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的问题

2024-05-20 04:34

1. 关于融资租赁的问题

租赁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一般的租赁活动,是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物资材料按一定条件出租给他人使用,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租赁业务的经营活动有两类:第一,融资性质的租赁。承租人在进行生产(或流通、服务科研)的活动过程中,因缺乏资金不能购进所需的技术和设备,而向租赁企业提出要求;租赁企业经过融通资金、购进技术和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按租约(租赁合同)交纳租金。第二,服务性质的租赁。租赁企业拥有通用机械设备、车辆等物质资料,需要单位按规定收取(交纳)租金,即可承租。
  租赁业主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租赁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租赁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不按"租赁业"征税。
  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业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一般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  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如果营业场所为自有房产的,还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两种:一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一种是以房产的租金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分别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扣除率)*1.2%
  年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六)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分为两种: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租收入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8%.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七)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关于融资租赁的问题

2. 融资租赁请教个问题

首先,产品质量有问题,供应商肯定有责任,但责任多大不好说,得司法机构评估,但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设备质量问题的话,供应商的责任会大一点;
其次,承租人对这个吊塔是有验收、检修、保养等责任的,问题没有被发现,说明管理有疏忽,还砸伤了人,事故中承租人也必然需要承担责任;
最后,事故不仅伤到了工人,还伤到了外人,施工方对工地的安全管理也负有责任;
事故是惨痛的,但是责任还是要划分清楚。

3. 关于融资租赁问题

你问题中没有给出租赁的期限。按查表给出的数据,假设租赁期与折旧期相同,期后付。
一、应付租金和利息
 等额期末付款                           沙泉独立设计    

 成本      1,000,000.00      利率(%/年)      10.00%      租金总额      1,627,453.95    

 余值                           应收本金      1,000,000.00    

 租期(年)      10      每年还款次数      1      应收利息      627,453.95    

    项目            支付日期            每期租金              利息           回收成本      未回收成本    
  起租日      2013年7月14日                                                                           1,000,000.00    
  第1期      2014年7月14日      162,745.39      100,000.00      62,745.39      937,254.61    
 第2期      2015年7月14日      162,745.39      93,725.46      69,019.93      868,234.67    
  第3期      2016年7月14日      162,745.39      86,823.47      75,921.93      792,312.74    
  第4期      2017年7月14日      162,745.39      79,231.27      83,514.12      708,798.62    
  第5期      2018年7月14日      162,745.39      70,879.86      91,865.53      616,933.09    
  第6期      2019年7月14日      162,745.39      61,693.31      101,052.09      515,881.00    
  第7期      2020年7月14日      162,745.39      51,588.10      111,157.29      404,723.71    
  第8期      2021年7月14日      162,745.39      40,472.37      122,273.02      282,450.69    
  第9期      2022年7月14日      162,745.39      28,245.07      134,500.33      147,950.36    
  第10期      2023年7月14日      162,745.39      14,795.04      147,950.36      .00    
二、增值税抵扣
凭租金(全额)发票,作为进项税,按期抵扣。
每期增值税抵扣额为:租金/(1+17%)17%= 23,646.77
三、所得税抵扣
折旧额摊入当期成本。100万/10=10万

关于融资租赁问题

4. 融资租赁公司的有关问题

1、最大股东可以不控股,如民生银行,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股权远远高于新希望,可是控股人却是新希望。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可以理解为一个类似于信托的托管机构,并不是实际上最后拥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原因是在香港交易的股票都是通过这间公司进行集中结算,通过这公司对持有该股票的股东进行登记结算,是很多中小投资者股东,甚至是机构投资者都是通过他来确定其对于这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的。

2、法人代表的风险:做为任何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为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由此可见,做为一位企业的法人代表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 如果这个企业不是你自己的企业,或者不是你真正有较多股份的企业,不要做法人代表,如果要做也必须是这个企业的总经理,对企业的所有经营行为有决策权。因为仅仅是法人代表是毫无意义的,不但要背负所有责任,在实际经营中又没有实权,没有实权就很难控制和阻止其他人在日常经营中的任何不良行为,一旦出现违法的事情,黑锅只得自己背。

3、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根据风险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所专有,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可分为共有性风险与独有性风险。
共有性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融资租赁三方当事人各自不能全部或部分按时履约而给他方带来的损失, 又称违约风险。出卖人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未能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或者所交货物存在瑕疵, 或者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 从而影响承租方按计划实施项目。出租人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由于资金不足, 未能按买卖合同条款如期支付货款而造成出卖人拒绝或推迟交货, 使承租人蒙受损失。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时、按量交纳租金, 不能按时、按质、按量返还租赁标的物等。
独有性风险包括租赁物物权变动风险和承租人违约风险。

