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救助政策2019年

2024-05-13 16:24

1. 医保救助政策2019年

自2018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实施定额补助,按照每人每年180元进行补贴,其中,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40元。(一)与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对象身份重叠人员的缴费。2019年参保缴费,财政定补以外的差额部分40元/人/年由县民政局代缴,个人不再缴费。乡镇应在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中标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二)与卫计部门全额资助对象身份重叠人员的缴费。2019年参保缴费,由卫计部门全额代缴,个人不再缴费。乡镇应在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中标识为卫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确保其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保倾斜政策。(三)2018年11月30日国办系统动态锁定后,上述特殊人员若有变化的,由民政、卫计部门在2018年12月10日前下发相应变更名单,乡镇做相应调整和医保系统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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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救助政策2019年

2. 2019年城乡医保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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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应该交多少钱,各地会因生活水平的高低略有差异扩展阅读~2019年度安吉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成年人458元/人,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318元/人。各级财政补助942元/人。总筹资标准:成年人1400元/年,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1260元/年。二、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1.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非本县户籍,在本县领取浙江省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3.非本县户籍,未在户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安吉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地点:1、2019年度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统一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同时在社保卡相对应的银行办理代扣代缴签约手续,并存入足额费用。2、已参保并已办理银行代扣代缴签约手续的,直接将费用存入签约银行账户。(注:请大家关注银行代扣账户扣款信息)3、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智慧人社”参保缴费。四、特困人群减免费用的范围本县户籍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低保边缘户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及持证残疾独生子女的父母、孤儿和困境儿童,个人筹资部分全部由县财政全额补助。除以上人员外的持证残疾人个人筹资部分,全部由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待遇情况具体见缴费通知

3. 2019城乡医保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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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应该交多少钱,各地会因生活水平的高低略有差异扩展阅读~2019年度安吉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成年人458元/人,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318元/人。各级财政补助942元/人。总筹资标准:成年人1400元/年,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1260元/年。二、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1.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非本县户籍,在本县领取浙江省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3.非本县户籍,未在户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安吉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地点:1、2019年度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统一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同时在社保卡相对应的银行办理代扣代缴签约手续,并存入足额费用。2、已参保并已办理银行代扣代缴签约手续的,直接将费用存入签约银行账户。(注:请大家关注银行代扣账户扣款信息)3、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智慧人社”参保缴费。四、特困人群减免费用的范围本县户籍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低保边缘户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及持证残疾独生子女的父母、孤儿和困境儿童,个人筹资部分全部由县财政全额补助。除以上人员外的持证残疾人个人筹资部分,全部由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待遇情况具体见缴费通知

2019城乡医保财政补助

4. 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1.医疗费减免 这是医疗救助的基本形式或常规形式。通过政府颁布文件,强制要求公办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挂号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上实行一定比例的减收或全部免收。2.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地方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专款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对得大病重病的贫困人口施以救助。3.实施专项医疗补助可以采取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办法实施救助,即由财政每年根据救助对象的治病需求,拨付一定的经费,专款专用,小病包干,大病补助。4.开展团体医疗互助可以由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建立医疗互助互济组织,经费来源于工会经费、个人缴费以及社会捐助等,当贫困职工、妇女或家庭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时给予一定的资助。5.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慈善募捐由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发起,对特定贫困病人开展献爱心募集资金活动,所筹资金专款专用,所剩部分再去救治其他对象。医院也可以与社区达成协议,定期轮流派医护人员,或医疗救助志愿者无偿到社区,对“三无”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义诊,上门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创立福利医院或慈善医院。

5. 2022年医疗救助政策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二、巩固提升待遇水平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五、做好医保支付管理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八、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十、做好组织实施(一)特困供养人员不论住院治疗还是门诊治疗,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15000元。(二)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10000元。(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患本办法规定的大病或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5000元后,按5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8000元。(四)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执行,救助标准为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五)特殊病种的优惠政策患尿毒症、白血病需长期透析的重病患者,不受上述年封顶线限制,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唐山市民政局会同唐山市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二、医疗救助标准(一)普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8500元。申请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或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按80%给予救助,对低保对象按70%给予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7%给予救助。救助对象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5万元。(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超过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80%标准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8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按70%标准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6万元。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022年医疗救助政策

