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有价证券的分割问题

2024-05-05 02:23

1. 离婚中有价证券的分割问题

婚后取得的有价证券需要进行分割,分割价款有难度的,可以按照数量进行分割。至于婚前的股票,原则上为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因涉及买入卖出等行为,因此需要以登记结婚为时间节点,对婚前的价值跟婚后的财产增值予以分别,之后分割。
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倒分配。
2、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用于证明上述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股票,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难以确定的话,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可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如果没有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就由双方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案件时所遵循的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时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的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在互谅互让的原则上得到合理的解决。如果当事人有争执,法院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离婚中有价证券的分割问题

2. 离婚时有价证券分割吗

你好,分割的。
有价证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也按照我国《民法典》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规定,即以共同共有制为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式来处理。 
同时,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由于价值很不稳定,因此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离婚时应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按市价进行分割。如果还无法达成共识,就由法院根据数量比例或者确定一个基准日折算人民币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 离婚时有价证券分割吗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有价证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如果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如果该方确有证据证明有价证券属于其个人财产,则按个人财产处理,但若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有价证券分割吗

4. 离婚时有价证券分割吗

法律分析: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有价证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如果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如果该方确有证据证明有价证券属于其个人财产,则按个人财产处理,但若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 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有价证券

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有价证券,双方可以先协商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比例分配。需要注意的时候股权转让有特殊的规定,若只有一方是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给另一方需要经过公司一半股东的同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有价证券

6. 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有价证券

离婚时应该先由夫妻进行书面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分割有价证券。但若双方不能进行书面协议的,涉及个人财产的部分,一般不分割。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7. 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有价证券

根据最高院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所以,你们可以协商或按市价分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该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所以,如果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条件,您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有价证券

8. 离婚时有价证券归谁离婚时有价证券如何分割呢

一、有价证券归属情况
《民法典》第1062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由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购买的有价证券就属于一种投资经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以共同共有制为原则,夫妻有约定的可以实行个人财产制或者部分个人财产制。因此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归属发生争议时,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于口头形式的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可按此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就按双方的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有价证券,如果是夫妻共同购买的则当然是由夫妻共同共有。如果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如果该方确有证据证明有价证券属于其个人财产,则按个人财产处理,但若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有价证券分割的基本原则
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表现为价值不稳定,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前提下,离婚时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按照有价证券的市价进行分割,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以股票为例,一般来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但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时,法院也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比如,现在有些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未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就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的分割办法也是如此。
有价证券的价格取决于证券预期收入的大小和银行存款利率的高低两个因素,同前者成正比,同后者成反比,因此其财产具有波动性也具有风险性,有价证券供求关系的变化、政局的稳定、政策的变化、国家财政状况以及市场银根松紧程度等因素都会引起有价证券价格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