业务的咨询,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的其他利害关系。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文件通知

管理委员会令第6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文件通知

8. 证监会2016年首场发审会问了啥

在1月6日召开的今年首场主板发审委会议中,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宏泰电器”)、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角轮胎”)、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文轩”)三家拟IPO公司同时过会。“从发审委询问的主要问题来看,监管层对拟IPO公司的信息披露继续保持高要求,细致到针对某位新聘外籍总经理的未来薪酬计划,以及某位退休返聘的独董是否符合规定等。”有投行人士对上证报记者表示。
  在上述三公司中,三角轮胎共被发审委询问了七个问题,是三家上会公司中问题最多的。证监会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的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员工的规范性、老厂区搬迁补偿对业绩的影响、境外贸易裁决和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业务的影响、关联方作为重要外销经销商引发的公允性问题、新聘任的外籍总经理的未来薪酬计划,还有子公司与大股东之间资产转让及回购的作价问题等。
  关于高管薪酬问题,证监会提出:“2015年4月2日董事会批准,公司聘请总经理皮埃尔·柯华德(Pierre E.Cohade)的年薪为税前360万元,同时有每年不超过620万元的激励薪酬并在三年期满后滚动考核兑现。请三角轮胎的代表说明滚动考核兑现的具体操作方式,三年期满后如何考虑,2015年度是否进行支付。”记者注意到,在公司2015年6月发布的预披露更新文件中,对这位新聘高管的薪酬计划及具体操作方式并未提及。
  而关于同一资产的关联转让及回购定价问题,证监会提出:“在2011年6月发行人大股东三角集团将持有的华达公司全部80%股权转让给三角轮胎前,华达公司将翻新胎业务剥离至三角集团。2013年8月,华达公司又向三角集团收购了翻新胎业务相关资产。请三角轮胎的代表说明上述资产转让又回购过程中的作价问题履行的程序。”此前,三角轮胎的预披露更新文件显示,2013年8月,华达公司向三角集团购买翻新胎业务相关资产(固定资产及存货),自此三角轮胎及华达公司不再向三角集团提供翻新胎用料,与三角集团之间不再发生此类关联交易。而此次收购三角集团翻新胎业务资产的时候,后者依据评估协商确定的作价为467.01万元,不过并未披露具体的资产评估值是多少。
  此外,新华文轩已于2007年在港发行上市,本次成功过会意味着公司有望完成“A+H”双平台搭建。据披露,证监会对新华文轩主要提出四项问询,包括:进一步说明公司境内外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一步说明公司与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发行集团之间租赁房产关联交易的产生原因、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公司租赁上述存在产权瑕疵房产是否会对自身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进一步说明肖莉萍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一步说明所受行政处罚的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由等。
  其中,关于租赁房产关联交易及瑕疵产权的问题,新华文轩的预披露更新文件显示,公司向关联方四川新华发行集团等租赁房屋257处,约占合并报表使用房屋总面积的17.01%。在总体租赁房屋中,有63处未能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或其他表示有权出租该房屋的文件,这部分租赁房屋占使用总面积的7.90%。不过,新华发行集团已承诺,若产权瑕疵导致新华文轩无法继续合法使用该等房屋,其将尽最大努力在合理可行时间内尽快协助发行人重新依法取得其他满足需要的房屋以供使用。
  实际上,证监会在2015年11月披露的反馈意见中已经注意到该问题,当时证监会指出:“新华文轩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了金额较大的采购图书、购买会务、租赁物业、转让资产、拆除资金等关联交易。请补充披露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权属登记情况,是否属于违法违规建筑,是否存在权属瑕疵,租赁面积及占比情况,具体租赁用途,租赁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新华文轩向四川新华发行集团租赁房产同时又出租房产给集团的原因、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
  关于独董任职资格,发审委问询提出:“请新华文轩的代表进一步说明独立董事肖莉萍是否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是否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其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预披露显示,肖莉萍曾历任四川新华书店副总经理、西川新华发行集团副总经理及发行人执行副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于2011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后于2015年3月起任发行人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述问题基本都是属于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的问题,而发审委对于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会是一种长期趋势。”上述投行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