6.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1-2]  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四)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1-2]  第三章 基金使用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第九条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各地要科学制定救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稳步提高救助水平。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弥合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医疗救助方面的差异,满足其正常的医疗服务需求。第十条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范围,细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具体使用方案。 [1-2]  第四章 基金支出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第十二条 暂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一个统筹地区最多开设一个支出户。全部医疗救助补助支出实行直接支付的地区,不设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包括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不能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费补助支出,对偏远地区和金融服务不发达等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地区的基金支出,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的基金支出。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应定期缴入社保基金专户,并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垫付医疗费用、向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救助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户发生的业务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逐步减少并取消现金支出。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末,民政部门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1-2]  第五章 基金管理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各地应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最大程度受益。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每季度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行为违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民政和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民政部、财政部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九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财社〔2004〕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7.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改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1._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2._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一、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1.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二、社会救助工作措施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三、社会救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二十七条 实施社会救助,可以通过发放救助金、配发实物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改

8. 2019年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实施方案

  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卫生扶贫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省上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完成1055个贫困村卫生室建设,每个新建村卫生室中央和省级共补助10万元,实现贫困村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从起,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贫困村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额补助由每月200元增加到每月400元。强化乡村医生培训,到2017年贫困村村医全部具备乡村医生职业资格以上标准。充实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到2017年,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全科医生3名以上,2020年达到5名。到2017年完成九县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起,建立引导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政策机制,每年选派市级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县级医疗机构中级以上和五年以上住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贫困人口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起,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使贫困人口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二、主要措施
 
   1.贫困地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
 
   加大贫困村卫生室建设力度,完成1055个未达标贫困村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实现贫困村卫生室建设全覆盖。每个新建村卫生室由中央和省级投入10万元,建设750个,建设305个,同时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优先为每个贫困村村卫生室配备1台健康一体机。
 
   2.提高贫困村乡村医生待遇
 
   对于贫困村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从起,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贫困村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额补助由200元/月增加到400元/月。
 
   3.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加强后备人才培养,重点争取贫困村订单定向3年制专科层次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医学生毕业后重点安排到贫困村卫生室工作。
 
   加强在岗村医培训,分批安排贫困村乡村医生进修,进修时间为6个月,进修完毕并 考试 合格后,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学杂费及生活补助。
 
   落实乡村医生每周到乡镇卫生院上一天班或每月上一周班制度,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4.充实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
 
   至2020年,积极争取每年为乡镇卫生院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全科医生,其中2017年前实现平均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备全科医生3名以上;2018年至2020年,实现平均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备全科医生5名的目标。
 
   5.加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
 
   从起,组织实施全市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今年完成宕昌县、礼县2个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到2017年底前完成9县区的重点专科建设,每个专科投入250万元,重点建设县级重症医学科、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等紧缺专科。
 
   6.建立引导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政策机制
 
   从起,每年从全市卫生计生系统选派符合条件的优秀干部到乡镇卫生院挂职副院长一年,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水平。
 
   从起,每年选派市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县级医疗机构中级以上和五年以上住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每人每季度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服务不少于6天,完成门诊、手术、会诊、带教指导及健康教育等任务,帮扶指导基层进行专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科管理能力提升。
 
   从起,每年选派骨干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帮扶,重点帮扶医疗卫生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帮扶时间分别为半年和一年。
 
   7.提高贫困人口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从起,对全市贫困参合人口政策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所需资金从当年新农合基金中支付。
 
   8.提高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从起,将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9.加强医院管理,减轻患者负担
 
   规范县区医疗机构收费和医疗行为,建立对违规单位新农合资金扣减的制度,集中解决县区医疗机构乱收费、重复计费,药品价格虚高和过度医疗等问题,坚决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高农村居民农合政策的受益感。
 
   三、责任分工
 
   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落实村卫生室建设、提高村医待遇、强化村医培养培训、充实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提高新农合住院费用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引导医务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等各项目标任务的实施,督导任务进度,检查项目是否严格按要求执行。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村卫生室建设项目,下达村卫生室项目计划并检查考核项目计划执行完成情况。
 
   3.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资金拨付,资金监督管理。
 
   4.市医改办统一组织协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项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5.市人社局负责协调市、县区人社部门落实农村订单定向医学毕业生的录用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7.各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具体项目在县区的实施。县区相关部门要摸清卫生工作薄弱环节,建立工作台帐,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职责,切实解决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四、完成时限
 
   1.至,完成贫困村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
 
   2.从起,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贫困村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额补助由200元/月增加到400元/月。
 
   3.从起,连续10年,每年依托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项目招考免费医学生。
 
   4.至2020年,为乡镇卫生院每年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17年前实现平均每个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达到3名;2020年前实现平均每个乡镇卫生院达到5名。
 
   5.至2018年,完成每个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
 
   6.从起,每年选派挂职干部、多点执业医师、支农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帮扶。
 
   7.从起,贫困参合人口政策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从起,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