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2024-05-04 01:06

1.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任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内8设个副科级机构:(一)办公室承担局综合协调及督办工作;承担文秘、人事、业务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局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档案的归集管理工作;开展局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二)保险关系科承担具体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经办工作,承担具体社会保险关系的经办管理,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档案资料;承担视同缴费的建帐具体经办;承担单位和参保职工信息资料的具体经办管理;承办企业补充保险,承担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协征经办;承担医保IC卡发卡信息的传送工作,承担职工补缴审批后各项保险费、滞纳金的核定经办事项;承担与地税部门的具体社保费征收经办业务协调、联动。(三)医疗保险科承担全市及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经办业务工作与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市直企业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的业务经办工作,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协议方案并承办日常业务;开展全市及市直医疗保险基金每年的核算、统计,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情况、作出报销比例增、减的建议;拟定提出每年调整基本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建议;承办市直参保人员医保个人帐户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划拨;承办市直生育保险的待遇审核业务和支付,承办市直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参与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规范和开展社保机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具体经办业务。(四)待遇核发科承担市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认定、待遇审核和发放具体经办;承担市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承担市直离退休人员及遗属、供养人等生存情况的具体经办;承担全市提前退休人员申领待遇的具体经办;承担市直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具体经办;承担市直失业人员每月签到具体经办工作;指导、规范和开展全市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业务;协助开展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五)稽查科组织、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的稽查工作;承担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稽查工作;指导、检查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制定全市稽查、内控工作规范和业务规范;承担社会保险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承担建立全市社会保险欠费大户档案,加强对单位欠费的追收、清欠工作;参与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直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的年审工作;承办社保法律涉及事务。(六)计划财务科承担市级基金的收支会计核算工作;承办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支付;承担全市系统内会计、统计、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拟定提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调剂金上缴下拨的计划建议;具体承办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资金的录入与划转;承担编制全市及市本级社保基金预算及本年度市本级社保基金决算、汇总全市社保基金决算报表及上报工作;拟定全市统筹基金待遇下拨的用款计划;承担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存的核算管理工作;承办银行往来数据传递和票据业务;保管现金、银行票据、有价证券等票据;承担局经费的财务管理及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工作。(七)信息技术科承担规划和组织全市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制订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开展全市社会保险信息培训,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咨询和必要保障;承担全市社保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社保中心机房的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社会保险信息技术交流、合作;依法规范管理参保缴费信息数据。(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科承担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建立和业务协调管理、待遇审核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申拨核定工作;承办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负责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转保衔接工作;协调银社合作业务经办关系;承担各项业务报表统计工作;承担全市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2.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直属单位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属分局,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直接经办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类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检查监督应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审核社会保险各项待遇; 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类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参与有关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类单位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承担清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经办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类单位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 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管理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类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信息资料; 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类企业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汇总编制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拟定清城区、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管理、存储、划拨清城区、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 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 按照上级统一规定,负责内部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与内部自律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宣传具体计划,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工作; 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核定事业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3.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依法为应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检查监督应参保单位参加的参保、缴费情况;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以及参保档案的归建管理工作。(三)依法审核和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四)承担全市及市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参与有关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直和中央、省驻清单位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承担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经办全市及市直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五)承担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管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信息资料。(六)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汇总编制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七)承担全市有关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和内部控制的管理工作。(八)承担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拟定提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的具体方案建议。(九) 承担和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十) 按照上级统一规定,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定有关业务规程。(十一) 拟定社会保险宣传具体计划,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十二)开展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十三)承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十四) 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主要任务

4.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介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处级。

5.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信息、信访和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计生、退休人员服务、党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2、综合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法制宣传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起草重要政策性文件;编制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计划工作和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工作;承担信息规划、统计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3、市场管理和就业促进科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管理人力资源中介组织,负责人力中介机构的审批工作;负责人才流动和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企事业有关人员调配的管理和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国(境)外人员来清就业的有关管理工作。4、军转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和移交工作;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和维稳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5、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依法调解和仲裁各类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劳动、人事关系;指导和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6、教育管理科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承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计划并推行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加强技工学校管理,指导技能竞赛、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和管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组织选拔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和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的评审、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初次认定和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重新确认工作,负责管理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等工作。8、农民工工作科贯彻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9、劳动关系科依法开展劳动关系调整、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作,完善劳动关系;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和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10、工资福利和退休人员管理科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拟订地区性津贴、补贴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费、遗属困难补助费的审批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11、养老和失业保险科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县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管理政策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分配计划;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12、医疗保险科(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定点机构;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协调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和问题;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承担市直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协调县级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作。13、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组织工伤保险基本政策的实施,负责市本级工伤认定和县级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劳动能力初次、二次鉴定工作。14、农村社会保险科贯彻上级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制订本市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15、财务和基金监督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依法开展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16、公务员管理科贯彻执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承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办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含职位设置、审批等)、调任和公务员日常登记核定等工作;办理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转任和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核定等工作;综合管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17、劳动监察科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信访、业务咨询工作。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6.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划出的职责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三)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将市卫生局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增加的职责1、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权益职责。2、增加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的备案、监督检查工作职责。3、增加拟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等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的职责。(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2、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