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目前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么?

2024-05-11 00:11

1. 中国政府目前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所以说,地方政府不允许发放地方政府券。现在所说的地方政府债券,一般是由财政部代为发行的,而非地方政府自已发行,而只有个别情况是经国务院批准后自已发行的。

中国政府目前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么?

2. 为什么中央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债券的,比如常见的城投债。
2.但是特殊情况下是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比方说地方财政严重赤字,资不抵债,这时如果任由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话,一旦地方政府无力偿还,就会绑架中央政府,对政府的信用造成极坏影响。
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3. 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券有哪些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发行过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但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却未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我国从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2009年以来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

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券有哪些

4. 地方政府借债干什么

政府没钱办事当然要借债,总不成想花钱就印钞票吧。
地方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铁路啊高速啊市政啊,一个项目就得投几十上百亿下去,有的地方政府一年财政收入不过几十个亿,如果单靠他们自己出钱不知道哪年才能修好,这样他们必须请求国家拨付一部分,再向银行等金融投资机构贷款一部分,资金到位后才能开始建造。债务就这么欠下来的,银行乐的借钱给政府,因为政府债务是由国家信用担保,风险小,不大可能存在欠债不还的情况。
金融危机时国家不是宣布搞了个4万亿的投资计划么,4万亿里大部分都是地方政府出的,他们要参加这个计划,就必须借钱来办。

5. 地方政府举债靠什么还

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7502.96亿元。 7502亿元是什么概念?有一个直观的比较——可以办43个亚运会和亚残运会。 地方政府债务逾7502亿,这个数字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些巨额债务是怎么来的?都用到哪些方面去了?如何偿还、靠什么还? 据报道,债务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主要也是老百姓放在银行、“被负利率”的钱),资金主要投向市政建设、交通运输行业和土地收储。至于能否偿还、何时偿还,靠什么还,那就见仁见智了。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部分地方还债的第一选择就是卖地。众所周知,地方债务与房地产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房价不断攀升,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地价一再创新高。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敢于大规模举债,底气也就在于土地出让金。如果卖地收入更高,恐怕一些地方政府还可借更多的债。 不过,一味靠卖地还债难免导致非法征地、拆迁,引发民怨,影响社会稳定,这不是没有经验教训的。就算排除这些负面影响,那些债务缠身的地方政府还可能陷入这样一个困境:为了还债,必须确保土地收益;为了执行中央政府的指令,又不能放松对房地产的调控。要化解这样的矛盾,真不知这些地方政府的智慧有多高深。 还债的第二种选择是借新债还旧债。或者本届政府任期内借的债,留给下一届政府还,反正总会有人“认账”。这种潜规则,这种权力与责任不对称的现象,实际上早就是公开的秘密。要杜绝这种现象,必须从体制上动手术。 傻瓜都知道,无论是靠卖地还债,靠借新债还旧债,还是靠留待后人还债,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为此,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寄望于中央政府给地方政府多留一些财力,通过财税制度的改革,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从而降低地方举债的需求。愿望当然很美好,但明显与现实中的“中央集权”,和现行的旨在保证中央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分税制有抵触。 还有人倡议转变发展方式 ,通过做强做大实体产业和中小企业,加强地方经济的造血功能。这种设想也非常值得赞赏,但对于某些地方来说,恐怕不是短期内就能实现的愿景。 当然,网友们还有很多议论,或者说还有很多建设性意见。比如说,把“三公消费”节约下来还债;又比如说,把所有贪官的钱都挖出来,抹掉这些债。 还有人建议地方政府不要乱作为或者少作为。想想也对,地方政府财权不大,事权不小,难免举债搞一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越是“敢作为”,花钱就越多,负债也越多。这不是败家子么?

地方政府举债靠什么还

6. 政府举借债务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第一次审计工作方案中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分为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显性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显性债务和政府负有兜底责任的或有隐性债务三类。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7. 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项目有哪些?

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项目有哪些?

8. 地方政府可否发债,为什么?

地方政府可否发债,多年来在学界争论不休。据报道,一份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的放行地方政府发债的有关方案,已提交到国务院等待批复。我的看法是,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时机已经成熟,但发债条件必须要高。这样既可充分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同时又能防 
范由此可能带来的债务风险。

    政府的功能主要在于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而在提供“地方性公共品”上,地方政府无疑具有信息对称的优势。与中央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来提供“地方性公共品”相比,地方政府对“地方性公共品”的需求了解和信息掌握上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使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款来源得到保障。

    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还能够起到完善地方政府财政体系建设的作用。从中国的行政结构和财政结构看,中国实行的是行政分层制和财政联邦制,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不过,由于《预算法》的约束,使得地方政府无法享受举债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地方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地方财政体系;而且,长期以来的建设型财政使得地方的财政预算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和来源并不匹配,由于没有正规的融资渠道,地方政府不得不过度依赖银行信贷和土地出让。因此,地方政府财政事实上处于预算软约束,甚至混杂的状态。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后,则有利于改变这种状况。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还有一个作用,即地方发债直接把责任加到政府身上,官员和债权人直接形成约束关系,在本市发债券,所有老百姓就是政府的债权人,政府则是债务人,地方民众直接对政府形成一种监督压力,这是促使地方政府更有效使用这些资金的一个动力。

    此外,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中国现行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中,严格禁止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和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中国各级地方政府为满足地方财力需要,运用变通手段,以开征各种基金、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转移土地出让金等各种方式举债。

    这种情况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会面临很大的政策风险和财政风险,包括过分举债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破产;欠债不还将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甚至引发一些过激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极可能将债券资金用于那些收益并不确定的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中等不良后果。

    因此,要避免由地方政府举债而发生的上述风险,地方发债的门槛和条件就必须要足够高。首先,允许发债的地方政府层级要比较高,初期只能在省级层面进行。其次,除短期债务外,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严格禁止用于竞争性的项目,规避开放地方政府发债所可能带来的风险。第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地方政府的事权进行科学、明确的界定,理顺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第四,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发债的监管,包括发债时间、发债规模、债券利率、偿还期限等不能由地方政府自主确定。

    目前来看,一旦放行地方政府发债,地方公债能否顺利发行,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社会公众具备充分的应债能力,二是地方政府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前一个因素应该问题不大,在目前人们投资欲望强烈而投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政府债券的这种独特优势足可将足量的储蓄存款吸引到债市中来。至于后一因素,虽然地方公债的发行使得地方政府的显性债务显著增加,但在包括债券认购者在内的多方严格监管下,地方公债资金的使用会有比较高的效率。另外,我国已实行多年的国债转贷政策使地方政府在债券资金的使用上具有一定的经验,这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公债资金的使用效率。

    因此,可以说,在地方公债制度放开后,即使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有所增大,但其财政风险还是易于规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