5. 请教一个关于融资租赁的问题

看了半天你写的一些乱,我就根据我的理解为,年利率是实际利率10.575%
年租金是合同约定的租金,14.73*12=176.76
这个的算法与长期债倦的溢价买入一样。合同上的租金一部分是应付得利息一部分是还本金 
具体算法如下
根据实际利率计算租金第一年是684*10.575%=72.33
所以第一年租金实际是72.33冲本金数为104.43
所以第二年本金也叫摊余成本=684-104.43=579.57
第二年实际租金=579.57*10.575%=61.29冲本金数为115.47
所以第三年本金也叫摊余成本=579.57-115.47=464.1
第三年实际租金=464.1*10.575%=49.08冲本金数为127.68
所以第四年本金也叫摊余成本=464.1-127.68=336.42
第四年实际租金=336.42*10.575%=35.58冲本金数为141.18
所以第五年本金也叫摊余成本=336.42-141.18=195.24
第五年实际租金应该倒挤不倒挤也差不了几分=195.24-176.76=18.48最后摊余成本为0全部摊完所以10.575%是使成本与

请教一个关于融资租赁的问题

6. 关于融资租赁的一些问题,求高手解答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除了在租赁期内享有了物件的使用权,在租赁期结束后还得到了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在租金的计算上和经营性租赁不同。从某种程度上说,承租人是分期付款买回了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租金中包含本金和利息。

7. 融资租赁存在哪些问题

 融资租赁存在哪些问题
                         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年开始,随着《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对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
         1、支持和培育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不多。这方面不仅不能与西方国家相比,即使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如国家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信贷措施,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较小,没有鼓励租赁投资的税收抵免或减免优惠,同时政府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好处不大,因此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
         2、融资租赁业的从业企业还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原外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其他的企业不得涉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一些民营资本、民间投资和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进入该行业,从而影响了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其他企业(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例外)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原国家内贸部管辖的租赁公司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租赁公司虽然充分意识到租赁方式在产品促销、企业技改融资等方面的优越性,但却没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其在与承租人的交易纠纷中,处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极大地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租赁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这就较大地阻碍了公司租赁业务的拓展,特别是大型租赁项目业务及省外业务的开展。
          三、融资租赁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同时,承租人拖欠租金现象较为严重。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出租人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失去信心。
          四、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 
         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租赁公司中的大多数严重偏离主业。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导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租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五、缺少适宜租赁的设备 
         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融资租赁,由于很多专用设备多为企业定制,一旦投入使用,其他企业几乎不能再使用,而且设备的运输、搬运、拆卸费用较高,因此不适合租赁。而适合租赁的如汽车、工程机械等设备,银行可以提供按揭服务。
    ;

融资租赁存在哪些问题

8. 融资租赁存在什么问题

 融资租赁存在什么问题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业还未被社会各界广泛认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目前,人们对于诸如租赁房屋、录像带、汽车等传统租赁形式已不陌生,但对于融资租赁这一现代租赁方式却知之甚少。准确地讲,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虽说时间不算很短了,但是它目前还难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表现为:
         1、目前,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程度不高,就连全行业准确的信息统计数字迄今为止都没有。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近十年来禁止银行资金投资融资租赁,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做大做强。
         2、国内很多企业对融资租赁业务了解太少,特别是在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影响下形成了“小而全”、“大而全”的思维定式,企业和消费者只重所有权,而对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概念还较为陌生,“重买轻租”、“租不如买”,没有意识到融资租赁的实际意义,也就不会主动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和技术改造。
         3、融资租赁业整个行业规模不大,如我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度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不到1%,而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比例都在20%以上。
          二、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年开始,随着《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对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
         1、支持和培育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不多。这方面不仅不能与西方国家相比,即使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如国家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信贷措施,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较小,没有鼓励租赁投资的税收抵免或减免优惠,同时政府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好处不大,因此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
         2、融资租赁业的从业企业还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原外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其他的企业不得涉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一些民营资本、民间投资和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进入该行业,从而影响了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其他企业(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例外)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原国家内贸部管辖的租赁公司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租赁公司虽然充分意识到租赁方式在产品促销、企业技改融资等方面的优越性,但却没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其在与承租人的交易纠纷中,处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极大地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租赁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这就较大地阻碍了公司租赁业务的拓展,特别是大型租赁项目业务及省外业务的开展。
          四、融资租赁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同时,承租人拖欠租金现象较为严重。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出租人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失去信心。
          五、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 
         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租赁公司中的大多数严重偏离主业。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导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租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六、缺少适宜租赁的设备 
         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融资租赁,由于很多专用设备多为企业定制,一旦投入使用,其他企业几乎不能再使用,而且设备的运输、搬运、拆卸费用较高,因此不适合租赁。而适合租赁的如汽车、工程机械等设备,银行可以提供按揭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