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试行办法

2024-05-06 00:27

1.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试行办法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难地区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等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下级的预算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划拨,预算外资金的划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 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六条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的享受对象及救助金额,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审批。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有困难的, 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并对患大病救助对象难以自负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支付。  第八条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 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民政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试行办法

2.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了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根据《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给我们,以便适时修订。 财政部 民政部二○○四年一月五日

3. 农村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各地医疗救助的范围大致相当,有些地方明确规定,持有本地(市)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领取证的农村居民,凡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负担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均可享受农村医疗救助。总体而言,基本范围大致包括:一是本地(市)户口,二是农村户口,三是医疗救助对象。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也有自己的详细规定,如,有些地方政府规定,因患重病大病而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仍然过高的;未参加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而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对部分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尿毒症等突发性大病因住院费用过高而无钱治疗的救助,可实行医前、医中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每个患者每年只享受救助一次。还有些地方规定,救助对象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伴并发症;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重度以上烧伤、脑出血后遗症、急性重症脑炎或中晚期慢性重性肝炎、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因自然灾害造成意外创伤、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在划定农村医疗救助的范围时,各地区也制定了不属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一些情况,一般情况下列几种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1、因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方;
2、自杀、自残、自致和盲目冒险造成的伤害;
3、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4、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性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5、因当事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而致的伤害;
6、因整容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7、非法赛马、拳击等导致的伤害;
8、违反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者。
一、2022年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本
梁河县民政部门:
我叫李茂省,男,汉族,现年23岁,梁河县人,现居住于梁河县核桃窝村。
我自幼患先天性心脏病,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08年7月份以来,经常咳嗽,痰中带血,并伴有胸闷,胸胀和肝脏隐隐作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为心脏肥大,肝肿大和肺水肿等病症,几个月以来,先后到梁河县医院和德宏州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出院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
医生建议,中药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但估计要用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期已用去检查治疗费7万多元,已是负债累累,为了帮我治病,年迈的父母亲长期在外打工,节衣缩食,然而攒下的钱与昂贵的医药费相比同样是杯水车薪。
鉴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凑齐医药费进行手术以延续生命,特恳请民政局给予帮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李
申请时间:x年x月x日
二、农村医疗救助的原则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地制宜,量入为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尽量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低标准起步,从易到难,从少到多的原则。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城乡医疗救助机制,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自我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的原则。
(3)形式多样,多方救助。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资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市医疗保险、实旄大病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4)属地管理,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
(5)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的范围

4.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介绍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自2004年1月5日起施行。

5.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废止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制定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2013年12月23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财社〔2004〕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废止

6. 农村医疗救助申请条件

一、农村医疗救助申请条件      救助对象应当是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低保证(城市低保证)及优抚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二、农村医疗救助申请流程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居)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召开代表会议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程度提出具体评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在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农村医疗救助所需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三)医疗诊断书、病史病历资料复印件;      (四)医疗报销凭证、医疗费用收据;      (五)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六)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复印件。      可到乡镇民政办详细咨询办理医疗救助事宜。医疗救助随时申请,按季度审批,经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社会化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存折上。      农村医疗救助是指对没有参加以及没有能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或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无力承担自己支付的部分的农村困难农民进行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正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7. 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1.医疗费减免 这是医疗救助的基本形式或常规形式。通过政府颁布文件,强制要求公办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挂号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上实行一定比例的减收或全部免收。2.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地方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专款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对得大病重病的贫困人口施以救助。3.实施专项医疗补助可以采取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办法实施救助,即由财政每年根据救助对象的治病需求,拨付一定的经费,专款专用,小病包干,大病补助。4.开展团体医疗互助可以由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建立医疗互助互济组织,经费来源于工会经费、个人缴费以及社会捐助等,当贫困职工、妇女或家庭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时给予一定的资助。5.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慈善募捐由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发起,对特定贫困病人开展献爱心募集资金活动,所筹资金专款专用,所剩部分再去救治其他对象。医院也可以与社区达成协议,定期轮流派医护人员,或医疗救助志愿者无偿到社区,对“三无”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义诊,上门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创立福利医院或慈善医院。

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8. 市农民大额医药费救助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对参加农民农民的大额医药费进行救助,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药费是指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统筹年度内参保农民发生的3万元以上部分的医药费用。第三条设立由市卫生、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参加的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第四条设立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由市级财政每年拨款300万元、市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以及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支持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募捐资金组成。市级财政拨款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部分和红十字会组织募捐资金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拨付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专用帐户。第五条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应当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参保农民大额医药费救助,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六条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和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年度救助比例。第七条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的补偿项目按照农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参保农民需要大额医药费救助的,应当持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区农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县区农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确定的救助比例予以审核、报销。参保农民个人一次医药费用超过3万元且仍在治疗中的,可以向市经办机构申请紧急救助。市经办机构按不高于其超出部分25%的比例给予先行救助,年终补助时予以扣除。第九条市经办机构应当将每年的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县区农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张榜公布。第十条市审计部门对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行专项审计。第十一条市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