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购买一个基金经理的两支基金好么

2024-05-11 14:56

1. 同时购买一个基金经理的两支基金好么

你好,个人觉得要谨慎,因为这样过于依赖于基金经理表现了。

在国内A股市场没有一个基金经理可以通杀所有市场环境,
在每一时段都可以踩准市场节奏,有的是擅长短线,有的喜好中长线白马股,
有的喜欢重仓持有,有的擅长分散持股,有的在牛市比较好,有的在平衡市,甚至熊市里表现好

如果把压在了少数几个基金经理,一旦市场风向转变,基金业绩难免受到拖累

特别是你要想到这个基金经理有一天不做了,跳槽了你怎么办,他会事前通知你吗
基金经理也是很不稳定的职业的。

再就是尽量避免过多购买同一个基金公司和同一个基金经理的偏股基金产品,防止利益输送。

说了这么多不好的,当然并不是绝对不可以介入,如果你运气好,赌对了,肯定能获得超额收益
如何操作,只能自己做最后决策,最终获得收益和承受风险自己承担

码字不易哦,如有帮助还请采纳为满意答案,谢谢。
百度知道基金分类总排名第三csdx7504

同时购买一个基金经理的两支基金好么

2. 一个基金经理管理多只基金如何投资?忙的过来吗?

一个团队管理好一只基金都不容易,怎么可能一个人管多只!
基金公司都是一个基金经理带个团队,公司内部有自己的研究机构。

3. 基金经理如何通过证券代持实现利益输送?

说白了基金的投资研究平台,股票池是共享的。大家可以看到,只有买卖点可能很难知道(因为它是人为的,是防不住的有点)
基金公司这一点有一个非常完美的(他们说)的风险控制机制,但它似乎不是还在鼠。 

同一基金经理的两只基金产品,在风格上的巨大差异是罕见的,一般款式都差不多,因此股票仓位较高的相似性是正常的。 
传达自己所谓的大鼠的兴趣,二是对外发布消息,让外界自己的利益共享模式的人。

基金经理如何通过证券代持实现利益输送?

4. 基金利益输送行为的几种形式

谈到基金利益输送行为的形式,我们先要了解基金产业链中的各类利益主体。在整个基金产业链中,基金管理公司居于核心地位。基金公司发行并管理基金产品,并取得管理费收入。同时,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认购并持有基金份额,分享净值增长的投资收益。基金发行主要通过银行、券商等渠道,而基金投资需要通过券商席位实现。因此,券商与基金建立了十分密切的合作关系,券商既可以从基金发行中获得代销收入,又可以从基金交易行为中获得佣金收入,券商也是基金产业链中另一个重要的利益主体。此外,社保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中主要的参与力量,也会指定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代为管理投资组合。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决策委员会形成投资决策方案,而具体的投资组合管理则由基金经理完成。
分析以上的利益主体,结合当前基金业表现出的特征,我们归纳基金利益输送行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基金公司在券商股东席位频繁交易,创造佣金收入向券商股东输送利益。
(2)基金公司利用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向社保基金组合进行利益输送
(3)基金公司利用新发产品拉升老产品重仓股,间接提升老产品整体业绩表现,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形式。
(4)基金公司自购旗下产品,同时通过非公平交易行为利用非自购产品向自购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5)基金经理及其关联方“老鼠仓”行为是最典型的利益输送。
除此之外,基金管理公司与代销银行、托管银行;公募基金与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上市公司之间也存在不同形式的利益输送。本文主要讨论前面五种利益输送的表现形式。

5. 基金经理同时管理几个基金好吗?

肯定是不好的,基金经理是非常耗费脑力的工作,能力再强精力也是有限的。
这种现象大多是因为人才缺乏所致,国内现状是基金经理的培养速度跟不上新基金发行的步伐。

基金经理同时管理几个基金好吗?

6. 谁有私募基金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           
(公司XX部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  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五条           
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 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 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           
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           
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           
 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           
财务利益:
(一) 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 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 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 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 5%, 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           
 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企业的董事会担任职务,无论该企业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员工在接受这样的董事会职位之前要获得本公司执行董事的批准。公司将随时再次审核以确认员工担任此类职务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
(一)员工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其它部门或子公司兼任职务。
(二)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顾问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三)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
(四)公司已经采取信息隔离墙等措施,仍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仍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业务活动采取限制措施。
(五)公司在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六)法律合规人员在业务合规审核时,应关注防范可能的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以及基金持有人的不公平对待。
第十三条   上述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并非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的完整清单,本办法仅提供了有限的示例。如果员工面临本办法未曾列举的情形,难以做出决定,可以首先确认以下问题:
(一) 所采取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 是否诚信公正?
(三) 是否代表公司的最大利益?
(四) 是否有可能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   员工必须充分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如果员工不能确定或其他人有理由怀疑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员工必须立即向(公司XX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员工应当向其上级或者(公司XX部门)报告主要家庭成员中存在本制度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本办法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兄弟姐妹、双方父母和子女。
第十六条   利益冲突的豁免情形由公司制度另行规定,或经董事会批准认为不存在实际利益冲突情形的,可予以豁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XX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XX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7. 一个基金两个基金经理很正常好不好

算好的,最起码比一个强,能自己在购买管理的基金的话就算风险共担的了,凭良心的基金经理了

一个基金两个基金经理很正常好不好

8.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有哪些?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一)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基金经理注册制度自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按规定,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基金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 
  (三)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1.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人利益的活动。 
  2.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4.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5.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6.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审慎签署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 
  7.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8.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及离任管理制度。 
  (1)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2)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解聘、辞职的程序、工作交接、离任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拟离职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查,自其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及真实客观的离任审查报告或鉴定意见,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投资业务正常进行。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公司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情况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金经理变更原因;新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是否曾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管理过公募基金还应详细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称及管理时间。基金经理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本人任免情况。 
  (4)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2.建立健全投资和研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1)公司应当完善并严格实行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3)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及实施措施,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方面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 
  3.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 
  4.建立健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及会议的管理。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对外公开发表与基金投资有关言论的管理。投资管理人员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7.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 
  8.建立健全代理人管理制度。 
  9.建立健全合规培训制度。 
  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10.建立健全代行职责制度。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1.督察长遇到异常及时报告。按规定,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2)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3)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4)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如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2.日常监管及违规时的处理。 
  (1)日常监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对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发现公司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将责令公司进行调整。 
  (2)投资管理人员违规时的行政监管措施。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采取记人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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