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08 12:55

1.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股票管理,引导资金合理流动,维护股份制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街道企业发行的股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是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发给入股者证明其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应为记名股票。
  股票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股票遗失可申请挂失。第四条 发行股票,应遵循自愿认购、平等互利的原则。禁止以摊派形式发行股票。第五条 股票发行或交易不得有虚伪、欺诈等行为。第二章 发行管理第六条 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分行)。第七条 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公开发行)以及横向经济联合中向投资方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定向发行),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
  凡向本企业内部职工发行股票(以下称内部发行)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向人民银行市分行备案;十万元以上,要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第八条 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不得向银行申请发行股票。第九条 新建股份制企业的发起者认购的股票,不得少于股票总额的30%。第十条 首次发行股票的,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企业组织章程和发行股票的简章。
  (三)招股范围和筹资总金额、资金投向、效益预测的可行性报告。
  (四)股份制企业发起者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
  (五)人民银行市分行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就交验县区以上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非股份制企业,要实行股份制的,还应提供其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所作的重估资财的报告书。第十一条 首次发行股票以来未出现经营亏损情况的股份制企业,允许再次申请发行股票。申请时除应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外,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再次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社会审计部门查核签证的首次发行股票以来的财务报表。第十二条 股票一律以人民币计值,需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明股票字样(内部发行的,还应标明内部发行字样);
  (二)企业名称;
  (三)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四)股票面值;
  (五)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九)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发行的日期和文号;
  (十)股票持有者姓名或名称;
  (十一)转让、挂失规定和记录格式;
  (十二)股份制企业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之前,应将股票格式送人民银行市分行审定。并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刷。正式发行前,应将票样送人民银行市分行备案。第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应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内部发行或定向发行股票,可自行组织发行,也可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凡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的,双方需签订代理协议书。第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在批准机关规定期限内(一般自批准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完成,并向批准机关申报实收股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股票不得发行。第十五条 凡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应按季向人民银行市分行报送财务报表,并定期向股票持有者报告该企业的经营情况。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只能使用自有资金。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由国家拨行政费的单位不得投资入股。第十八条 股份制企业不得在市场上购买自己发行的股票。第十九条 个人购买股票不应超过股份制企业股票总发行额的3%。第三章 交易管理第二十条 股票交易业务统一由金融机构经营,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股票交易业务。金融机构经营股票交易业务应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第二十一条 股票上市交易应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内部发行的股票和公有制为体的股份制企业用固定资产折认购的股票不是上市交易。第二十二条 股票交易以现货为限。
  股票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股票价格由委托方自行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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