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罢免董事长是怎样的?

2024-05-07 14:18

1. 新公司法罢免董事长是怎样的?

一、新公司法罢免董事长是怎样的? 应根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一般来说应该有以下步骤: 1、将罢免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核后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2.由董事会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如果仅罢免董事长的职位,保留董事资格,则由所有董事过半数重新选举新任董事长;如果连董事的资格都予以罢免,则若导致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进而由所有董事过半数重新选举新任董事长。 二、董事长能罢免总经理? 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董事长个人不能罢免总经理,可以提议经董事会通过罢免总经理。   《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该如何产生?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董事 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 辞职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但要注意,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产生,公司章程只是规定其产生的办法。也就是说,一个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要有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 (三) 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四、董事长一定是股东吗? 没有规定董事长一定是股东。董事长只不过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的是总经理,拥有公司的是股东。但不要以为董事长是摆设,他有权力解雇总经理。主要任务是执行股东决议。参照公司法。董事长理论上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但为什么让人以为只有股东可以做呢。股东们可以决议谁当董事长,包括股东自己也可以提名。公司投票都是一股一票制的。(除去一些特例)拥有51%股票的股东,提名自己当董事长,自然顺理成章。 综合上面所说的,新公司法罢免董事长是怎样的?其实在公司法没有什么罢免董事长的规定,这些都应该是公司内部的规定,如果觉得这个董事长没有领导的能力,那么可以开董事会,如果董事会上的股东超过了一半支持罢免董事长,那么这个人就没有当董事长的权利了。

新公司法罢免董事长是怎样的?

2. 新公司法董事长没有总经理权威吗

董事长能兼总经理。董事长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领导者,统领董事会。很多家族式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同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一、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设立董事会吗?
有限责任公司不一定要设立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长如何产生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比较多或者公司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规定人数的董事组成,而董事会会设立一人担任董事长,那么董事长是股东会产生吗?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产生自股东大会,董事长产生自董事会,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企业的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外商投资企业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既要考虑整个企业的利益,同时又要考虑投资双方利益的平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3. 公司股东会免除董事职务,或公司董事会免除职业经理人职务而引发的争议,是否

公司董事是由股东会选出且有一定任期限制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任期届满后,股东会需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出新一届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般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第38条、第103条对公司董事的选任和董事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对于罢免董事的方式、被罢免董事的抗辩权利以及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等事项上,则未予明确。因此,对于股东会罢免董事的相关问题,尚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一、公司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历史考察

  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股东会可以就公司所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做出决议,特别是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这一股东会中心主义时期,组成股东会的股东们享有公司的全部权力,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号施令,而董事及董事会不过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关,是股东会事实上的附属机构。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财产市场的流转速度不断加快,公司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复杂,继续通过定期股东会表决后交付董事执行的经营方式,无疑极大地束缚了公司经营者的手脚,影响了公司的发展和壮大。为此,各国公司立法开始尝试对股东会的权限采取必要的限制,并扩大董事会的职权,因而在罢免公司董事的问题上持较为消极的态度。如英国1856年的《示范公司章程》,只是规定了取消董事资格的几种情形,并未规定股东会可以罢免公司董事。而在美国的公司法规范中,1974年以前,董事罢免问题更是完全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上世纪50年代后,随着大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和证券市场的兴起,“股东们的动机转为通过投资而获得利益”[1],无需继续指望公司以分配红利方式实现其投资回报;同期,由于广大小股东手中拥有的公司股份数量较少,没有兴趣通过行使股权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结果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权逐渐由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手中,并进而取代股东会掌握了公司的全部经营决策活动。这样的社会经济现实,反映在立法上,就是股东会的职权削弱和董事会职权的扩大。1937年,德国率先进行立法变革,废除了公司立法中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加强了董事会的权力,强调董事会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独立性。受其影响,各国公司法纷纷跟进,将公司的经营权赋予公司董事会。比如,在英国公司实践中,“几乎全部是通过公司章程将管理公司的权力授予董事会。”[2]。

  但是,伴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膨胀,相对应的监督措施又出现了很大缺失,以至于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的经营行为几近失控。为了弥补公司监督机制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各国公司法又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董事会的经营监督,而公司罢免董事制度也随形势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在英国,一改以往由公司章程任意规定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做法,代之以成文法强行规范,如《1948年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无论公司章程作何规定或公司董事之间有任何协议,公司均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罢免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美国则在1969年的《示范公司法》第39条中,将股东会罢免董事程序纳入了强行法规制的范畴。影响所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中也出现了相同的内容,如日本《商法》第257条规定,“董事会可以随时由股东大会决议予以解任。”

