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收税吗

2024-05-06 02:49

1. 保险费收税吗

亲,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因此,该公司应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将福利保险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员工每月收入合计缴税。【摘要】
保险费收税吗【提问】
亲,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因此,该公司应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将福利保险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员工每月收入合计缴税。【回答】
通常保险公司宣传的是不交税,其实是要交的。保险产生的生存金是不交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分红金、累计生息是要交的,只不过这个钱不是我们交,而是保险公司帮我们代扣代缴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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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收税吗

2. 保险公司收入如何交税

根据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供了应税劳务且取得报酬的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保险行业营销员取得报酬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公司除了代扣个人所得税外,还要扣除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因为保险公司都是企业性质的,它的营业税目前一般都要员工来分担。您的那部分应该是企业的营业税(根据每个月的企业收入来定)。

3. 保险业的利息收入要交营业税吗

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有三种方法:一是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二是对转贷外汇,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是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2.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本期的营业额。(单选性计算题)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4.根据国税发[2004]3号文件,对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按以下规定执行: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做任何扣除。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利息和委托贷款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由180天调整为90天)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以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计算题)注意:(1)贷款核算期限:90天。(2)结息日:流动资金的结息日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3)贷款本金到期是指贷款两年到期,两年后没偿还本金,但是仍要计息。例:某银行2008年1月1日贷款给甲企业,贷款期限为1年,每季度的利息为100万,3月20日如果该银行收到甲企业的利息,借银行存款10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100万。交5%的营业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万。如果到3月20日没收到贷款利息100万,借应收账款100万,贷利息收入100万,也要计算缴纳营业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万。在90天贷款核算期内应该实行权责发生制,90天以上是收付实现制。但是到了6月20日仍未收到贷款利息,金融企业会计做红字凭证冲减2008年3月20日确认的100万利息收入,则借利息收入100万,贷应收账款100万,相当于冲减了6月份的计税营业额,变相退回了营业税。7月5日金融企业收到利息,借银行存款10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100万,再次确认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贷款本金逾期了,2009年1月贷款本金未还,2009年3月20日金融企业还要计息,借应收账款,贷利息收入;同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到了2009年6月20日,又用红字凭证冲回,等到2009年的9月本息都收到,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同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证券公司可以将证券交易时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作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如果证券公司给客户的折扣额与向客户收取的佣金额在同一张证券交易交割凭证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佣金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凭证或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佣金计税营业税中将折扣额扣除。对于保险业,原则上也是以收入的全额为营业额。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摊回分保费用”的解释:如果是境内分保险业务,初保人承揽一项保险业务,按照法法律规定应该还有一个再保险人,就在中国境内找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分保人,由初保人缴纳营业税,分保人不再缴纳。如果是境内外的分保业务,保险公司承揽一项标的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业务,收取2亿元,给境外7000万元,初保人按1.3亿计算交营业税,同时应该扣缴境外分保人7000万的营业税,如果发生理赔事项,境内的保险公司先向客户赔付,再向境外的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假设境外的保险公司返回给境内保险公司5000万元,这5000万元就称“摊回分保费用”。5000万当初交过营业税,摊回时不再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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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利息收入要交营业税吗

