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24-05-04 23:50

1. 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本领,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请、推荐、评审、授奖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新时代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研究和解决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等重要问题基础上,形成的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方案和实践成果。第三条 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个类别进行评选表彰。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阶段的继续教育除外);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可以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阶段的教育教学成果奖。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

  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获奖的教育教学成果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第六条 省教育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

  获特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

  获一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并产生较大影响。

  获二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在省内具有先进水平并发挥重要示范作用。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当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育教学成果的时间。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教育教学成果奖。

  单位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应当由本单位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经费、技术等保障。

  个人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应当由本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教育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可以联合申报。第八条 申请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

  (二)反映成果主要内容和实践检验过程的成果报告;

  (三)成果应用和效果说明及佐证材料;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基础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由成果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职业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由成果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按照教育类型分别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教育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择优向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属于省直属单位的,直接向省教育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

  高等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由成果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择优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联合申请的,由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单位依照本条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或者推荐。第十条 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在其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推荐单位补正材料。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 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第三条 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两级:省级和市(指省辖地级市,下同)、厅(局)、学校(指高等学校,下同)级。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第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按照业务管理范围,由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和劳动厅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第九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省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二)各市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三)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成人高等学校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省教育厅直属的各类学校或个人,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第十条 不属于同一市或省行政主管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裁定。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第十三条 市、厅(局)、学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第十五条 获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劳动厅可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