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内设机构

2024-05-17 13:50

1.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工作。(二)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承担厅属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资金。(三)政策法规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四)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拟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减排规划;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六)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七)水环境管理处(省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监督管理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承担省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八)大气环境与废物管理处。监督管理全省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恐怖袭击工作。(九)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综合管理全省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十)核应急管理处。承担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省核应急预案及核电厂外应急计划;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审核设立和取消限制发展区的申请,并检查实施;参与反核恐怖袭击;承担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一)辐射环境管理处。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竣工验收及其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反辐射恐怖袭击。(十二)宣传教育与交流合作处。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国家开展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十三)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本省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本省环保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十四)环境监察局。指导、监督、协调全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全省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承办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内设机构

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介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是广东省政府组成机构之一,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省政府确定广东省环保厅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监督实施本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省主体功能区划,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责。

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信息公开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编制本指南。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申请人可以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网站上查阅。(二)公开形式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网站;2、广东省环保厅便民窗口(省环保厅一楼大厅);3、新闻媒体、便民资料、咨询会、座谈会二、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环境保护规划;3、环境质量状况;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7、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15、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16、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l.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具体信息可参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规定公开时间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公开。三、公开信息的分类(一)按主题分类1、组织机构信息领导成员及分工、机构设置和职能、直属机构及职责、其他组织机构2、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环境状况公报、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江河水质周报、饮用水源水质月报3、环境政务管理信息人事管理、政府文件、领导讲话、环保工作动态、环保大事记、纪检监察、其他政务信息4、环保业务信息环保规划计划、环保创建考核、环境监测管理、环保科技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及调查、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危险及固体废物管理、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察执法、环境污染应急管理、排污费征收管理、污染源监管、核与辐射管理、环境合作与交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环保资金管理、其他环保业务信息(二)按体裁分类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其它(三)按机构分类办公室、规财处、法规处、监测科技处、总量处、环评处、水处、大气处、生态处、核应急处、辐射处、宣教交流处、人事处、环监局、党办、监察室、其它(四)按省直部门类目分类组织机构、部门文件、行政执法、办事指南、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他四、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一)索引号(Identifier,20位字符串)系指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标识符。索引号主要用于跨地区、跨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共享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中,是每条信息唯一不变的标识,一经生成不因发布机构变更而更改。索引号采用“前段码/后段码”的格式,省环保厅“006940060/2010-12345”,索引号后段码可由计算机按信息发布的日期自动生成。在目录检索结果的显示上,既可以显示索引号的完整字符,也可以只显示后段码。(二)名称(Title,自由文本字符串)系指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标题。如有主副标题的,只填主标题。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信息的名称一般作为文字检索的主要查询项使用,应支持模糊查询。3、生成日期(Date,日期型)系指政府公开信息形成的时间。其中,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该信息的发文时间。生成日期按《GB/T7408-2005》执行,格式为CCYY-MM-DD。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生成日期一般作为时间检索主要查询项使用。4、文号(DocumentNumber,自由文本字符串)系指政府公开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文号。文号属于必选项。在目录检索程序的条件查询功能中,文号可作为文字检索的查询项使用,应支持模糊查询。5、发布机构(Publisher,复合型)系指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合组织机构代码,如属于行政机关内设或所属机构,其代码自行编制)。作为多项必选项,可以包括多个发文机构(联合发文)。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机构名称可作为文字检索或枚举检索的查询项使用,应支持模糊查询。6、关键词(Keywords,复合型)系指反映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特点的词语。它包括主题关键词和位置关键词两类,都是文本字符串,需要按照限定词表进行标引。每条信息的关键词以3-5个为宜。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主题关键词和位置关键词可作为文字检索的查询项使用,支持模糊查询。7、信息分类(Category,复合型)这里特指政府公开信息所属类别的标识,包括分类类目名称和分类代码,可并列采用多种分类方法。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分类信息(类目名称和分类代码〉可作为文字检索项使用,支持模糊查询。五、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1、受理申请机构本厅自2008年5月1日起在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45-12:00下午14:00-17:00,星期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统一受理机构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现场受理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一楼大厅102室,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下载电子版本。或填写电子表格后直接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请登录以下网址在线填写提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索引号的,本厅将按规定时限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予以公开。(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3、申请的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内容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4、申请的处理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或其他部门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告知联系方式;(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5、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申请人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材料需复印、打印、刻录、拷贝,并使用纸张、磁盘、光盘等物品的,收取相应成本费用;邮寄、递送等方式送交材料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相应费用。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环境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批准后执行。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届时请提供相关证明。六、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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