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流程

2024-05-05 02:11

1. 简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流程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这个说的很清楚了。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如果仅仅是简述报告流程,那就是第八条。
至于详细的处理、报告流程,各金融机构内部都会有自己的规定,但都大同小异。

简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流程

2. 可疑支付交易的内容

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包括下列支付交易:(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本条 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3.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

  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汇机构等金融机构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应遵守相应的规则。
  而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包括以下支付交易行为:
  1.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3.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4.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5.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6..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

4. 可疑支付交易的介绍

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5.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流程是什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这个说的很清楚了。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流程是什么?

6.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流程是什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这个说的很清楚了。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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