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024-05-18 09:15

1.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第六条 本市残疾人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固定基数并逐年按一定比例递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康复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民政部门有计划地在全市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盲校、聋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福利企业和儿童福利院、精神病康复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和帮助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劳动技能的训练。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对假肢、盲杖、盲表、盲文书写工具和盲文印刷等残疾人特殊用品用具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商业企业适当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方便残疾人购置。第十二条 残疾职工接受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内的康复医疗服务时,其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医疗待遇对待,并予以适当照顾。残疾职工接受康复医疗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病假处理。职工的未成年残疾子女接受康复医疗的费用,除按照规定报销外,根据职工所在单位经济状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三章 教育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列入教育计划,设置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健全残疾人教育管理体系,负责对残疾人实行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步增加比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十四条 普通教育机构应当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 天津市残疾人最新政策

天津市残疾人最新政策包括:(一)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三)残疾人水、电、燃气补贴一、补贴种类:(一)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发放给年度取暖期内(以市政府公布日期为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且有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且有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家庭(同一《居民户口簿》中有2名及以上残疾人家庭成员或非同一《居民户口簿》中的夫妻双残家庭)。同时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按其中一项补贴条件申请,不可重复申请。每户每年400元。(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发放给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人。每人每月30元。(三)残疾人水、电、燃气补贴残疾人水、电、燃气补贴发放给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每年每人24立方米生活用水、180千瓦时生活用电、24立方米生活用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居民用水、电、燃气价格:生活用水4.9元/立方米,生活用电0.49元/千瓦时,生活用燃气2.4元/立方米)标准,按月核定、按年发放。二、申请程序:(一)申请方式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机APP、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填报申请;可以就近在本市任一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残疾人水、电、燃气补贴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由残疾人证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只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残疾人证)进行身份认定。申请取暖补贴的还需提供残疾人户口簿原件。为方便补贴发放,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或低保、低收入持证人或户主在指定银行办理的存折或借记卡(不带透支功能)账户信息。(三)申请时间1.申请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申请上年至本年取暖期的补贴资金,逾期不予受理。2.申请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上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补贴资金,逾期不予受理。3.申请残疾人水、电、燃气补贴,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上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补贴资金,逾期不予受理。四、资格审核(一)各街道(乡、镇)残联业务管理系统接收申请或现场确认申请材料后,将信息归集至业务管理系统。原则上于接收当日进行初审后从系统转报区残联。(二)区残联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审定不合格的,由初审地街道(乡、镇)残联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审定合格的,将相关数据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五、补贴发放(一)发放方式。残疾人“三项补贴”资格审核合格后,采取年度集中统一模式发放,直接存入申请人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按照“一卡通”管理改革要求和工作进度安排,逐步推进补贴资金由社保卡发放。(二)发放时间。不同类别的补贴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发放。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每年5月份发放;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补贴每年7月份发放;残疾人水、电、燃气补贴每年8月份发放。六、资格年审残疾人“三项补贴”资格实施年审制度。由区残联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定期实施。通常情况下,年审工作应在审核期内完成。经年审,不再符合残疾人水、电、燃气补贴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发放条件的,于次月停发补贴;对于取暖期内不再符合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条件的,于下一取暖期停发补贴。七、户籍迁移(一)外省市迁入。外省市人员已取得本市户籍的,自残疾人证迁入本市月份开始享受我市残疾人“三项补贴”。(二)本市迁出外省市。本市人员户籍迁至外省市的,自残疾人证迁出次月停止享受我市残疾人“三项补贴”。(三)本市内迁移。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迁移的,以残疾人证迁出、迁入月份为结点办理停发和续发补贴手续。迁出地自残疾人证迁出的次月停发残疾人“三项补贴”资金,迁入地自残疾人证转入下月开始发放。法律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三是残疾人就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中央和本市各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和发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就业、灵活就业等各类就业形式的专项政策;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用、税收优惠减免、政府采购优先、职业技能提升等各类扶持办法。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2021年10月,中国残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5部门共同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9年天津市残联、财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2021年天津市财政局、残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目前,国家和本市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相对完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汇集、落实、推广现有扶持政策,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实实在在地受益应当成为当前的工作重点。(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行动。制定关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若干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开展就业调查,设立就业台账、明确就业任务,按计划有序推进;探索残疾人招考体检标准,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参加招考录(聘)用提供服务;建立公示制度。(二)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国有企业专场招聘活动,推动国有骨干企业开发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邮政部门、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为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便利。(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级残联与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福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依托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专项基金,组织媒体讲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励志故事,支持我市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区残联做好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适合辅助性就业的劳动产品和服务产品,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落实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和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对接乡村振兴战略,助力驻村帮扶,通过政府引导、残联组织、企业参与,在残疾人相对集中涉农区试点建设“助残阳光工场”,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在校残疾大学生建立“一人一案”就业服务台账,实施“一对一”精准服务。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建设为契机,推动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建设,促进残疾人就业。持续开展盲人医疗按摩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培养盲人按摩骨干力量,稳定盲人医疗按摩人才队伍。(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扎实开展残疾人就业“四个一”活动。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定天津市“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全面精准的技能培训。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

3. 天津市残疾人最新政策

天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为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为非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非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对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一)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范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救助;(二)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社会救助;(三)将生活和住房困难城镇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给予一定补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页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天津市残疾人最新政策

4.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发展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残疾人就业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

  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卫生、农业、商务、统计等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其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等同其他职工。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本单位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合同期满的残疾人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合同。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使用保障金公示制度。

  本市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有关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列入履行社会责任内容。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不缴纳保障金的,按规定列入不良征信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进行生产或者经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依法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在政府采购时,应当将参与采购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予以量化加分或者价格扣除。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对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

5. 天津市残疾人补助标准

天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为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为非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非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拓展资料: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对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一)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范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救助;(二)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社会救助;(三)将生活和住房困难城镇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给予一定补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页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天津市残疾人补助标准

6. 天津市残疾人补助标准

天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为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为非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非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对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一)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范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救助;(二)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社会救助;(三)将生活和住房困难城镇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给予一定补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页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 天津市申请残疾证条件

法律分析:为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天津出台对残疾人实行扶助的若干规定,从即日起凡是户籍在天津行政区域内,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就业、保险、就学、住房、出行、就医等方面均可享受扶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天津市申请残疾证条件

8.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金怎么缴纳

公司未开业,就业三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保障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扩展资料: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其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等同其他职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