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养老保险新政策

2024-05-04 01:27

1. 陕西养老保险新政策

  1、可以转到西安吗?可以。但是前提条件是你需要在西安从业所在地参保缴费,因为你现在是自己干,可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政策依据:(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会不会影响到后领取时多少?不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你的担忧确实存在,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已将此解决。该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也就是在浙江缴费的按浙江标准算,在西安缴费的按西安标准计算。
  3、 继续在原单位自费交纳到时能在浙江领取吗? 可以。政策依据:(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中规定:如果累计缴费15年,参保人员可以在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陕西养老保险新政策

2. 陕西养老保险新政策

对于你的社保,你可以申请转移社保或退保两种处理方式.
(一)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 
是这样的,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 

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 

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 

(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 
且只能退养老,医疗保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如果拿出来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但,大多数的钱都是进入统筹帐户里面,本来个人帐户的钱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个人帐户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几千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 
最后还是建议你谨慎退保,得不偿失. 具体情况请咨询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朴路
电话:029-85510585

3. 陕西省养老保险最新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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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三、参保缴费(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补缴办法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述(二)款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与按上述补缴办法计算的费用比较后,多退少补。其中,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原始档案资料齐全、记载清楚的,由原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其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若本人不愿按上述办法办理或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计算为15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定计算。(四)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对个人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四、待遇计发(一)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若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按月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若本人不愿继续缴费,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二)按以上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从本通知执行后缴清一次性费用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年度按规定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其中,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发放标准的,按原发放标准执行。(三)对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中未选择重新核算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参加以后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四)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等待遇;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五、资金保障发放待遇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负担,其中,各市财政负担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县级分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其余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省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各市财政负担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落实年度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时一次性扣回,直接划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各市负担资金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市发放养老补贴结余资金(含利息)全部上解至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市、县(区)按86号、126号文件设立的账户撤销,新收缴的资金直接进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六、其他(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范围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二)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本通知执行后,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不再执行。认真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是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实施,确保社会稳定。相关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准确宣传政策,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初期认定和报送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各司其责,按规定做好审核认定工作,落实发放资金,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缴费和确保发放等工作。对在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附件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附件2:《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

陕西省养老保险最新政策文件

4. 陕西省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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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的五项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医保、生育、失业、工伤的缴费基数则由各市来确定。由于缴费基数是根据上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所以我省的五险缴费基数一般都在每年的六七月份才能确定。根据2014年的缴费基数,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48853元,月缴费基数则为4071.08元,上下限分别为缴费基数的300%和60%,城镇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由此计算得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月缴纳费用最低195.41元,最高不超过977.06元。对于职工医保,各市的缴费基数都不一样,个人缴费比例为2%。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我省从去年开始,对失业、工伤、生育三项社保的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降幅基本在50%,这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极大的利好消息:企业将会减少社保缴费支出23.56亿元;对职工来说,缴费虽然减少了,但待遇享受标准和原来一样,不会降低。降低三项社保费率,在全国都十分少见。2010年至2014年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10年基数为30293元2011年基数为34299元2012年基数为39043元2013年基数为44330元2014年基数为48853元

5. 陕西省养老保险新政策

陕西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已全面展开,此次调整将惠及我省253万余名退休人员。下面为您带来陕西省养老保险新政策,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据介绍,今年陕西省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坚持“并轨”原则,实现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政策的完全一致。具体的调整办法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定额调整,即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6元。挂钩调整,即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首先是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次是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以退休人员本人2016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适当倾斜,即对高龄(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为对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周岁至7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10元;对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周岁至75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0元;对19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本次调整特别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加大了调整幅度,旨在引导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在全社会形成长缴费、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积极导向,推动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陕西省养老保险新政策

6. 陕西养老保险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企业执行的一种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用,企业拿大头,职工拿小头,等到职工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纪,或者是其他的原因办理退休手续,就可以每个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了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自愿参保,凡是年满16周岁以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或者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都可以参保,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参保后,可以直接领取养老金,不必缴纳费用3、农村养老保险:自愿参保,凡是没有参加别的养老保险的,年满16周岁以上,就可以参保,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参保后,可以直接领取养老金,不必缴纳费用,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该参加养老保险。法律依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 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第十一条 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 陕西养老保险规定

法律分析:1、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企业执行的一种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用,企业拿大头,职工拿小头,等到职工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纪,或者是其他的原因办理退休手续,就可以每个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了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自愿参保,凡是年满16周岁以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或者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都可以参保,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参保后,可以直接领取养老金,不必缴纳费用3、农村养老保险:自愿参保,凡是没有参加别的养老保险的,年满16周岁以上,就可以参保,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参保后,可以直接领取养老金,不必缴纳费用,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该参加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条 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第十一条 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陕西养老保险规定

8. 陕西省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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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中央和陕西省共计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提高23元。人社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明确,今年起国家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8元。陕西省出台的《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今年起,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5元。也就是说,今年起,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可领到的基础养老金会增加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