4. 为什么保险分红收益不用交税

  通常情况下,保险的分红具体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来源于保险公司少赔了钱。例如原先预计一万个人里有三个人死亡,保险公司要赔三份钱,结果到真赔钱的时候却只死亡了一个人,有两份钱就没有赔出去。没赔出去的钱,就成为了部分的分红。
  二是来源于保险公司少花了费用。例如保险公司预计给员工的奖励要花费两个亿,结果只花费了一亿八千万,没花出去的钱,成为部分的分红。
  三是来源于保险公司“多”获得了投资收益。由于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不可能马上都赔付给保险消费者,总有许多保险费长期放在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会用这些钱进行投资,使钱通过时间再生钱。保险公司要将投资收益的一部分给回消费者。当给回消费者的钱没有浮动时一般是无分红的保险,有一定浮动时经常是分红保险,浮动出的部分就是所谓的分红。
  在上述三项中的头两项中,由于其中保险公司赔给人们的钱多数是从没有被赔的人那里收来的,而保险公司的花费也是直接收的消费者的钱,所以保险由此产生的分红显然是保险公司还给消费者多交的保险费。既然分红是消费者从保险公司拿回自己多交的钱,当然就不应当交税了。至于第三项的投资收益,则有一定的相对性。相对性表现在它确实来源于投资,但却非目的于投资,它是服务于保险的。由于投资服务于保险,所以站在保险的角度讲,这种保险的投资收益所产生的分红,也同样会被认为是一种多交保险费的返还,最终也就不用交税了。
  对策:在现实情况中,分红保险有时几乎没什么保险的分担、共济等功能,分红保险确实就是投资。例如我们在银行柜台可以买到的某些保险,这些保险所能提供的保障很低,低到保险几乎不再有保险的意义,其提供得更多的,则是保底的低“利息”和可能有的投资收益,所以此时,这些保险无论内部结构怎样,从外在结果上就基本不再是保险,而真是披着保险外衣的投资了。
  对于分红会被认为是返还给消费者多交的保险费的保险,我们可以认为“羊毛出在羊身上”。

5. 保险受益人是否要缴税

法律分析:法定受益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具体规定是,只有当法定受益人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或是后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才会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保险受益人是否要缴税

6. 为什么保险分红收益不用交税

  问题10:一般情况下,投资有了收益一定是要交税的,现在保险有了分红,保险算是投资了,但人们领分红时却不用交税,难道是税务官看不出分红保险是披着保险外衣的投资吗?  
  解答:获得保险的投资用不用交税是相对的,因为保险有了分红,并不等于从根源上保险就一定成了投资。    
  通常情况下,保险的分红具体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来源于保险公司少赔了钱。例如原先预计一万个人里有三个人死亡,保险公司要赔三份钱,结果到真赔钱的时候却只死亡了一个人,有两份钱就没有赔出去。没赔出去的钱,就成为了部分的分红。    
  二是来源于保险公司少花了费用。例如保险公司预计给员工的奖励要花费两个亿,结果只花费了一亿八千万,没花出去的钱,成为部分的分红。    
  三是来源于保险公司“多”获得了投资收益。由于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不可能马上都赔付给保险消费者,总有许多保险费长期放在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会用这些钱进行投资,使钱通过时间再生钱。保险公司要将投资收益的一部分给回消费者。当给回消费者的钱没有浮动时一般是无分红的保险,有一定浮动时经常是分红保险,浮动出的部分就是所谓的分红。    
  在上述三项中的头两项中,由于其中保险公司赔给人们的钱多数是从没有被赔的人那里收来的,而保险公司的花费也是直接收的消费者的钱,所以保险由此产生的分红显然是保险公司还给消费者多交的保险费。既然分红是消费者从保险公司拿回自己多交的钱,当然就不应当交税了。至于第三项的投资收益,则有一定的相对性。相对性表现在它确实来源于投资,但却非目的于投资,它是服务于保险的。由于投资服务于保险,所以站在保险的角度讲,这种保险的投资收益所产生的分红,也同样会被认为是一种多交保险费的返还,最终也就不用交税了。    
  对策:在现实情况中,分红保险有时几乎没什么保险的分担、共济等功能,分红保险确实就是投资。例如我们在银行柜台可以买到的某些保险,这些保险所能提供的保障很低,低到保险几乎不再有保险的意义,其提供得更多的,则是保底的低“利息”和可能有的投资收益,所以此时,这些保险无论内部结构怎样,从外在结果上就基本不再是保险,而真是披着保险外衣的投资了。    
  对于分红会被认为是返还给消费者多交的保险费的保险,我们可以认为“羊毛出在羊身上”。      
  下期预告:保险用不用算回报率?  
  问题11:保险的最根本之意是由众多投保人分摊少数不幸人的损失,所以保险的最重要功能在于保障,是与投资不同的,不能算回报率。

7. 保险公司要交那些税

1、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的最终盈利要像所有公司一样是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需要先计算出利润总额,然后按照税法上的规定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2、流转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交营业税,按照金融业的税率5%来计算;3、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个税种是建立在流转税基础之上的,税率分别是7%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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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要交那些税

