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之后的能当公司股东吗

2024-05-08 11:10

1. 坐牢之后的能当公司股东吗

能当公司股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成为股东不受限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坐牢之后的能当公司股东吗

2. 坐牢之后的能当公司股东吗

能当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成为股东不受限制: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根据《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 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 刑事强制措施 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 国家安全机关 通缉的; (四)因犯有 贪污贿赂罪 、 侵犯财产罪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 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 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3. 坐牢之后的能当公司股东吗

能当公司股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成为股东不受限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坐牢之后的能当公司股东吗

4. 公司的员工坐牢以后可以当股东吗

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成为股东不受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贪污、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五年以上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被执行刑事处罚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3)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4)因贪污贿赂、侵犯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因其他罪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五年以上;
(5)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6)担任因非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非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
(6)担任因非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企业的非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营业营业执照之日起吊销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
(7)自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个人责任法律、法定代表人责任;
(8)有法律、国务院规定代表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5. 坐牢之后的是否还可以当公司股东

能当公司股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成为股东不受限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一、董事会成员有股份吗
董事会成员并不都有股份,也可以是自然人。对于自然人来说进入董事会也是没有股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能当法人
法人是组织,自然人只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受过刑事处罚能当法定代表人。
但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成为董事的条件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坐牢之后的是否还可以当公司股东

6. 公司股东坐牢影响公司吗

法律分析:公司是没有责任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一人有限制责任公司之外)2-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2-200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成千上万,根本不可能每个股东都参与经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7. 股东坐牢公司有责任吗

公司是没有责任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一、独立的组织机构形成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初学法律者很难理解,为什么公司这种组织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法上的公司,是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四权分离的组织,股东属于公司的所有者,不一定参与公司的经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一人有限制责任公司之外)2-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2-200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成千上万,根本不可能每个股东都参与经营的。
股东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按照一定的规则选择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成员(董事)、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的成员(监事)。决策机构(董事会)又通过一定的规则选择执行机构的成员(经理)。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这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组合在一起,按一定的规则就形成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后,就要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股东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这些活动的行为人表面上看起来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完成的,但是他们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而不由股东承担责任,也不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判刑了,公司当然能继续存续。

股东坐牢公司有责任吗

8. 坐过牢的人做股东对公司有影响吗

坐过牢的人做股东对公司有影响。
1、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
2、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三这两个法律要求的一个是名称一个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无关系。
一、公司吊销后股东的责任有哪些
1、法定的清算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2、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并被吊销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算、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包括租房协议未及时解除的租金损失等等。因此,作为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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