  以上各国立法发展表明,第一、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是否罢免董事,第二、公司股东会可以随时罢免董事。股东会罢免董事属于法定职权,是公司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的反映,“不得限制或剥夺”[3]。因此,股东会可以随时罢免董事且可以不提供任何理由。这是因为“公司乃资合团体,对于董事并不重视其是否具备股东之身份,而特重视具备董事资格的才能,对于选出后认为有问题时,不足担当董事重任,自可以以股东会的决议随时解任。”[4]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顺应了这种立法潮流,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股东会的权限范围,以期监督并制约董事会,其措施之一就是规定股东会有权更换公司董事,将罢免公司董事的权力完全交给了股东会,由股东会自行决定是否以及何时罢免董事问题。

公司股东会免除董事职务,或公司董事会免除职业经理人职务而引发的争议,是否

4. 新公司法里,董事长是否可以罢免总经理的一切职务

董事长不可以罢免总经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通过表决行使权力,董事长仅仅是董事会选举出的处理董事会事务的人员,但是无权直接决定总经理的任免。【摘要】
新公司法里,董事长是否可以罢免总经理的一切职务【提问】
董事长不可以罢免总经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通过表决行使权力,董事长仅仅是董事会选举出的处理董事会事务的人员,但是无权直接决定总经理的任免。【回答】

5. 公司法对于罢免总经理有何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二分法”规定
  董事会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由全体董事参加的法定常设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于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的诉讼救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包括董事会决议在内的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方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该类诉讼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依照上述规定,对于董事会决议瑕疵纠纷案件,我国公司法将司法审查的范围限定于:
  1、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即内容合法。具体而言,决议的实体内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表决权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此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股东可提起无效确认之诉。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即程序合法。此时,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审查是否存在由无召集权人召集、未通知部分股东;是否按“一人一票”表决,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签名等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对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3、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若公司章程对决议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补充规定的,应据此予以内容审查。如违反上述第2、3条情形的,属可撤销之决议,股东可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公司法对于罢免总经理有何规定

6.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是否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请找到《公司法》的相关条例。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董事长是无权解除董事职务的。
 
如果董事长同时是公司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来更换董事。

7. 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罢免董事长

一、新公司法罢免董事长是怎样的?
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一般来说应该有以下步骤:
1、将罢免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核后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2.由董事会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如果仅罢免董事长的职位,保留董事资格,则由所有董事过半数重新选举新任董事长;如果连董事的资格都予以罢免,则若导致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进而由所有董事过半数重新选举新任董事长;
二、董事长能罢免总经理?
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董事长个人不能罢免总经理,可以提议经董事会通过罢免总经理。
《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该如何产生?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要注意,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产生,公司章程只是规定其产生的办法。也就是说,一个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要有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四、董事长一定是股东吗?
没有规定董事长一定是股东。董事长只不过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的是总经理,拥有公司的是股东。但不要以为董事长是摆设,他有权力解雇总经理。主要任务是执行股东决议。参照公司法。董事长理论上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但为什么让人以为只有股东可以做呢。股东们可以决议谁当董事长,包括股东自己也可以提名。公司投票都是一股一票制的。(除去一些特例)拥有51%股票的股东,提名自己当董事长,自然顺理成章。

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罢免董事长

8. 公司法罢免总经理程序有哪些

公司法罢免总经理程序有哪些 董事会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由全体董事参加的法定常设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于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的 诉讼 救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包括董事会决议在内的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方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该类诉讼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依照上述规定,对于董事会决议瑕疵纠纷案件,我国公司法将司法审查的范围限定于: 1、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即内容合法。具体而言,决议的实体内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表决权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此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股东可提起无效确认之诉。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即程序合法。此时,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审查是否存在由无召集权人召集、未通知部分股东;是否按“一人一票”表决,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签名等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对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3、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若公司章程对决议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补充规定的,应据此予以内容审查。如违反上述第2、3条情形的,属可撤销之决议,股东可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上述文章就是对于公司罢免总经理程序的介绍,对于许多企业来说,一个好的总经理可以盘活整个的公司经营,对于企业的长久发展也有着不小的作用,因此相关企业对于专业管理人员的需求一直是较大的,所以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来说一定加强自己的职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