8. 保险公司要交哪些税

问题一:财产保险公司要交哪些税金?是指公司所要缴纳的各项税金,请列出税种及税率!  营业税,5%;企业所得税,2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所在城市是够开征确定;房产税(如果有房产),原值*70%*1.2%;土地税,根据所在城市确定;印花税,合同额的千分之一;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地税代征河道维护费,根据所在城市确定。 
  
   问题二:保险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种,各税种的缴纳税率如何计算?  需要交纳: 
  营业税:税率3% 
  城建税:税率7% 
  教育费附加:税率5%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问题三:人寿保险公司收到保费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属于营业收入,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按金融保险业5%税率交营业税 再以营业税为税基交城建税(税率为7%或5%或1%,依所在地不同)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问题四: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是否需要交税?  冲抵损失,有结余的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五:车船税可以在保险公司缴纳吗?费用一般是多少?  平安保险公司可以代收 
  依据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问题六:保险公司的增值税怎么计算  保险业(含人寿保险)增值税处理方法改革 
  基于我们的经验,增值税改革的挑战之一在于如何将详细的增值税规定转换为易被一系列相关人员遵循和广泛应用的业务流程,包括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理赔人员、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和IT人员等。例如,如果增值税适用于某些特定保单,如何对这些应税保单编制代码以方便财务或税务人员使用以进行增值税处理。又如,若对某些保单免征增值税,如何确保与之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系统中被正确识别并转出。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最初的准备阶段,首先应充分了解增值税改革对于公司财务状况的整体影响,判断增值税对公司主要收入和成本费用项目的影响程度,并对主要合同(或样本)进行重新审阅,以便采取措施有效应对增值税风险或抓住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 
  最后,一旦开始增值税改革,保险公司也需要不断地对其系统和流程进行测试以验证其准确性。从以往经验来看,在每一条增值税法规颁布之后,经常会出台若干条补充规定对其修正和完善。不仅如此,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也并非一成不变,新的保险产品和利润增长点的变化都将对增值税的处理产生不同于以往的影响。 
  (一)人寿保险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考虑到我国对一年期及以上人寿保险免征营业税的现行处理以及国际上普遍对人寿保险免征增值税的通行做法,我国 *** 极有可能对人寿保险免征增值税。当然,免税的政策理由也是合理的,即储金作为人寿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均免征流转税。此外,在营改增试点的第一阶段,我国 *** 也显示出将营业税制下原有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延续至现行增值税制的意愿,以便使不同行业能够顺利过渡到增值税。 
  (二)非人寿保险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尽管有一些传统的增值税国家对非人寿保险免征增值税,但这种税收模式在我国实行的可能性不大。这是因为,我国对非人寿保险,如财产保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等,目前均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对其免征增值税,势必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同时也会引起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间的税收失衡。免征增值税还将引起保险公司承担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致使增值税留滞于B2B交易中而无法实现流转。因此,存在以下两种可能采取的增值税课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 
  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非人寿保险公司应就保费收入而非“增值额”部分依照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与营业税在本质上并无差别。 
  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当保险公司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时,投保人不能抵扣与购买非人寿保单相关的进项税额,保险公司亦不能抵扣与该保单有关的销售成本、管理费用及赔付管理支出等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换言之,简易计税方法会导致整个服务链条中的重复征税,而这一特性恰恰是营业税被逐渐废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2、一般计税方法 
  对非人寿保险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采取对“增值额”课税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公式大致如下:增值税=(保费收入-已支付的保险赔款)×增值税税率 
  在这些国家,“增值额”基本上是按保险公司每个纳税期间开具发票的保费收入和已支付的保险赔款来计算的。“已支付的保险赔款”采用收付实现制,不考虑保险准备金或其他计提项。另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抵扣与一般业务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例如赔付管理成本和一般间接费用等。尽管这些国家都对非人寿保险征收增值税,但采取的方法却有所不同。 
  
   问题七: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要交税吗  冲抵损失,有结余的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八: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工资如何扣税?  扣两税,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因为业务员是保险代理人,类似独立法人,所以要多交一项营业税 
  
   问题九:保险代理公司都要纳什么税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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